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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瞻案例】工程结算单签字后还能反悔吗?账款回收实战200讲²
工程做完并签了结算单,对方后来又拿出一套"重新核算"的工程量,主张只欠367.46元,原结算结果还能不能作为工程款依据?本案中,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施工方提起诉讼。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双方已经签字确认的结算资料,判令实际施工负责人支付19万余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对施工企业而言,这起案件最值得关注的不是"有没有合同",而是结算文件是否形成闭环、付款情况能否核清,以及对方事后提出的扣款有没有双方确认。一、案件基本情况:两份签字文件确认同一结算金额原告某施工人员承接南京某项目的木工施工。项目完工后,双方于2023年1月3日形成《木工班工程量结算单》,实际施工负责人在结算单上签字。2023年1月11日,双方又签署《木工班工程量及付款情况汇总》,再次确认总工程量价款为2,098,662.71元。此后,工程款没有全部付清。原告根据结算资料及付款记录核算,主张尚欠工程款19万余元,并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则认为,原结算中的部分工程量应当扣减,重新核算后只欠367.46元。双方对欠款数额的判断由此相差近19.4万元。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即施工方委托,由陈晓霞律师参加诉讼。二、案件争议:签字结算与事后重新核算,哪个有效被告的主要抗辩有三项:一是原告没有相应施工资质,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无效;二是结算后发现部分工程量计算有误,应按重新核算结果扣减;三是除已确认款项外,还曾通过案外人另行支付48,000元。本案真正的难点并不在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便因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而无效,只要工程经验收合格,施工方仍可依法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真正决定欠款数额的,是双方签字结算文件的证明力,以及对方能否证明存在足以推翻结算的错误、重复计量或额外付款。三、高瞻律师代理策略:围绕"结算---付款---欠款"建立证据闭环1. 用连续形成的两份文件锁定结算基数高瞻律师没有只依赖一张孤立的结算单,而是将2023年1月3日的工程量结算单与1月11日的工程量及付款情况汇总并列提交。两份文件形成时间相近,均有对方签字,且确认的工程量价款均为209万余元,可以相互印证。这一处理很关键。对方如果只否认其中一份文件,仍需解释为什么数日后又在另一份文件上确认相同金额。连续签字行为使"结算只是临时统计"的说法缺少事实基础。2. 把工程价款和每笔付款逐项对应工程款案件中,结算金额只是计算起点。律师进一步核对转账记录、双方认可的付款情况及被告公司的4万元付款,确认已付款约190.45万元。用签字确认的结算总价扣除实际付款,尚欠工程款19万余元。这种核算方式避免把工程量争议、付款主体争议和欠款余额混在一起,也便于法院直接复核。3. 要求对方为"另付48,000元"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称曾通过案外人支付48,000元,但没有提交足以证明该款已经进入原告账户的转账凭证。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中,也没有相应入账记录。付款属于消灭债务的事实,应由主张已经付款的一方举证。仅说明"让他人代付"或者提供内部统计,不能当然证明收款人实际收到工程款。高瞻律师抓住资金去向这一客观环节,使该项抗辩无法进入欠款计算。4. 区分双方结算与单方复核被告事后提出新的工程量计算方法,并据此主张减少工程款,但相关材料没有原告签字确认。高瞻律师据此指出:双方已经完成结算后,一方单独制作的复核表,只能说明其后来提出了异议,不能直接取代此前共同确认的结算结果。如果主张原结算存在重大错误,应当提交原始施工图纸、现场签证、测量记录、工程量计算底稿等证据,说明具体错误项目、数量和计算过程。没有双方确认,也没有充分客观证据支撑,单方重算难以推翻已签字结算。四、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不等于工程款无需支付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相关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双方也已对工程量价款进行结算,因此原告有权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对欠款金额,法院以双方签字确认的209万余元为结算基数。被告主张扣减部分工程量,但未能证明后续复核结果经原告确认,也未提交足以推翻原结算的证据;其主张通过案外人另付4.8万元,同样缺乏付款凭证。法院最终认定尚欠工程款19万余元。法院同时支持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日为2024年2月10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五、为什么公司和股东未被判共同付款原告还要求项目相关公司及其原股东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但法院未予支持。裁判理由的核心在于:涉案施工事项由实际施工负责人安排,合同和结算亦由其个人签署。公司虽曾向原告支付40,000元,但仅凭一次付款,尚不足以证明公司明确加入该笔债务或自愿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同理,要求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首先要证明该债务属于公司债务。本案未先认定公司负有付款义务,因此也不具备继续适用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规则的前提。这部分结果提示施工方:项目由个人洽谈、公司付款、多人签字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谁是合同相对方"不能等到诉讼时再猜。合同、签证、结算和付款账户应尽量保持主体一致;需要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应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六、与本案相关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施工方缺少相应资质,合同效力存在问题,但这并不当然消灭已经完成施工所对应的价款请求权。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一般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算;付款时间不明的,再根据交付、提交结算文件或者起诉时间确定。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曾经代付一笔款项,并不当然等同于公司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已经付款、结算存在错误或应扣减工程量的一方,应就相应事实提交付款凭证、签证资料、施工记录或双方确认文件。另需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付款时间等约定;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价款结算、折价补偿等达成协议的,请求依约履行,一般应予支持。本案判决作出时间早于该解释施行时间,本文引用上述条文是提示当前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不将其表述为本案判决依据。七、高瞻建筑工程律师团队风险提示第一,结算文件不要只写总数。建议同步列明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增减项、已付款、未付款和付款期限,并由有权限的人员签字、加盖项目章或公司公章。第二,结算后如需调整,应由双方书面确认。单方复核、内部审计或聊天中提出异议,通常不能直接替代已签字结算。确有错算、漏算的,应形成补充结算协议。第三,每笔付款都要保留"付款人---收款人---用途"的完整记录。委托案外人代付时,备注项目名称和款项性质,并让收款方确认,避免诉讼中无法证明款项已经支付。第四,先把合同相对方写清楚。实际施工负责人、总包公司、分包公司和项目管理人员可能同时参与履约,但参与项目不等于当然承担付款责任。需要公司担保或加入债务的,应当取得明确书面文件。第五,利息主张不要等到起诉时才设计。合同应明确工程款支付节点、逾期利率和结算期限;没有约定时,要保存交付、结算文件送达及催款记录,以便确定利息起算日。八、案件结果:原告获付19.42万元工程款,公司及股东责任未获支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决:实际施工负责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4,150.71元,并以194,150.71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82元,由实际施工负责人负担。案件基本信息: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代理立场:原告(钢筋班组负责人、工程款主张方)代理律所: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晓霞律师企业遇到工程款拖欠、工程量及结算争议、施工班组中途退场、违法转包分包,或者已经收到律师函、法院传票,建议尽早固定合同、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凭证及施工记录,并及时制定处理方案。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律师团队,为南京企业及工程项目参与方提供建设工程合同审查、工程款催收、工程量与结算争议处理、诉讼保全及案件代理服务。如需南京建工律师、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南京工程款律师或南京建工律所、南京工程款律所提供支持,可联系我们。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工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参与方了解建设工程结算与工程款回收中的法律风险。
【高瞻案例】替朋友刷信用卡借出15万余元,借条无效后还能追回吗?账款回收实战200讲¹
替朋友刷信用卡解决资金周转,对方欠钱不还,即使后来补写了借条,借款合同也不一定有效。信用卡额度属于金融机构提供的授信资金。将信用卡资金套现后转借他人,可能被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不等于欠款不用归还。借款人实际取得的资金,扣除已经归还的部分后,原则上仍应返还;只是借条中约定的利息,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这起南京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通过信用卡刷卡方式,累计为被告提供资金152,410元。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剩余款项89,41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一、案件基本情况:累计刷卡15万余元,对方只归还了部分款项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请原告使用本人名下的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为其刷卡。原告先后操作11笔信用卡交易,累计金额152,410元。被告使用相关信用卡额度后,未能及时向原告清偿。此后,原告持续向发卡银行偿还信用卡账单,并承担相应的银行利息。在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还款。2025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补写一张借条,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10,000元,并约定在2026年3月1日前归还本金及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还清。原告遂委托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案件信息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高瞻律所代理立场:原告代理人代理律所: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位律师、王楠律师涉案信用卡刷卡金额:152,410元被告累计还款金额:63,000元剩余未还本金:89,410元原告另主张截至2026年2月的利息:21,980.65元法院判决返还本金:89,410元判决日期:2026年7月1日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已对双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详细住址等信息作脱敏处理。二、本案争议焦点:有借条,为什么借款合同还是无效?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曾为其刷卡152,410元,但提出:第一,其已经归还部分款项,剩余本金不是借条上记载的110,000元,而应根据实际刷卡和还款记录重新计算。第二,涉案资金来自信用卡套现,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借条中约定的利息也不应得到支持。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需要解决三个问题:原告替被告刷信用卡,双方是否形成真实的借贷关系;借条写了110,000元,为什么实际剩余本金是89,410元;信用卡套现转借导致合同无效后,本金和利息应当如何处理。三、高瞻律师办案复盘:借条写了11万元,为什么最终认定89,410元?这起案件表面上有借条、有刷卡记录,事实似乎并不复杂。但真正进入庭审后会发现,借条金额、实际刷卡金额和剩余未还本金并不一致。如果只拿着借条起诉,很容易在本金计算、利息认定和合同效力上陷入被动。1. 不只依赖借条,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合意原告不是一次性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而是通过刷信用卡的方式为被告提供资金。因此,仅凭借条还不足以完整还原双方之间的资金关系。高瞻律师将以下证据进行对应: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历史账单及银行对账单;双方关于借款和还款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补写的借条;被告历次银行及微信还款记录;双方在庭审中对资金往来的陈述。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刷卡并非赠与或者普通消费,而是根据被告的资金周转需求提供借款。被告后续多次向原告还款,也进一步证明双方对涉案款项性质的真实认识是借款。2. 逐笔核对11笔刷卡和9笔还款记录借条上写的是110,000元,但法院认定民间借贷本金时,不会只看借条上的数字,还会审查:实际交付了多少钱;借款人实际取得了多少钱;已经归还了多少钱;已还款项属于本金还是利息;借条金额与银行流水能否对应。高瞻律师围绕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流水和微信转账记录,重新梳理完整资金路径。最终核算结果为:152,410元-63,000元=89,410元。因此,被告实际尚未返还的款项为89,410元,而不是借条记载的110,000元。这也是本案一个重要提示:借条是认定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但借条上的金额不必然等于法院最终认定的欠款金额。3. 预判合同无效风险,调整诉讼论证重点涉案资金不是原告的自有资金,而是来自信用卡额度。按照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面对这一问题,不能回避,更不能简单认为"有借条,合同就一定有效"。高瞻律师将合同效力和返还责任分开论证:信用卡套现转借可能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被告仍应返还实际取得的资金;已经归还的63,000元应当从涉案款项中扣除;借条中约定的利息不能直接按照有效合同处理;对被告长期占用资金造成的损失,可以依法主张资金占用损失。这一处理思路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四、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借款合同无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借条、信用卡交易明细、历史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但是,原告提供的资金来源于信用卡套现或者刷卡消费,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行转贷。因此,涉案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实际取得152,410元,扣除已经归还的63,000元后,仍应向原告返还89,410元。关于利息,法院认为,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条中的利息约定也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但是,原告有权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五、法院判决结果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89,410元;以89,410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借款合同无效,为什么本金仍然要还?这是本案最容易被误解的问题。借款合同无效,解决的是双方能否继续按照借条中约定的本金、利息和还款方式履行;返还本金解决的则是,借款人能否继续占有已经实际取得的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即使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因信用卡套现转借而无效,借款人也不能因此无偿占有出借人提供的资金。简单来说:借款合同无效,不代表欠款不用归还;但出借人也不能当然按照无效借条中的利息约定要求对方付息。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按照借条约定计算的利息,而是支持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七、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本案中,法院结合涉案资金来源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双方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审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该条是本案判令被告返还89,410元的主要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信用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借条以及被告部分还款的行为,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该条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现行规定已经不再要求必须存在"高利转贷",也不再以借款人是否事先知情作为合同无效的必要条件。因此,个人使用银行贷款、信用卡额度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授信资金向他人出借,即使没有从中赚取利息,也可能面临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八、高瞻民间借贷律师提醒:个人出借应注意什么?1. 不要把信用卡额度当作自己的钱借给他人信用卡额度属于银行授信,并非持卡人的自有资金。替朋友刷卡套现、代付或者直接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均可能影响借款合同效力。2. 补写借条不能改变资金来源借条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但无法改变款项来源于信用卡或者银行贷款的事实。即使对方补写了借条,法院仍会审查信用卡账单、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和具体资金用途。3. 不要只保留一张借条除借条外,出借人还应保存:信用卡交易记录;银行账单及还款记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对方确认欠款的记录;对方历次还款凭证;短信、微信、录音等催款记录。只有借条、缺少实际交付证据,仍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4. 借条金额应当与实际交付金额一致如果借条金额中包含本金、银行利息、信用卡手续费或者以前产生的欠息,应当分别列明。双方每次对账后,最好通过微信、短信或者书面文件确认剩余本金,避免进入诉讼后无法解释借条金额的构成。九、高瞻民间借贷律师提醒:企业借款应注意什么?1. 不要通过员工、股东信用卡套现解决经营资金企业使用员工、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信用卡进行资金周转,不仅可能导致借款合同无效,还可能引发公司财务、资金用途和内部责任划分等问题。2. 接受借款前核实资金来源企业与个人或者其他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核实出借资金是否属于对方的合法自有资金。对于银行贷款、信用卡资金或者其他来源不明的款项,应当谨慎接受。3. 借款尽量进入企业账户如果借款转入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员工个人账户,后续可能产生"公司是否实际收到借款"的争议。确需由个人账户代收的,应当取得企业的书面授权和收款确认。4. 建立借款和还款台账企业应当分别记录借款本金、利率、期限、资金用途及每笔还款。还款时可以在转账备注中写明"归还借款本金"或者"支付借款利息",避免日后无法确定还款性质。十、南京欠款纠纷常见问题1. 南京欠钱不还,只有借条可以起诉吗?可以起诉,但有借条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胜诉。法院还会审查借款是否实际交付、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对方已经归还多少,以及借条金额与银行流水能否对应。2. 替朋友刷信用卡,对方不还怎么办?应尽快保存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对方确认借款的记录及还款凭证。即使借款合同因信用卡套现转借而无效,仍可以根据实际资金交付情况,要求对方返还尚未归还的款项。3. 借款合同无效,本金还需要返还吗?一般仍需返还。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借款人可以无偿占有相关资金。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交付金额,扣除已经归还的部分后,确定应当返还的数额。4. 借条与转账记录金额不一致,以哪个为准?法院不会只看其中一项证据,而会综合审查借条形成过程、实际交付金额、已还款项、聊天记录以及双方对资金性质的陈述。如果借条金额中混入利息、手续费或者其他款项,应当对每一部分作出合理说明。5. 南京欠款纠纷起诉前需要准备什么?一般应当准备:借条、欠条或者借款合同;银行、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信用卡账单和交易明细;双方关于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的聊天记录;对方已经归还部分款项的凭证;短信、微信、录音、律师函等催款证据;对方身份信息和有效送达地址;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线索。是否需要委托南京欠款律师,应结合欠款金额、证据完整程度、对方财产状况以及是否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综合判断。十一、这起案件给出借人的三个直接提醒本案最值得关注的,不只是法院判决被告返还89,410元,而是以下三点:有借条,不代表民间借贷合同一定有效;借条写了多少钱,不代表法院一定按照该金额认定本金;借款合同无效,不代表借款人可以不返还实际取得的资金。南京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涉及信用卡套现、银行贷款转借、现金交付、代他人付款或者第三方账户收款,建议在起诉前先梳理完整资金路径,再确定诉讼请求。否则,即使确实存在欠款,也可能因为资金来源、剩余本金计算或者证据衔接问题,影响最终处理结果。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扎根南京的本地精品律师事务所,长期为企业提供借款欠款、应收账款追讨及商事纠纷法律服务。律所在企业法律顾问客户服务中,在企业欠款催收、民间借贷纠纷、合同欠款、应收账款回款、借款纠纷诉讼、债务风险防控等方面积累了较多实务经验。高瞻律所注重案件处理效果、响应效率和服务落地,建立了标准化办案及质量管理机制。对于正在寻找南京欠款律师、南京借款纠纷律师、南京债务纠纷律师或南京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顾问的企业,高瞻律所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同时保持合理收费,更注重整体法律服务的性价比和实际回款效果。如果企业存在客户长期拖欠货款、借款到期未还、合同款项迟迟无法收回、对方推诿付款,或者已经收到对方拒付通知、债务人失联、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建议尽早梳理交易资料、固定证据,并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催收、律师函、诉讼及执行方案,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或证据不足影响后续维权。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企业负责人了解借款欠款及应收账款回收相关法律知识。特别说明:本文根据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真实案件整理,相关当事人信息均已脱敏。不同案件在资金来源、证据情况和诉讼请求方面存在差异,本文仅作法律知识与办案经验分享,不构成对个案处理结果的承诺。
【高瞻案例】公司拖欠工资,仲裁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发出被迫解除通知后,公司又把工资补上了,经济补偿还能不能要?在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这起南京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支持了劳动者。劳动者因工资长期存在迟延发放问题,向相关单位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后,公司才补发相关工资。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最终判决: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90,514.41元、未休年休假工资7,831.42元,实际用工单位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只要曾经拖欠过工资,劳动者就一定能拿经济补偿”。本案能够获得法院支持,与欠薪事实、解除原因、解除时间、通知送达以及公司补发工资的时间都有直接关系。一、工作十多年,工资多次迟延发放劳动者A先生自2015年10月起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此后被派遣至某大型建筑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劳动合同。A先生的工资支付方式是:实际用工单位先向人力资源公司付款,再由人力资源公司向A先生发放工资。实际履行过程中,因为用工单位付款迟延,A先生的工资也出现多次迟延发放。到2026年1月,相关工资问题仍未解决。A先生遂以单位拖欠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法院查明,A先生先后向相关单位邮寄解除通知,并于2026年1月28日完成离职工作交接。直到1月30日,人力资源公司才补发2025年12月及以前工资;2026年1月工资则到4月27日才支付。随后,A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二、核心争议:工资后来补了,还要支付经济补偿吗?这是本案最值得劳动者关注的问题。公司一方提出,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相关工资后来已经补发,因此不应再支付经济补偿。但法院没有仅因为“后来补发了工资”,就否定此前已经发生的工资支付问题。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A先生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则对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计算标准以及“月工资”的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公司补发工资后,是不是一定还要付经济补偿?不能简单得出这个结论。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都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例如:1. 公司为什么没有按时发工资;2. 拖欠或迟延持续了多久;3. 劳动者解除时工资是否仍处于欠付状态;4. 劳动者在解除通知中写的是什么理由;5. 解除通知什么时候送达;6. 公司又是什么时候补发工资。本案能够确认的是:在本案具体事实和证据条件下,劳动者已经以欠薪为由提出解除,此后公司才补发相关工资,法院最终仍然支持了经济补偿。所以,这类案件不能只看一句:“后来工资补没补?”真正重要的是把整个时间线还原清楚。三、高瞻律师代理重点:这个案件为什么能获得法院支持?从判决书反映出的诉讼请求、证据结构和争议焦点来看,本案处理的关键,不只是证明“公司欠过工资”,而是把几个可能直接影响结果的问题逐一固定下来。1.固定“欠薪—解除—补发”的完整时间线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中,时间点非常重要。需要把几个事实对应起来:工资什么时候应当支付 → 实际什么时候支付 → 劳动者什么时候提出解除 → 单位什么时候收到 → 公司什么时候补发。本案中,法院确认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离岗工作交接单、银行流水、工资明细、考勤表及仲裁材料等。这些材料共同解决的,就是劳动者为什么解除、什么时候解除以及当时工资是否存在支付问题。对于劳动者而言,这一点非常重要:被迫解除不是简单发一张通知书,解除之前的欠薪证据和解除之后的送达证据同样重要。2.没有简单按照劳动合同上的2740元计算补偿本案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工资基数。劳动合同中书面约定的工资为2740元/月。但A先生实际每月收入明显高于这个数字。工资明细显示,其工资由基本工资、综合补贴、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部分组成。法院最终根据工资明细等材料核算,将相应月平均工资认定为8620.42元,经济补偿计算月数按10.5个月计算,最终支持:经济补偿90,514.41元。这也是高瞻律师在处理类似南京劳动争议案件时非常关注的问题:劳动合同上写的“基本工资”,不当然等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工资流水、工资表、固定津贴、绩效收入等材料,都可能影响最终经济补偿金额。3.没有只追劳务派遣公司,还进一步分析实际用工单位责任A先生属于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是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但实际长期在另一家建筑企业工作。发生劳动争议以后,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是不是只能找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公司?本案法院认定:人力资源公司属于用人单位;建筑企业属于实际用工单位。法院进一步认为,实际用工单位在工资迟延支付、年休假安排等问题上对本案争议产生存在过错,因此判令其对相关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实际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承担的相关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劳务派遣劳动者遇到劳动争议时,不能只看:“劳动合同到底跟谁签的?”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实际用工单位在工资支付、劳动管理以及争议发生过程中承担了什么责任。四、法院最终支持经济补偿90,514.41元法院根据工资明细核算,相应月平均工资为:8620.42元经济补偿计算月数:10.5个月最终经济补偿为:8620.42元×10.5=90,514.41元。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对于准备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来说,这里有两个问题一定要提前算清楚:第一,自己到底工作了多久;第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到底是多少。因为这两个数字,会直接影响经济补偿金额。五、另一个证据教训:主张15天年休假,工龄要有证据本案中,A先生还主张了未休年休假工资。他认为自己的累计工作年限已经满20年,因此2025年度应当享受15天年休假。但由于没有提交充分材料证明此前部分工作经历,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只认定其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因此按照10天年休假计算。最终,法院支持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831.42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还对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年休假的折算规则作出了规定。主张年休假时,以前单位的社保记录、劳动合同、离职证明、人事档案等,都可能成为证明累计工龄的重要材料。六、法院一审最终怎么判?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90,514.41元;2.支付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831.42元;3.实际用工单位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劳动者其他诉讼请求。两项获得支持的金额合计:98,345.83元。七、案件基本信息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案件类型: 劳动争议高瞻代理立场: 原告劳动者一方代理律所: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 孙悦悦律师、陆珊律师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信息及涉案企业名称等均作脱敏处理。八、南京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中,劳动者常问的3个问题1.公司拖欠一次工资,就一定可以被迫解除并拿经济补偿吗?不一定。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结合工资迟延的原因、时间、程度、解除时的具体状态以及证据情况综合判断,不能只凭一次工资晚发就直接套用本案结论。2.公司在申请劳动仲裁前把工资补了,经济补偿就一定拿不到了吗?也不能一概而论。本案中,劳动者已经以欠薪为由提出解除,公司之后才补发相关工资,法院最终仍支持经济补偿。所以真正需要分析的是:欠薪、解除、送达、补发分别发生在什么时间。3.准备被迫解除,是先辞职还是先准备证据?一般应当先梳理事实、固定证据,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解除方式。如果已经准备申请南京劳动仲裁,尤其应当提前核对解除理由、工资流水、工作年限和经济补偿金额,避免因为解除方式或证据问题影响后续维权。九、高瞻律所劳动法律服务部提醒:准备被迫解除,这5件事不要做错1.先固定证据,再决定怎么离职如果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等问题,准备被迫解除前,应尽量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资明细、考勤记录、社保记录以及相关沟通记录。不要解除以后才开始找证据。2.解除通知不要随便写“个人原因辞职”如果确实是因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真实情况把解除原因写清楚。如果劳动者自己写成“个人原因离职”“自愿辞职”等内容,之后再主张经济补偿,可能增加争议。3.解除通知一定要证明已经送达自己保存一份通知书,并不能证明单位已经收到。邮寄凭证、物流记录、签收材料等证据应当妥善保存。4.公司后来补工资,不代表案件一定结束至少要先核对:工资应发时间、解除时间、通知送达时间、实际补发时间。本案中,公司事后补发工资,法院仍然支持经济补偿,但其他案件能否获得同样结果,仍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5.劳动仲裁前,把请求和金额算清楚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请求的计算规则并不一样。工作年限、工资基数、解除理由以及证据是否完整,都可能影响结果。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扎根南京的本地精品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及工伤维权案件。律所在欠薪、未签劳动合同、违法辞退、调岗降薪、经济补偿金、工伤认定及劳动关系确认等常见劳动纠纷中积累了较多实务经验。高瞻律所注重案件处理效果、律师响应效率和维权方案的实际落地,建立了标准化办案及质量管理机制。对于正在寻找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争议律师、南京劳动仲裁律师或南京劳动仲裁律所的劳动者,高瞻律所在保证专业服务的同时保持合理收费,更注重整体服务的性价比,以及能否真正帮助劳动者解决问题。如果遇到公司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突然辞退、强制调岗降薪、不给经济补偿,或者已经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并制定对应方案。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劳动者了解劳动维权法律知识。
【高瞻案例】设计合同因无资质无效,18万余元设计费还能要回吗?
设计合同因没有相应资质被认定无效,设计费还能要吗?可以主张,但设计单位需要证明设计工作已经完成、成果已经交付,并能够确定相应的设计费金额。合同无效,不代表发包方可以无偿取得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本案中,南京某设计公司虽然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但凭借设计成果交付事实和两家公司共同出具的书面结算材料,最终获法院支持设计费本金183335.5元。共同承诺付款的控股公司,也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由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潘奕律师、孙悦悦律师代理原告设计公司。一、项目停建后,18万余元设计费一直没有支付2021年11月,南京某设计公司与徐州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由设计公司为徐州沛县某农贸市场及配套项目提供方案设计。合同暂定项目总建筑面积为55000平方米,并分别约定商业公建和多层住宅的设计费单价。合同估算设计费为37万元,最终按照规划核准的建筑面积据实计算。设计公司接受委托后,完成并交付了约定的方案设计成果。项目后来因建设单位原因停建,剩余设计费一直没有结清。2024年7月,项目公司与其控股公司共同向设计公司出具《说明函》,明确确认:1.设计公司已经配合完成全部方案设计;2.尚应支付设计费183335.5元;3.承诺于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两家公司仍未支付。设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案件信息审理法院: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代理立场:原告(设计公司)代理律所: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奕律师、孙悦悦律师二、本案裁判要点结合判决结果,本案主要明确了五个问题:1.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2.合同无效,不代表发包方可以无偿取得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3.能够证明设计成果已经交付,且双方书面确认设计费金额的,设计单位仍可主张相应费用;4.关联公司明确承诺共同支付设计费的,可能构成债务加入,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5.合同无效后,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能直接适用,但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三、本案的难点,不只是证明"欠了多少钱"从表面上看,两家公司已经通过《说明函》确认欠付183335.5元,案件似乎并不复杂。但承办律师审核材料后发现,本案至少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1.设计单位没有相应资质,合同效力存在风险设计公司虽然完成了设计工作,但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如果设计合同因此被认定无效,设计单位便不能完全按照有效合同主张设计费、违约金及其他合同责任。因此,本案首先要解决的不是"对方有没有欠款",而是合同无效后,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应当如何结算。2.项目已经停建,设计成果是否完成需要证明建设工程设计成果不同于普通商品。设计方案一旦交付,很难简单返还。如果只能证明双方签过合同,却不能证明设计工作已经完成、成果已经交付,即使项目方没有付款,设计费请求也可能因履行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支持。3.控股公司是否需要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控股公司不是原设计合同的签订方,但它与项目公司共同出具了《说明函》。要让控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只证明它在函件上盖过章,还要证明其作出了加入原有债务、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四、高瞻律师的处理思路:围绕履行、结算和付款主体组织证据本案两名被告均未到庭,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但对方缺席不代表原告当然胜诉。法院仍会审查合同效力、设计成果是否交付、欠款金额能否确定,以及控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承办律师没有将本案简单作为一笔普通欠款处理,而是围绕三个层面组织证据。策略一:证明设计工作已经完成并交付设计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设计单位能否取得相应费用,首先取决于是否完成了实际工作。承办律师将设计合同、项目资料、设计成果交付情况及双方后续往来材料进行对应,用于证明设计单位已经按照项目要求完成方案设计。其中,《说明函》明确记载设计公司"已配合完成全部方案设计"。这句话非常关键。它既是项目方对设计工作完成情况的书面确认,也避免了案件再次陷入设计范围、完成进度和成果交付的争议。策略二:以书面结算材料锁定设计费本金案涉合同载明的37万元只是估算设计费,最终仍需根据实际设计面积和合同单价结算。如果直接按照合同估算金额起诉,双方可能继续围绕规划面积、设计范围和计算标准发生争议。承办律师没有机械采用37万元的合同暂估金额,而是以两家公司共同出具的《说明函》作为结算依据。该函件根据已经确认的设计面积和合同单价,明确尚应支付设计费183335.5元,并写明具体付款期限。由此,本案的设计费本金不再是设计单位单方面计算,而是付款方已经书面确认的结算结果。策略三:要求控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另一个重要策略,是将共同出具《说明函》的控股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控股公司虽然不是原设计合同当事人,但其与项目公司共同确认欠款,并承诺于确定期限内支付183335.5元。承办律师据此提出:该内容不是一般性的协调付款、督促付款或者见证行为,而是控股公司主动加入项目公司的设计费债务,依法构成债务加入。这样处理的实际意义很直接:设计单位不仅可以向原项目公司主张设计费,还可以要求控股公司在承诺范围内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增加债权实现的保障。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办理工程设计费、工程款拖欠案件时,能否从说明函、承诺书、对账单和会议纪要中发现其他责任主体,往往会直接影响后续回款和执行效果。五、法院认为:合同虽然无效,设计费仍应支付沛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南京某设计公司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但是,设计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项目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设计公司已经向项目公司交付设计成果,项目公司也通过《说明函》确认设计工作已经完成,并明确尚欠设计费183335.5元。因此,法院支持设计公司要求项目公司支付183335.5元设计费的诉讼请求。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没有直接适用原设计合同约定,发包方每逾期付款一天,应当按照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案涉设计合同无效,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同样无效,不能直接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算。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他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法院结合逾期付款事实,将违约金计算标准酌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因此,原告主张的一年期LPR四倍没有得到全部支持,超过一年期LPR的1.3倍部分被法院驳回。六、控股公司的付款承诺为何构成债务加入《说明函》不仅确认了设计成果和设计费金额,还由项目公司、控股公司共同出具。法院认为,控股公司在函件中明确承诺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设计费183335.5元。该承诺具有加入原有债务、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意思,构成债务加入。因此,法院支持设计公司要求控股公司对设计费及相应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这也是本案区别于普通工程款催收案件的重要之处:承办律师没有只向原合同相对方追款,而是根据后续书面承诺,进一步锁定了控股公司的责任。七、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决:1.徐州某置业公司向南京某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183335.5元;2.以183335.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3.某控股公司对上述设计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396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367元,由两被告承担。本案中,设计合同虽然因资质问题被认定无效,但设计费本金183335.5元获得全部支持,控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也得到法院支持。八、本案涉及哪些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该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本案设计公司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法院据此认定案涉设计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条文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十七条规定,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因此,设计资质审查并不只是设计单位自身的义务,建设单位在选择设计单位时,同样应当核验其资质类别、等级和许可范围。司法部国家行政法规库:《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该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本案中,法院认为设计单位未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违反建筑行业资质准入的强制性规定,案涉设计合同应当认定无效。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该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设计成果具有无形性。设计方案已经完成并交付后,通常难以像普通物品一样返还。因此,设计合同即使无效,发包方也不能当然无偿取得设计成果。设计单位仍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情况和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主张相应费用。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该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控股公司与项目公司共同出具《说明函》,明确承诺支付具体金额的设计费。法院据此认定控股公司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该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设计单位完成相应工作后,发包方应当依法支付相应费用。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即使对方不出庭,原告仍需就合同关系、实际履行、成果交付、结算金额、付款期限和责任主体提交完整证据。对方缺席,并不等于原告当然胜诉。本案判决同时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由于该条直接规范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文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效力的分析,主要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九、企业常见的三个问题1.设计合同无效,是不是一分钱都拿不到?不是。设计单位已经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且成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可以依法主张相应费用。但设计单位需要证明实际完成的设计范围、成果交付情况和相应价值。只有一份设计合同,却没有履行和交付证据,仍可能面临败诉风险。2.项目已经停建,还需要支付设计费吗?项目停建不当然免除付款责任。如果设计单位已经完成相应阶段的设计工作并交付成果,仍可根据合同、阶段确认文件、结算资料及实际完成情况主张费用。本案虽然项目停建,但两家公司已经书面确认全部方案设计完成,并明确了应付设计费金额,因此法院支持了设计费请求。3.母公司承诺帮子公司付款,一定承担连带责任吗?不一定,需要结合书面文件的具体内容判断。如果母公司只是表示"协助""协调"或者"督促"子公司付款,通常不能直接认定为债务加入。如果母公司明确表示愿意支付具体债务,并写明付款金额和期限,则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十、高瞻建筑工程律师团队提醒1.承接设计项目前,先核验资质设计单位应当核对自身资质类别、等级和许可范围。发包方也应当审查设计单位是否具备与项目相匹配的资质。不能因为项目已经完成,就认为资质问题不会影响合同效力和设计费结算。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违约金、预期收益等请求都可能受到影响。2.设计成果交付必须留下记录仅有设计合同,不能证明设计单位已经完成全部义务。设计单位应当保存设计文件签收单、电子邮件及网盘发送记录、工作联系单、设计成果汇报材料、修改意见、会议纪要和微信聊天记录。通过电子方式交付的,还应保留文件名称、发送时间、接收人员及下载记录。3.项目停建后,及时办理阶段性结算项目暂停或者终止后,应尽快书面确认:已完成的设计阶段;已交付的设计成果;实际设计面积;设计费计算方式;已付款和未付款金额;最迟付款时间。本案能够锁定设计费本金183335.5元,关键就在于双方后来形成了书面的结算和付款确认。4.关联公司出具付款承诺时,要看清法律后果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希望母公司、控股公司或者其他关联公司共同承担债务,应尽量在书面文件中明确写明共同付款、加入债务或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并注明具体金额和期限。对于出具说明函的关联公司而言,也应谨慎区分"协调付款"和"承诺付款"。一旦构成债务加入,即使不是原合同当事人,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5.对方不出庭,也不能降低举证要求缺席审理不等于原告必然胜诉。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处理设计费、工程款拖欠案件时,仍需围绕合同效力、实际履行、成果交付、结算依据、欠款金额及责任主体逐项举证。证据不完整,即使对方没有答辩,法院也可能驳回部分诉讼请求。结语本案最终能够获得法院支持,关键不只是有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而是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设计工作已经完成、设计成果已经交付、欠款金额经过书面确认、控股公司作出明确付款承诺。本案也说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因资质问题被认定无效,并不意味着发包方可以无偿取得设计成果。项目公司以外的关联企业明确承诺共同付款,也可能构成债务加入并承担连带责任。企业遇到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款拖欠、工程量及结算争议、项目停建、设计资质和合同效力争议,或者已经收到律师函、法院传票,建议尽早固定合同、设计成果交付记录、签证及结算资料、付款凭证和往来函件,并及时制定处理方案。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律师团队,为南京企业及工程项目参与方提供建设工程合同审查、工程设计费及工程款催收、工程量与结算争议处理、诉讼保全及案件代理服务。如需南京建筑工程律所、南京工程款律所,或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南京工程款律师提供支持,可联系我们。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工程企业负责人了解建设工程及工程款结算中的法律风险。
【高瞻案例】分包合同无效,超付劳务费能追回吗?
摘要南京一项精装修工程中,劳务班组中途退场,双方对按户结算还是按500元/工日结算产生争议。江苏高瞻建设工程律师团队代理付款方,围绕分包合同效力、实际施工产值、付款流向和结算方式展开举证。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但结算条款可以参照,最终判令班组负责人返还超付劳务费92,280元。导语工程劳务款已经发到班组成员账户,后来发现实际完成的产值可能没有那么多,钱还能不能追回?这是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律师团队真实经办的一起案件。高瞻律所位于南京雨花台区,建设工程法律服务覆盖南京市全域,可处理南京全市范围内的工程款、分包合同及班组退场结算争议。案件基本事实本案项目位于南京市建邺区,系某地块项目精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项目交由下游单位实施后,A施工负责人从某建设公司承接木工劳务,又将其中部分楼层交给B班组负责人施工。2024年11月29日,A与B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木工劳务价为每层31,000元,最终以实际套数计量结算;施工内容包括吊顶、窗帘盒、石膏线、墙面基层板等项目;进场后按实名制人员支付生活费,完工和交工后分阶段支付。合同还约定,班组中途撤离的,按已完成工作量的60%支付,半成品或不合格工作量不予结算。B带领班组于2024年12月1日进场,考勤记录截至2025年1月11日。春节前,相关单位分别向B及其班组工人支付82,800元和268,950元,共计351,750元。春节后,B班组没有返场。A随后另行安排人员完成剩余工程。纠纷发生后,A认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户数、实际施工比例以及中途退场条款核算。A起诉时陈述已支付劳务费337,950元,主张B班组应结劳务费为155,682元,因此请求返还182,268元,并主张相应资金占用费。法院结合全部付款凭证,最终查明案涉实际付款合计351,750元。这里的182,268元是诉讼请求金额,并非法院最终认定的超付差额。B则提出三项主要抗辩:第一,现场施工条件不足,双方已经在微信中把结算方式变更为每人每天500元;第二,351,750元系按照班组人员考勤据实发放,不存在超付;第三,款项大部分直接进入各工人账户,B个人没有收取全部劳务费,不应由其返还。案件的真正难点由此集中在三处: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合同无效后应按什么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款;款项虽分散支付给班组人员,能否在A与B之间统一核算。案件信息: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代理立场: 原告(付款方)代理律所: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 陆珊律师、孙悦悦律师✅ 高瞻律师代理办案策略1. 先把三层合同关系拆开,不把"总产值"直接当成B班组产值接手案件后,我们先按合同主体和施工范围拆分材料:总承包单位与下游单位的项目关系、A与某建设公司的承接关系、A与B班组之间的分包关系。A上游合同的单价、范围和付款比例,并不当然等于B班组的结算结果;真正需要证明的是B负责哪些楼层、多少户,以及这些户完成到什么程度。我们把A与上游单位的合同、增补协议,A与B的劳务合同,以及同期、后续班组合同放在同一时间线上比对,验证"按层、按户结算"是否贯穿项目始终,并检验B所称"改按工日结算"是否符合实际履行情况。2. 围绕已完产值建立计算路径,避免只争论谁先退场本案最容易陷入的争论,是春节后究竟谁不愿继续施工、现场条件是否造成误工。但返还请求能否成立,最终仍取决于两个数字:已经完成多少产值,已经支付多少钱。我们重点整理2025年1月20日A与上游人员核对形成的工作量材料,逐项区分窗帘箱制作、吊顶龙骨、木基层封板等已完成内容,以及灯槽、门窗套基层、踢脚线基层等未完成内容。再结合B负责31户这一范围,把上游确认的每户完成价值和施工比例落到B班组。该计算链能够被合同、施工范围和现场核对材料相互验证,而不是由一方在诉讼中单独估算。对于任务要求中常见的施工签证问题,我们也进行了针对性核查:在案材料能否证明新增施工、变更工作量或者另行计价。判决书反映的增补协议发生在A与上游单位之间,且约定总合同不变;本案材料没有显示A与B另行形成了足以改变结算方式的签证或结算文件。因此,不能把上游增补安排直接等同于A、B之间已变更计价规则。3. 将付款凭证按收款人、时间和性质逐笔归集351,750元并非一次性转入B个人账户,而是由相关单位向B及22名工人分两批支付。我们把付款日期、付款主体、收款人员和合计金额逐笔归集,再与B提供的考勤表、双方微信沟通对应。这一步既用于证明付款均对应案涉班组劳务费,也用于回应"B只收到本人劳务费"的抗辩。B以班组负责人身份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分散付款不意味着班组结算被拆成23个无关法律关系。起诉方案因此仍以合同相对方B为被告,主张返还班组应结金额与已付金额的差额。4. 对"500元/工日"抗辩做交叉验证,不只解释单句微信B主要依据考勤和聊天记录主张双方变更了计价方式。我们没有只围绕一句"500元"作字面争论,而是从四个方向核验:原合同是否明确按层、按套计量;双方是否形成变更结算方式的书面确认;上游、同期班组和后续班组是否均采用按层或按户结算;实际付款金额能否反推出双方已完成最终工日结算。微信中出现按500元/天计算已付款的内容,可以说明春节前资金发放时采用过工日数据,但"付款测算方式"与"最终工程结算标准"并不当然相同。高瞻建设工程律师团队在庭审中把聊天记录放回合同履行全过程解释,这也是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处理分包合同争议时需要特别区分的问题。5. 预判合同无效风险,设置不依赖"60%条款"的返还方案案涉劳务存在连续分包情形,合同效力是诉讼前必须预判的风险。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A主张按照"中途退场仅付完成工作量60%"计算,就可能失去合同依据。因此,我们没有只押在60%条款上,而是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实际完成产值的材料,请求法院至少按照可参照的结算条款确认B已完成工程对应价款,再用已付款减去应结价款。这个方案区分了合同效力条款和结算参照条款:即使法院不采用60%的扣减比例,超出实际完成产值的付款仍有独立核算基础。6. 对诉请金额和附带请求分别评估,不回避部分不被支持的可能A最初按完成产值的60%计算,主张返还182,268元。我们同时评估到,法院可能认定合同及60%条款无效,并直接按照实际完成产值结算;资金占用费也需要单独的请求权基础。庭审中因此把本金差额的证据作为重点,利息请求则与本金返还分开论证。这样的安排能够使案件即使在计价规则上出现不同裁判判断,核心返还请求仍有事实基础。本案适用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该条对建设工程发包、总承包、分包及禁止转包、违法分包作出规定。法院结合本案承接和再次分包的关系,认定某建设公司将精装修劳务工程分包给A,A又分包给B,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合同》依法无效。对南京工程企业而言,合同名称写成"劳务合同",并不能取代对承包主体、资质和分包链条的实质审查。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该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法院没有继续适用无效合同中的"中途撤场按60%支付"条款,但将"每层31,000元、最终按实际套数计量"作为结算条款予以参考,并结合已完工作量确认B班组产值。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该条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B主张双方已将计价方式改为500元/工日,就应提交足以证明合同变更的证据。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完成了结算方式变更,并结合上游、同期及后续合同的结算做法,对该抗辩未予采信。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决书同时援引上述程序性条款,涉及一审审判组织和案件审理程序。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实体争议仍取决于合同效力、结算标准、完成产值及付款金额。5. 现行规则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该司法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了违法分包情形下折价补偿的请求路径;第十条明确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在缺少约定且协商不成时,可以按照比例法确定价款;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内容。本案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早于该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判决书没有援引上述条款。本文列明这一现行规则,仅用于提示南京企业今后处理类似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时应关注的法律变化,不能将其表述为本案法院的裁判依据。法院据此形成的核心判断可以概括为:合同因违法分包无效;60%支付条款随之不能适用;按层、按户计价的结算约定可以作为核算参考;B班组完成产值为259,470元,A已支付351,750元,差额92,280元应予返还;A主张的资金占用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高瞻律师团队·企业风险提示南京企业安排工程分包前,应核验承包主体、施工资质和再分包权限,并将资质文件、审批记录与合同一并归档;向南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所咨询时,应同时提供上下游合同和资质材料,合同名称写成"劳务合同"不能当然排除违法分包风险。南京各类工程企业在班组中途退场时,应立即制作现场工作量确认单,分别记录已完、未完及存在质量问题的施工内容,并由项目人员和班组负责人签字;只保留考勤表,通常不足以确定最终工程价款。工程款或劳务费分散支付给班组成员时,应在付款申请、银行备注和收款清单中写明项目名称、对应期间、款项性质及代收依据,并由班组负责人确认;南京工程款律师处理此类争议时,首先要核对付款与合同债务能否逐笔对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计价方式发生变化时,南京企业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原单价是否废止、工日如何确认以及已付款如何冲抵;聊天中提到"按天发钱",不等于双方必然完成了最终结算方式变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不等于已完成工程无需结算,也不等于合同所有条款均可继续适用;南京企业应分别审查合同效力、实际施工、质量验收、结算约定和违约扣款依据,不能直接套用合同中的退场比例。案件处理结果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A与B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中途退场按完成工作量60%支付条款亦不发生效力,但按层数、实际套数计量的结算约定可以作为核算已完工程价款的参考。法院根据2025年1月20日形成的已完工作量确认材料,认定B班组完成产值为259,470元;扣除A已支付的351,750元后,判令B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劳务费92,280元,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A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未获支持。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双方按照判决确定的比例负担。本案结果说明,无效分包合同下的款项争议,不能简单按"合同无效就不用结算"或"钱已发给工人就不能追回"处理。南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师处理此类争议时,仍要重点核对实际施工范围、工程质量、计价条款和付款凭证。南京建设工程律所面对的不同项目,在合同效力、验收状态和证据结构上可能存在明显差异,不能直接套用本案结论。南京企业遇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争议、班组中途退场、工程量无法确认、工程款或劳务费超付、拖欠,或者已经收到律师函、法院传票,建议尽早整理合同、施工记录、签证资料、结算文件、付款凭证及往来沟通,先核清实际施工范围和款项性质,再确定处理方案。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律师团队,为南京企业提供建设工程合同审查、工程款结算与催收、违法转包分包争议、班组退场结算及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律所位于南京雨花台区,建设工程法律服务覆盖南京全市。如需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南京工程款律师提供支持,可联系我们。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企业负责人了解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高瞻案例】191万余元投资回购纠纷如何处理
摘要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目标公司,因目标公司未按约上市,要求协议相对方支付回购款1912986.3元,并要求目标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江苏高瞻律师团队代理申请人参加仲裁。仲裁庭最终支持全部回购款及部分维权费用,但因缺少公司内部担保决议,未支持目标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案件基本事实2022年,申请人与两名自然人及一家科技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通过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目标公司。申请人先后向该合伙企业支付投资款160万元,后登记持有该合伙企业15.984%的合伙份额。《投资协议》同时约定:如果目标公司未能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上市,两名自然人应当按照约定价格回购申请人持有的合伙份额,目标公司对上述回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回购价款并非固定为160万元,而是以实际投资额为基础,按照年化15%的标准计算至协议约定的回购基准日。按照该计算方式,申请人主张的回购款为1912986.3元。约定期限届满后,目标公司未能完成上市。申请人通过微信向两名回购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但各方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回购条件是否已经成就;申请人能否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回购义务人;1912986.3元回购款是否符合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及保全费用能否得到支持。协商未果后,申请人委托江苏高瞻律师团队提起仲裁。仲裁机构: 西安仲裁委员会承办律师: 蒋鑫晨律师、王文强律师本案核心结论:目标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上市,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已经成就。申请人应先将持有的15.984%合伙份额过户给两名回购义务人,再由回购义务人支付回购款1912986.3元。目标公司虽然在《投资协议》上加盖公章,但因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就该项担保作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仲裁庭未支持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位于南京雨花台区,服务覆盖南京市全域,可处理南京全市范围内股权纠纷、股东纠纷、股权转让、公司治理及相关商事纠纷等案件。本案申请人居住在南京,江苏高瞻股权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代理其参加异地仲裁程序。二、高瞻律师代理办案策略这起案件虽然通常被称为"股权回购纠纷",但申请人并不是目标公司的直接登记股东。申请人的投资路径是:将资金投入有限合伙企业,再由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目标公司。因此,本案同时涉及投资回购、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和公司对外担保三个层面的法律关系。江苏高瞻股权律师团队接手后,先将不同法律关系拆开,再分别确定证明目标和证据材料。1. 先确定回购标的,避免将三类权利混在一起本案申请人支付160万元后,取得的是有限合伙企业15.984%的合伙份额,并未直接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因此,《投资协议》所称的"回购",实际履行时并不是目标公司股权变更,而是申请人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转让给两名回购义务人。如果将回购标的直接表述为目标公司股权,可能出现协议约定、工商登记和仲裁请求相互不一致的问题。江苏高瞻律师团队据此将本案法律关系拆分为:《投资协议》证明两名自然人负有回购义务;合伙协议及工商档案证明申请人持有15.984%的合伙份额;合伙份额转让是申请人取得回购款的交割条件;目标公司的责任应当单独审查担保条款是否有效。这样处理,使回购义务、回购标的和履行方式能够相互对应。2. 按照时间线证明回购条件已经成就投资回购案件不能只提交一份投资协议。是否实际投资、回购条件是否发生、投资人何时行使回购权,都应当有对应证据。我们将案件材料按照以下时间线进行整理:2022年8月,各方签订《投资协议》;2022年8月至9月,申请人分笔支付投资款160万元;申请人取得有限合伙企业15.984%的合伙份额;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目标公司未完成上市;2024年5月,申请人通过微信提出回购要求;协商未果后,申请人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这条时间线主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160万元是否实际支付;第二,目标公司未按期上市是否触发回购条款;第三,申请人是否已经明确通知回购义务人履行合同。在证据安排上,《投资协议》用于证明上市承诺、回购条件和价款计算方式;银行流水用于证明投资款已经实际支付;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申请人在约定条件成就后提出回购要求。3. 对两版合伙协议进行逐条比对本案存在2022年版和2023年备案版两份合伙协议,两份协议对合伙份额转让限制的约定并不完全一致。对方据此提出,申请人不能当然退出合伙企业,也不能直接要求他人回购其持有的合伙份额。对此,江苏高瞻股权律师团队没有只讨论"回购条件是否触发",而是同步核查申请人能否实际交付回购标的。我们重点比对了:两版合伙协议的形成时间;工商登记和备案时间;全体合伙人的签字、盖章情况;申请人合伙份额的登记比例;两版协议对份额转让限制的具体差异;办理合伙份额变更是否存在现实障碍。工商档案显示,申请人登记持有该有限合伙企业15.984%的合伙份额。2023年备案的合伙协议由相关合伙人签署或者盖章,且不再保留原协议中限制合伙份额转让的相关条款。据此,我们提出,申请人持有的合伙份额具备转让基础,回购义务不存在客观上的履行障碍。仲裁庭最终以后一版合伙协议作为认定依据,并确定具体履行顺序:申请人先将15.984%的合伙份额过户给两名回购义务人,两名回购义务人再支付回购款。4. 将证据、争议问题和证明作用一一对应投资回购纠纷的材料通常较多。如果只是将协议、流水和聊天记录全部提交,证据之间的关系不一定清楚。本案中,江苏高瞻律师团队按照争议问题分别组织证据:《投资协议》: 证明上市承诺、回购条件、回购主体、回购价款计算公式及费用承担约定;银行转账记录: 证明申请人已经实际支付160万元投资款;工商档案: 证明申请人登记持有15.984%的合伙份额;两版合伙协议: 判断合伙份额能否转让以及应当适用哪一版转让规则;微信聊天记录: 证明申请人已经提出回购要求;协议盖章情况及担保决议问题: 判断目标公司的担保条款能否对公司发生效力;律师费、保全费及保函费凭证: 证明维权费用已经实际发生。这样安排,是为了让每一项仲裁请求都有对应的合同依据、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避免出现证据很多,却无法形成完整证明链条的情况。5. 按照协议公式核算1912986.3元回购款《投资协议》对回购价款有明确计算公式:以160万元实际投资额为基础,按照年化15%的标准和约定天数计算。我们依据银行流水确定投资款的实际支付情况,再按照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将投资款到账日至回购基准日之间的天数代入计算,主张回购款1912986.3元。对方提出,申请人的实际投资金额及回购款计算标准过高,还主张应当扣除合伙企业管理费等费用。对此,我们将协议中的回购价款计算公式与160万元付款流水相互对应。由于《投资协议》已经明确约定计算方式,也没有约定应从回购款中扣除合伙企业管理费,申请人主张的1912986.3元具有相应合同依据。仲裁庭最终支持了该项回购款请求。6. 将回购款与资金占用损失分开处理申请人除主张1912986.3元回购款外,还提出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对于这部分请求,我们将其与回购款分开处理。因为回购条件已经成就,并不意味着逾期损失当然成立。本案协议没有明确约定两名回购义务人支付回购款的具体期限。同时,申请人在取得回购款前还需要先办理合伙份额过户。仲裁庭据此认为,在合伙份额尚未过户、回购款付款条件尚未完成的情况下,申请人主张资金占用损失缺少相应基础,未支持该项请求。这也是本案对南京企业和投资人的重要提醒:回购协议除了约定回购价格,还应当写清份额交割时间、付款期限、先后履行顺序及逾期责任。7. 将目标公司的保证责任作为独立争点处理《投资协议》加盖了目标公司公章,并约定目标公司对两名自然人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协议加盖公司公章,不代表公司一定承担保证责任。江苏高瞻律师团队没有将自然人回购义务与公司保证责任混为一个问题,而是分别确定请求依据。对于两名自然人,重点审查回购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回购价款如何计算;对于目标公司,则重点审查担保条款是否加盖公章、公司是否作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以及担保程序是否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规定。仲裁庭最终认为,虽然目标公司在《投资协议》上加盖公章,但没有证据证明该项担保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因此未支持目标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一请求虽然没有得到仲裁庭支持,但没有影响两名自然人回购义务以及1912986.3元回购款的认定。8. 对维权费用逐项提交付款凭证《投资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因争议产生的律师费、仲裁费等费用。申请人实际支出了律师费50000元、保函费3002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江苏高瞻律师团队分别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付款凭证及发票;保函保单;保函费付款凭证及发票;法院保全费用缴纳凭证;与本案财产保全相关的裁定材料。维权费用不能只凭合同约定主张,还应当证明费用已经实际发生、金额明确,并且与本案仲裁或者财产保全直接相关。仲裁庭最终支持了上述三项费用,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其他费用未予支持。三、本案适用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本案解读: 目标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上市,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已经触发。两名回购义务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回购义务,申请人也应当配合完成合伙份额过户。回购款支付与合伙份额交割属于相互衔接的履行步骤。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该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本案解读: 仲裁庭审查目标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时,不仅审查《投资协议》是否加盖公司公章,还审查公司是否依法履行担保决策程序。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就案涉担保作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仲裁庭未支持目标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 裁决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该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本案解读: 公司为他人的回购债务提供担保,不能只由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经办人员决定。公司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并不意味着担保条款当然有效;是否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还应结合公司内部决议、相对人的审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4.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本案解读: 南京企业目前签订投资协议、对赌协议或者投资回购协议,如果安排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主体的回购义务提供担保,应当按照现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完成决议程序,并保存会议通知、表决文件、会议记录和决议原件。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系仲裁庭结合案涉协议签订时间、当事人举证情况及当时适用的公司法作出的个案认定。现行公司担保效力还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关于公司担保、善意相对人及决议审查的规定综合判断,不能仅以是否加盖公司公章或者是否提交公司决议作单一判断。本文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中国人大网、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的现行有效文本为准。四、高瞻律师团队·企业风险提示南京企业设计投资回购条款时,应当明确回购主体、回购标的、触发条件、计算公式、付款期限、份额交割顺序及逾期责任,不能只写"未上市即回购"。南京股东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目标公司时,应当同时审查投资协议和合伙协议;两份协议对退出、份额转让或者回购的约定不一致,可能直接影响回购义务能否实际履行。投资人支付投资款时,应当通过本人账户向协议约定的收款账户转账,并在转账附言中注明款项性质,避免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投资金额和投资对象。股权回购协议加盖公司公章,不代表公司一定承担保证责任。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主体的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依法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程序;协议相对方还应审查决议机关、表决程序及签署人员是否符合规定,并留存决议原件。南京股东提出回购要求时,应当通过书面函件、电子邮件或者能够核验原始载体的微信记录发出通知,并明确回购依据、回购金额、份额交割方案和履行期限。五、案件处理结果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申请人将其持有的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15.984%的合伙份额过户给两名回购义务人后,两名回购义务人应当在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1912986.3元;两名回购义务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0元、保函费3002元、保全费5000元;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包括要求目标公司对回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等请求;本案仲裁费28594元由两名回购义务人共同承担。公司遇到应收账款难收、合同履行争议、股东矛盾、股权纠纷,或者已经收到律师函、法院传票,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并制定处理方案。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团队,为南京企业提供合同风险防控、应收账款催收、股权纠纷处理、诉讼代理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如需南京公司法律顾问、南京公司律师提供支持,可联系我们。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企业负责人了解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高瞻案例】300万借款转给第三人,借款人本人需要还钱吗?
借条、转账与第三人收款抗辩的证据审查先说结论一般不能免责。借款人本人签署借条并实际收到借款后,即使又将款项转给第三人,只要不能证明出借人同意变更借款人、债务已经转移或者款项并非借款,原借款人通常仍应承担还款责任。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这起南京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令借款人返还本金30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及已经发生的律师费2万元。导语民间借贷纠纷里,借条和转账凭证看似已经足够,但只要款项经第三人周转、借款用途与真实交易背景发生争议,案件就可能从"有没有借钱"转向"钱究竟借给了谁"。本案就是这样:被告承认收到了300万元,也承认借条由本人签署,却主张自己只是代第三人收款,资金属于订货押金,收到后已经全部转出,因此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这类抗辩不能只看最后一笔资金流向。作为出借人一方的代理律师,我们需要把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借条形成、资金转付、催收经过和实现债权费用放回同一时间轴,再回答两个核心问题:原告与谁形成借贷合意;借款人收到款后自行转给第三人,能否对抗借条确定的还款义务。一、案件基本事实2019年12月,原告经亲属介绍与被告相识。被告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并出具书面借条。借条写明借款金额、收款账户、借款用途和还款期限,并约定:借款期限内不计利息;如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归还,自借款之日起按约定标准支付利息,同时承担债权人为追偿产生的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被告在借条上以借款人身份签名、捺印,并填写身份信息和住址。两天后,原告通过银行网银分三次向借条指定、户名为被告的银行卡转账,每次100万元,合计300万元。其中两笔转账备注为"借用",另一笔备注为"转支"。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经催要未果,于2021年4月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被告的主要抗辩是:300万元并非自己所借,而是原告向案外人支付的订货押金;因为案外人的银行流水较大,才借用被告账户过账。被告称,自己收到款后,已经在数日内分六次、每次50万元,将300万元全部转给案外人,因此原告应向案外人主张权利。为支持该说法,被告提交了录音、向案外人转账的交易明细,并申请其司机出庭作证。原告认为,被告向第三人转账属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不影响本案借条的效力。案外人既没有直接收取原告的300万元,也没有向原告出具借条或其他债权凭证。被告提交的证人又与其存在工作上的隶属关系,其证言不足以推翻借条和原告向被告实际付款的银行记录。案件信息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代理立场: 原告(出借人)代理律所: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 刘双双律师二、高瞻律师代理策略借条与300万元转账能否对应我们首先把借条和实际付款放在一起核对,证明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借条不仅写明300万元,还指定了被告本人名下的收款账户、借款用途及还款期限;原告随后按照借条约定向该账户分三笔付足300万元。借条签署时间、实际付款时间、账户户名和转账金额能够相互印证,两笔"借用"备注又进一步说明付款性质。这样形成的不是一张孤立借条,而是书面借贷合意与实际款项交付相互闭合的证据链。"只是帮第三人过账"的抗辩能否成立接下来需要将被告"只是过账"的说法与客观材料逐项对照。被告既然主张真实债务人为第三人,就需要解释:为什么由其本人以借款人身份签署借条,为什么借条写明款项用于其生意周转,为什么指定其本人账户收款,以及为什么第三人没有向原告出具任何收款或负债凭证。被告虽然提交了向第三人转账的流水,但该流水最多能够证明被告收款后的处分去向,并不能直接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借贷、订货或押金关系。第三人账户真的不能直接收款吗被告称第三人账户不便收款,但其自己提交的流水显示,被告收到原告转账后,当天即开始向第三人账户付款。法院据此注意到:如果第三人账户确实无法收款,就难以解释该账户为何能够连续接收被告转入的款项。该事实削弱了"借用账户过账"的合理性,也与被告本人签署借条的行为不相吻合。被告与第三人的内部关系是否影响本案即使被告确实将300万元全部转给第三人,也不当然意味着原告同意变更借款人,更不意味着被告已经向原告清偿。代理中需要把两层法律关系分开:本案审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至于被告为何向第三人转账、能否要求第三人返还,应由被告根据其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另行处理。利息和律师费应当主张到什么范围借条约定借期内不计息,逾期则自实际出借之日起按约定标准计息。考虑到民间借贷利率保护规则在2020年8月20日前后发生变化,原告将利息分段主张。律师费方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总额5万元,但起诉时能够证明已经实际支付的只有2万元。因此,代理意见以合同约定和实际付款凭证为基础主张已发生费用,尚未发生的部分由法院依法判断。从案件复盘来看,本案真正需要核对的是借条形成、实际付款、借款人身份、资金转付、催收经过和费用发生六条证据线。民间借贷案件并不是证据越多越好,关键是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能否相互印证。三、本案适用法律依据1. 关于本案为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涉借条签署和300万元交付均发生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因此,本案判决援引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分别处理利息支付期限、借款返还期限和逾期利息责任。发布时应保留判决真实适用的法律,不能直接把裁判依据改写成《民法典》。2. 关于借贷关系成立与款项交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对应到本案,书面借条证明双方的借贷合意,银行流水证明原告已经向借条指定的被告账户交付300万元,两类证据相互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同时明确,出借人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由此可见,大额民间借贷不宜只保存借条,也不能只保存一张转账截图;借条、完整银行流水、转账备注和沟通记录应当共同留存。3. 关于还款义务和逾期利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借条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未在期限内返还,法院据此认定其应承担本金和利息责任。关于利率上限,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不受支持。本案判决依当时的过渡规则,将利息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分段处理:此前按年利率24%计算,此后按年利率15.4%计算。该结果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适用,今天新发生的借贷不能直接照搬15.4%或24%,应以合同成立时对应的一年期LPR四倍核算。4. 关于举证责任与转付第三人本案判决依据裁判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处理举证责任问题。按照现行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仍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主张自己只是代收、真实交易对象为第三人,就应当提供足以推翻借条和直接付款事实的证据。其提交的后续转账、录音和证人证言,未能证明原告同意将第三人作为债务人,也未能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形成订货押金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因此未采纳该抗辩。5. 关于律师费本案借条明确约定,借款人应承担债权人为追偿借款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法院结合委托代理协议和付款凭证,仅支持原告已经实际支付的2万元,对尚未实际发生的3万元允许其待发生后另行主张。这也说明,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通常既需要有合同依据,也需要提交费用已经发生的证据。四、个人和企业发生民间借贷时,应注意什么?本案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但个人借款用于经营、企业负责人代收转付、收款账户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等情况,在个人和企业经营中都很常见。出借人、借款人及企业财务人员应重点注意以下问题。大额借款要把"谁借、谁收、为什么借"写进同一份借款文件。借款人、收款账户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时,应在付款前取得三方书面确认;如果只是口头说"帮忙过账",一旦发生争议,很难仅凭后续解释改变书面借条确定的责任主体。转账备注要与借条保持一致,并保存银行出具的完整流水。备注可以写明"借款本金""依据某日借款协议支付"等关键信息,避免只写"往来款"或不作备注。对于分笔转账,还应保留每一笔回单并制作总额核对表。借款人收到钱后转给第三人,不等于已经向出借人还款。借款人如果确属受托代收,应事先取得出借人对代收关系、真实债务人和资金用途的书面确认;资金到账后再补录音、找证人,证明力通常难以与借条和银行流水抗衡。利息、逾期利息和律师费应分别约定。利率不能简单照抄网络模板,要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为司法保护上限;律师费条款还应写明承担主体、范围和支付条件,并保留委托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催收要形成连续记录,也要注意诉讼时效。还款期限届满后,可通过短信、微信、催款函或律师函明确本金、利息和履行期限,并保存送达证据。南京的个人或企业遇到大额借款、代收转付、借条真实性或款项性质争议时,可尽早请南京民间借贷律师审查证据,再决定协商、财产保全或起诉方案。五、案件处理结果借款人收到借款后将款项转给第三人,只能证明资金的后续流向;没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同意变更借款人的,原借款人不能因此免除还款责任。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300万元,被告以借款人身份出具借条,借款事实成立,被告应按约返还。被告虽然证明自己随后将款项转给第三人,但无法合理解释为何由其本人而非第三人出具借条;其提交的流水还显示,第三人账户可以正常接收款项。第三人既未直接接收原告付款,也未向原告出具借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形成借贷合意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支付已经实际发生的律师费2万元。对尚未实际支付的3万元律师费等其他请求,法院未予支持。被告如认为第三人应返还其转付的300万元,可以依据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但不能以此拒绝履行借条项下的还款义务。本案的意义不在于"有借条就一定胜诉",而在于借条内容、实际交付、账户归属和转账备注能够相互印证。面对"只是代收""款项实际给了别人""双方还有其他交易"等抗辩,出借人仍需用完整证据说明借贷合意和履行过程。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证据,本文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六、民间借贷当事人常见的4个问题1. 借款人把钱转给第三人,还需要还款吗?一般仍需还款。资金转给第三人通常只是借款人对款项的后续处分,除非能够证明出借人同意债务转移、同意变更借款人,或者真实交易性质并非借款。2. 借条是本人签的,但钱由别人实际使用,谁来还?原则上先由借条载明的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实际用款人是否也应承担责任,还要结合三方约定、资金用途、转账记录及其他证据判断。借款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实际用款人追偿,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3. 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可以起诉吗?可以起诉,但仅有转账记录时,出借人还需要说明款项性质,并尽量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催款记录、对方承认借款的录音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属于借款,而不是赠与、投资、货款或其他往来。4. 南京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一般需要结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以及双方是否作出有效管辖约定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原告居住在南京就认定由南京法院管辖。起诉前还应同步评估债务人财产状况,必要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七、在南京遇到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和律所怎么选?选择南京民间借贷律师或南京民间借贷律所时,建议重点考察:是否办理过借条、转账及款项性质争议案件;能否在起诉前审查借款主体、资金流向和财产线索;服务是否覆盖财产保全、诉讼及执行。民间借贷案件不仅要考虑能否胜诉,还要考虑判决后能否实际回款。个人或企业遇到借款到期不还、只有转账没有借条、款项转给第三人、借款性质被否认,或者已经收到律师函、法院传票,建议尽早固定借条、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催收记录和财产线索,再判断协商、保全、起诉或应诉方案。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民间借贷法律服务覆盖南京全市。高瞻民间借贷律师团队可提供证据审查、欠款催收、财产保全、诉讼代理及执行衔接服务。对于正在寻找南京民间借贷律师或南京民间借贷律所的当事人,可先由律师审查现有证据和债务人财产情况,再制定处理方案。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个人与企业负责人了解民间借贷中的证据风险。案例来源: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本文已作必要脱敏,仅作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先说结论一般不能免责。借款人本人签署借条并实际收到借款后,即使又将款项转给第三人,只要不能证明出借人同意变更借款人、债务已经转移或者款项并非借款,原借款人通常仍应承担还款责任。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这起南京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令借款人返还本金30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及已经发生的律师费2万元。导语民间借贷纠纷里,借条和转账凭证看似已经足够,但只要款项经第三人周转、借款用途与真实交易背景发生争议,案件就可能从"有没有借钱"转向"钱究竟借给了谁"。本案就是这样:被告承认收到了300万元,也承认借条由本人签署,却主张自己只是代第三人收款,资金属于订货押金,收到后已经全部转出,因此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这类抗辩不能只看最后一笔资金流向。作为出借人一方的代理律师,我们需要把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借条形成、资金转付、催收经过和实现债权费用放回同一时间轴,再回答两个核心问题:原告与谁形成借贷合意;借款人收到款后自行转给第三人,能否对抗借条确定的还款义务。一、案件基本事实2019年12月,原告经亲属介绍与被告相识。被告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并出具书面借条。借条写明借款金额、收款账户、借款用途和还款期限,并约定:借款期限内不计利息;如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归还,自借款之日起按约定标准支付利息,同时承担债权人为追偿产生的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被告在借条上以借款人身份签名、捺印,并填写身份信息和住址。两天后,原告通过银行网银分三次向借条指定、户名为被告的银行卡转账,每次100万元,合计300万元。其中两笔转账备注为"借用",另一笔备注为"转支"。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经催要未果,于2021年4月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被告的主要抗辩是:300万元并非自己所借,而是原告向案外人支付的订货押金;因为案外人的银行流水较大,才借用被告账户过账。被告称,自己收到款后,已经在数日内分六次、每次50万元,将300万元全部转给案外人,因此原告应向案外人主张权利。为支持该说法,被告提交了录音、向案外人转账的交易明细,并申请其司机出庭作证。原告认为,被告向第三人转账属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不影响本案借条的效力。案外人既没有直接收取原告的300万元,也没有向原告出具借条或其他债权凭证。被告提交的证人又与其存在工作上的隶属关系,其证言不足以推翻借条和原告向被告实际付款的银行记录。案件信息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代理立场: 原告(出借人)代理律所: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 刘双双律师二、高瞻律师代理策略借条与300万元转账能否对应我们首先把借条和实际付款放在一起核对,证明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借条不仅写明300万元,还指定了被告本人名下的收款账户、借款用途及还款期限;原告随后按照借条约定向该账户分三笔付足300万元。借条签署时间、实际付款时间、账户户名和转账金额能够相互印证,两笔"借用"备注又进一步说明付款性质。这样形成的不是一张孤立借条,而是书面借贷合意与实际款项交付相互闭合的证据链。"只是帮第三人过账"的抗辩能否成立接下来需要将被告"只是过账"的说法与客观材料逐项对照。被告既然主张真实债务人为第三人,就需要解释:为什么由其本人以借款人身份签署借条,为什么借条写明款项用于其生意周转,为什么指定其本人账户收款,以及为什么第三人没有向原告出具任何收款或负债凭证。被告虽然提交了向第三人转账的流水,但该流水最多能够证明被告收款后的处分去向,并不能直接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借贷、订货或押金关系。第三人账户真的不能直接收款吗被告称第三人账户不便收款,但其自己提交的流水显示,被告收到原告转账后,当天即开始向第三人账户付款。法院据此注意到:如果第三人账户确实无法收款,就难以解释该账户为何能够连续接收被告转入的款项。该事实削弱了"借用账户过账"的合理性,也与被告本人签署借条的行为不相吻合。被告与第三人的内部关系是否影响本案即使被告确实将300万元全部转给第三人,也不当然意味着原告同意变更借款人,更不意味着被告已经向原告清偿。代理中需要把两层法律关系分开:本案审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至于被告为何向第三人转账、能否要求第三人返还,应由被告根据其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另行处理。利息和律师费应当主张到什么范围借条约定借期内不计息,逾期则自实际出借之日起按约定标准计息。考虑到民间借贷利率保护规则在2020年8月20日前后发生变化,原告将利息分段主张。律师费方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总额5万元,但起诉时能够证明已经实际支付的只有2万元。因此,代理意见以合同约定和实际付款凭证为基础主张已发生费用,尚未发生的部分由法院依法判断。从案件复盘来看,本案真正需要核对的是借条形成、实际付款、借款人身份、资金转付、催收经过和费用发生六条证据线。民间借贷案件并不是证据越多越好,关键是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能否相互印证。三、本案适用法律依据1. 关于本案为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涉借条签署和300万元交付均发生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因此,本案判决援引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分别处理利息支付期限、借款返还期限和逾期利息责任。发布时应保留判决真实适用的法律,不能直接把裁判依据改写成《民法典》。2. 关于借贷关系成立与款项交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对应到本案,书面借条证明双方的借贷合意,银行流水证明原告已经向借条指定的被告账户交付300万元,两类证据相互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同时明确,出借人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由此可见,大额民间借贷不宜只保存借条,也不能只保存一张转账截图;借条、完整银行流水、转账备注和沟通记录应当共同留存。3. 关于还款义务和逾期利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借条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未在期限内返还,法院据此认定其应承担本金和利息责任。关于利率上限,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不受支持。本案判决依当时的过渡规则,将利息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分段处理:此前按年利率24%计算,此后按年利率15.4%计算。该结果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适用,今天新发生的借贷不能直接照搬15.4%或24%,应以合同成立时对应的一年期LPR四倍核算。4. 关于举证责任与转付第三人本案判决依据裁判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处理举证责任问题。按照现行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仍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主张自己只是代收、真实交易对象为第三人,就应当提供足以推翻借条和直接付款事实的证据。其提交的后续转账、录音和证人证言,未能证明原告同意将第三人作为债务人,也未能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形成订货押金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因此未采纳该抗辩。5. 关于律师费本案借条明确约定,借款人应承担债权人为追偿借款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法院结合委托代理协议和付款凭证,仅支持原告已经实际支付的2万元,对尚未实际发生的3万元允许其待发生后另行主张。这也说明,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通常既需要有合同依据,也需要提交费用已经发生的证据。四、个人和企业发生民间借贷时,应注意什么?本案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但个人借款用于经营、企业负责人代收转付、收款账户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等情况,在个人和企业经营中都很常见。出借人、借款人及企业财务人员应重点注意以下问题。大额借款要把"谁借、谁收、为什么借"写进同一份借款文件。借款人、收款账户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时,应在付款前取得三方书面确认;如果只是口头说"帮忙过账",一旦发生争议,很难仅凭后续解释改变书面借条确定的责任主体。转账备注要与借条保持一致,并保存银行出具的完整流水。备注可以写明"借款本金""依据某日借款协议支付"等关键信息,避免只写"往来款"或不作备注。对于分笔转账,还应保留每一笔回单并制作总额核对表。借款人收到钱后转给第三人,不等于已经向出借人还款。借款人如果确属受托代收,应事先取得出借人对代收关系、真实债务人和资金用途的书面确认;资金到账后再补录音、找证人,证明力通常难以与借条和银行流水抗衡。利息、逾期利息和律师费应分别约定。利率不能简单照抄网络模板,要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为司法保护上限;律师费条款还应写明承担主体、范围和支付条件,并保留委托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催收要形成连续记录,也要注意诉讼时效。还款期限届满后,可通过短信、微信、催款函或律师函明确本金、利息和履行期限,并保存送达证据。南京的个人或企业遇到大额借款、代收转付、借条真实性或款项性质争议时,可尽早请南京民间借贷律师审查证据,再决定协商、财产保全或起诉方案。五、案件处理结果借款人收到借款后将款项转给第三人,只能证明资金的后续流向;没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同意变更借款人的,原借款人不能因此免除还款责任。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300万元,被告以借款人身份出具借条,借款事实成立,被告应按约返还。被告虽然证明自己随后将款项转给第三人,但无法合理解释为何由其本人而非第三人出具借条;其提交的流水还显示,第三人账户可以正常接收款项。第三人既未直接接收原告付款,也未向原告出具借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形成借贷合意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支付已经实际发生的律师费2万元。对尚未实际支付的3万元律师费等其他请求,法院未予支持。被告如认为第三人应返还其转付的300万元,可以依据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但不能以此拒绝履行借条项下的还款义务。本案的意义不在于"有借条就一定胜诉",而在于借条内容、实际交付、账户归属和转账备注能够相互印证。面对"只是代收""款项实际给了别人""双方还有其他交易"等抗辩,出借人仍需用完整证据说明借贷合意和履行过程。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证据,本文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六、民间借贷当事人常见的4个问题1. 借款人把钱转给第三人,还需要还款吗?一般仍需还款。资金转给第三人通常只是借款人对款项的后续处分,除非能够证明出借人同意债务转移、同意变更借款人,或者真实交易性质并非借款。2. 借条是本人签的,但钱由别人实际使用,谁来还?原则上先由借条载明的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实际用款人是否也应承担责任,还要结合三方约定、资金用途、转账记录及其他证据判断。借款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实际用款人追偿,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3. 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可以起诉吗?可以起诉,但仅有转账记录时,出借人还需要说明款项性质,并尽量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催款记录、对方承认借款的录音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属于借款,而不是赠与、投资、货款或其他往来。4. 南京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一般需要结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以及双方是否作出有效管辖约定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原告居住在南京就认定由南京法院管辖。起诉前还应同步评估债务人财产状况,必要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七、在南京遇到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和律所怎么选?选择南京民间借贷律师或南京民间借贷律所时,建议重点考察:是否办理过借条、转账及款项性质争议案件;能否在起诉前审查借款主体、资金流向和财产线索;服务是否覆盖财产保全、诉讼及执行。民间借贷案件不仅要考虑能否胜诉,还要考虑判决后能否实际回款。个人或企业遇到借款到期不还、只有转账没有借条、款项转给第三人、借款性质被否认,或者已经收到律师函、法院传票,建议尽早固定借条、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催收记录和财产线索,再判断协商、保全、起诉或应诉方案。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民间借贷法律服务覆盖南京全市。高瞻民间借贷律师团队可提供证据审查、欠款催收、财产保全、诉讼代理及执行衔接服务。对于正在寻找南京民间借贷律师或南京民间借贷律所的当事人,可先由律师审查现有证据和债务人财产情况,再制定处理方案。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个人与企业负责人了解民间借贷中的证据风险。案例来源: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本文已作必要脱敏,仅作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高瞻案例】公司没交社保,九级工伤能赔多少钱?最终法院判赔18.7万元
法院判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各项工伤待遇187020.87元。
“我是在上班的时候受伤的,但公司没给我交社保,还能申请工伤吗?”“已经鉴定为九级工伤,公司到底应该赔多少钱?”“公司一直没签劳动合同,除了工伤赔偿,还能不能要求二倍工资?”这几个问题,是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经常会问的。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过一起南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劳动者遇到的情况就比较典型:公司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后来在工作中骑车摔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各项工伤待遇187020.87元。案件案号:(2023)苏0115民初12344号代理律所: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已对劳动者姓名、公司名称、工作地点及其他可能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作脱敏处理。一、案件情况:上班骑车摔伤,公司没签劳动合同,也没交社保陈某于2020年11月入职南京某物流公司承接的配送站点,从事骑手配送工作。入职以后,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2021年3月复工后,陈某升任站点站长。一个月后,陈某在工作过程中骑车摔倒受伤。医院诊断为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多根肋骨骨折、创伤性血气胸、肺挫伤等,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此后,陈某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9月,相关人社部门认定陈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同年12月,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构成九级伤残。工伤认定下来以后,接下来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公司连社保都没交,九级工伤的这些钱,到底找谁赔?二、公司没交社保,发生工伤还能赔吗?可以依法主张。这是发生工伤以后,劳动者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员工发生工伤以后就没有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没交工伤保险,是公司的问题,不能因此把工伤损失全部推给劳动者。本案中,法院查明,陈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没有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陈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并被认定为工伤,因此法院认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所以,如果正在搜索“公司没交社保工伤怎么办”“南京工伤律师”或者“南京工伤律所”,首先不要因为自己没有社保缴费记录,就认为工伤没有办法处理。能不能认定工伤,与公司有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三、九级工伤能赔多少钱?先看具体有哪些赔偿项目很多劳动者拿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以后,第一反应都是:九级工伤到底能赔多少钱?其实九级工伤并不存在一个所有人都一样的固定赔偿金额。因为除了伤残等级以外,还涉及本人工资、实际医疗费用、住院时间、停工留薪期、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等情况。本案中,陈某提出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陈某最初主张的工伤待遇合计约22.48万元,另外还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925元。法院最终没有按照一个总数直接处理,而是逐项审核。1、医疗费:48801.87元陈某提交了急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案、手术记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以及费用明细等证据。其实际医疗费用接近5.3万元。经核算,法院最终支持医疗费48801.87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对工伤医疗待遇作出了相应规定。这也是为什么工伤发生以后,医疗资料不要随手丢。医疗费发票是一部分,病历、诊断证明、手术记录、费用明细、出院记录同样重要。2、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387.5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本案中,法院认定陈某平均工资为4487.5元/月,因此:4487.5元×9个月=40387.5元。法院最终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387.5元。所以,“九级工伤能赔多少钱”,不能只看“九级”两个字。同样是九级工伤,本人工资不同,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一项就可能存在明显差异。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75000元本案劳动关系解除后,还涉及两笔比较重要的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符合规定的劳动关系终止、解除情形下,可以依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本案判决依据当时适用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对上述两项费用予以支持。需要特别说明:本文介绍的是该案判决时适用的计算标准。工伤待遇政策可能调整,2026年在南京处理新的工伤案件,应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江苏现行待遇标准重新核算,不能直接照搬本案金额。四、高瞻律师代理重点:工伤赔偿不能只算一个总数工伤案件有一个特点:劳动者往往知道自己“应该拿赔偿”,但到底有几笔钱、每一笔怎么算、需要什么证据,并不清楚。从本案的诉讼请求、证据以及法院最终认定来看,代理过程中一个重要工作,就是把工伤待遇逐项拆开,再分别解决计算依据和证据问题。l 医疗费,要有医疗记录和票据;l 护理费,要证明费用确实发生;l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要确定伤残等级和工资标准;l 停工留薪期工资,要结合治疗情况和相应材料;l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还涉及伤残等级以及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本案中,仅护理费一项,陈某就提交了护理费发票和转账记录。法院认定费用实际发生且处于合理范围,最终支持1584元。还有一个细节很有代表性。公司曾称已经向陈某支付18000元。陈某只认可其中2000元,即受伤住院当天公司支付的医院押金。剩余16000元,公司没有拿出证据。最终,法院只扣除了有证据证明的2000元,对另外16000元没有采信。劳动争议最后还是要落到证据上。公司说“钱已经给过了”,和法院认定“这笔钱确实支付过”,不是一回事。五、为什么要求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只支持5个月?这是本案特别值得劳动者注意的地方。陈某最初按照12个月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主张53850元。最后法院只支持了:5个月,22437.5元。为什么?陈某提交的医疗材料中,一份诊断证明记载建议休息3个月,另一份记载建议休息2周。法院结合陈某实际住院、治疗以及医院建议休息等情况,最终酌定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这里有一个劳动者很容易产生的误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不等于“只要发生工伤,就一定可以拿12个月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具体能够支持多长时间,仍然需要结合伤情和相关证据判断。因此,工伤治疗过程中每一次复诊产生的:病历、诊断证明、建议休息时间、复查记录最好都保存下来。后面真正发生争议的时候,可能差的就是几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六、公司没签劳动合同,为什么后面的二倍工资没有支持?本案还有一个很有价值的问题。公司从陈某入职以后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前,陈某已经通过另一起案件,获得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4月16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831元。本案中,陈某继续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5月至10月的二倍工资差额。法院没有支持。法院认为,这段时间已经处于陈某发生工伤后的治疗、恢复阶段,陈某没有返岗。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认为该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能归责于公司,而且后期双方以实际行动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没有支持这一阶段的二倍工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需要注意:没有签劳动合同,并不等于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直接按照11个月主张二倍工资。尤其本案判决作出于2024年。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经进一步规定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责任的相关情形。因此,现在处理新的南京劳动仲裁案件,应当根据实际用工状态、未签合同原因、具体主张期间以及现行司法解释重新判断。七、法院最终判赔187020.87元经过审理,法院最终确认公司应向陈某支付:医疗费:48801.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护理费:158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38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437.5元合计:189020.87元。扣除公司此前已经支付的2000元后,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陈某支付:187020.87元其余诉讼请求依法驳回。八、南京工伤律师解答:这个案例可以说明三个常见问题1. 公司没交社保,发生工伤怎么办?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不等于不能认定工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劳动者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没有参加的,相应工伤待遇依法处理。如果公司同时没有签劳动合同,还可能需要先解决劳动关系证明问题。2. 南京九级工伤一般能赔多少钱?没有一个适用于所有九级工伤劳动者的固定数字。九级伤残只是计算工伤待遇的重要条件之一。具体金额还与本人工资、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用、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以及当地现行工伤待遇标准有关。本案最终判赔18.7万元,是根据本案事实以及当时适用标准计算出来的,不能直接作为其他九级工伤案件的赔偿金额。3. 南京工伤赔偿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吗?具体要看争议内容。本案中,陈某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程序终结后,又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应由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存在争议,往往会涉及劳动仲裁及后续诉讼程序。所以,劳动者寻找南京工伤律师或者南京工伤律所时,除了问“能赔多少钱”,还要先把自己的案件目前处于哪个阶段弄清楚:l 是还没有确认劳动关系?l 还没有申请工伤认定?l 已经认定工伤,准备做劳动能力鉴定?l 还是伤残等级已经下来,公司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所处阶段不同,接下来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同。九、高瞻劳动律师团队对个人劳动者的提醒如果在南京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尤其遇到公司没签劳动合同、没交社保、受伤以后一直拖着不处理,建议先做好下面几件事。第一,没有劳动合同,先保存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工资转账、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记录、排班记录、派单记录、工作证、工作服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接受公司管理、实际提供劳动的材料,都不要随意删除。对骑手、物流配送人员、建筑工人以及其他灵活用工人员来说,有时候工伤案件第一步争议的并不是赔多少钱,而是和谁存在劳动关系。第二,公司没交社保,不要因此放弃申请工伤。没有工伤保险,是公司的用工问题。劳动者发生事故以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考虑申请工伤认定,而不是一直等公司“内部处理”。第三,医疗材料要连续保存。发票要留,病历也要留。尤其是诊断证明、医生建议休息时间和复查记录,可能直接影响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本案劳动者主张12个月,法院最终只支持5个月,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第四,不要只听公司报一个“工伤打包价”。工伤赔偿通常由多个项目组成。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符合条件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有各的计算依据。先把自己依法可以主张哪些项目算清楚,再判断公司提出的赔偿方案是否合理。如果公司一直以“老板还没批”“过几天再处理”“先回家养伤”为由拖延,也不要无限期等待。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程序都有相应的期限要求,时间拖得越久,有些证据也越难补。在南京遇到工伤赔偿、公司未缴社保、存在欠薪、未签劳动合同、违法辞退、调岗降薪、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建议尽早咨询律师,及时固定证据,避免错过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相关期限。高瞻律所劳动法律服务部提供法律咨询、案件分析、劳动仲裁及诉讼代理服务。如需南京工伤律师、南京劳动仲裁律师提供帮助,可联系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有法律需求的人及时获得帮助。
【高瞻案例】公司拖欠11个月工资,员工怎么办?
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劳动者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工资130070元。
公司连续几个月不发工资,很多劳动者第一反应都是:“工资没发,去仲裁应该很简单。”但真正进入劳动仲裁程序以后,问题往往没有这么简单。公司欠了几个月工资,要先证明;每个月工资到底是多少,要证明;员工在欠薪期间有没有正常上班,也可能成为争议;如果公司替员工缴过部分社保,最终应付工资金额还要重新核算。哪一个环节没有对应证据,都可能影响仲裁请求。我们办理的这起案件就是比较典型的一例。一、案件基本事实劳动者于2023年6月1日入职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从事机械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约定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入职后的前两个月,公司正常发放了工资。银行流水显示,2023年6月实际到账11321.67元,7月实际到账11321.68元;与此同时,公司为劳动者申报的2023年6月、7月个人所得税收入金额均为12000元。但从2023年8月开始,公司不再正常发放工资。劳动者继续工作至2024年6月30日离职。公司此前为其缴纳了2023年6月至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劳动者个人每月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为482.5元。离职后,劳动者仍在继续催要欠薪。2025年3月19日,公司向劳动者出具了一份《工资欠账说明》,其中明确写明:因公司财务困难,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累计欠发11个月工资。这份材料很关键。因为到这个阶段,公司已经不是简单说“以后再解决”,而是通过书面材料明确确认了欠薪期间。多次催要仍未解决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最初,劳动者主张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工资132000元。仲裁庭审过程中,根据已经核实的社保缴费情况,我们将工资请求调整为130070元。二、高瞻律师代理办案策略接到这个案件以后,我们没有先急着算“11个月一共欠多少钱”。因为欠薪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不是一个乘法题。我们先把案件拆成了四个必须证明的问题:第一,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二,劳动者月工资标准到底是不是12000元;第三,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期间,劳动者是否一直正常提供劳动;第四,公司在这11个月中究竟还应支付多少工资。只有这几个问题分别有证据对应,最后的工资请求才站得住。1. 先核工资标准,不直接拿银行卡到账金额计算劳动者说自己的工资是每月12000元。劳动合同上也确实写了12000元。但从银行流水看,2023年6月只到账11321.67元,7月到账11321.68元。如果只看流水,就会出现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到底按12000元算,还是按实际到账的11300余元算?所以,我们没有单独依赖某一份材料,而是把几组证据放在一起核对。第一组是劳动合同。双方书面约定月工资标准12000元。第二组是银行流水。能够证明公司确实向劳动者发放过工资,但到账金额低于12000元。第三组是个税申报记录。公司为劳动者申报的2023年6月和7月收入均为12000元。第四组是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结合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可以解释为什么银行卡实发金额会低于合同约定的12000元。这样一来,本案的工资标准就不是只靠劳动者一句话证明,也不是单看一张工资流水。劳动合同、银行流水、个税申报、社保记录放到一起以后,12000元的工资标准能够相互印证。这也是欠薪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如果工资基数本身都没有核清,后面欠薪金额算得再详细,也可能从基础上就出现问题。2. 把公司自己出具的《工资欠账说明》作为欠薪期间的核心证据这起案件里,比较有分量的一份材料是《工资欠账说明》。公司明确写明,因为财务困难,从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累计欠发11个月工资。拿到这份材料以后,我们重点看的不是“公司承认欠钱了”这么简单。而是进一步核对三个问题:公司确认的欠薪月份是否明确;这11个月是否与劳动者实际工作期间一致;《工资欠账说明》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最终,本案能够相互对应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银行流水、个税申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离职证明》《工资欠账说明》以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仲裁裁决书也明确载明,上述相关证据经审查后予以确认。所以从办案角度看,这个案件并不是“公司写了一张欠条,所以就解决了”。真正起作用的是: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约定,银行流水和个税记录证明工资标准,《工资欠账说明》锁定欠薪期间,离职证明和其他材料再补足工作时间。证据之间能够接得上,案件事实才比较完整。3. 提前处理“员工这11个月到底有没有上班”的问题很多劳动者处理欠薪时,只关注一件事:“银行卡里有没有收到工资。”但在劳动仲裁中,公司完全可能提出另一种抗辩:员工虽然没有收到工资,但他也没有正常上班。比如公司可能主张:员工已经长期旷工;员工中途已经离开公司;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某几个月不存在实际出勤。一旦出现这些争议,案件重点就不只是“工资有没有发”,还要进一步判断:劳动者在这11个月里有没有实际提供劳动。因此,在准备这个案件时,我们没有只提交工资方面的材料,而是同步梳理劳动合同存续情况、离职时间、社保缴纳记录以及能够反映劳动者持续工作状态的证据。本案劳动者主张,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一直正常出勤。而完整考勤记录通常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如果公司认为劳动者存在旷工、缺勤或者没有提供劳动,最直接的反证就是提交考勤记录。本案中,公司经依法通知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考勤资料。仲裁委在裁决中明确指出,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不提供,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最终,仲裁委采信了劳动者关于这一期间正常出勤的陈述。但这个案件不能简单总结成一句:“考勤在公司那里,员工不用举证。”我们办理这类案件时的思路仍然是:劳动者自己能够保存的证据先尽可能固定;确实由公司掌握的完整考勤、工资表等证据,再结合劳动争议举证规则处理。这两步不能颠倒。4. 为什么最初主张132000元,开庭时调整为130070元这个细节,是本案比较值得劳动者注意的地方。最初申请劳动仲裁时,按照月工资12000元、欠薪11个月计算:12000元×11个月=132000元。这个计算方式看起来没有问题。但我们进一步核对社保缴费记录以后发现:公司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劳动者个人每月应承担社会保险费482.5元。也就是说,这4个月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部分,需要从应付工资中相应扣除。计算为:482.5元×4个月=1930元。因此:132000元-1930元=130070元。所以在庭审过程中,我们根据已经核实的证据,将原来的工资请求从132000元调整为130070元。最终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工资金额也是130070元。这个调整看起来只相差1930元,但在办案中很重要。劳动仲裁并不是主张越多越好。尤其是欠薪、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涉及具体计算的请求,最好能够回答三个问题:怎么算出来的?每一项有没有证据?这个数字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等材料能不能对应?如果发现最初的计算口径和现有证据不完全一致,及时调整,比继续坚持一个无法解释的金额更稳妥。5. 公司没有到庭,也不能把案件建立在“缺席就会输”上本案公司经依法通知后没有参加仲裁庭审。很多劳动者看到这种情况,会觉得:“对方不来,那应该就没有什么问题了。”这其实是一个常见误区。公司缺席,并不等于劳动者提出的所有请求自动成立。即使被申请人不到庭,仲裁委仍然要审查申请人的证据。所以,我们还是按照正常开庭的标准准备了整个案件。劳动合同,对应劳动关系和工资约定;银行流水、个税记录,对应工资标准;《工资欠账说明》,对应具体欠薪期间;离职证明,对应劳动者离开公司的时间;社保记录,用于校准最终工资金额;考勤问题,则结合双方证据掌握情况和举证规则处理。从江苏高瞻律所劳动律师团队复盘这个案件来看,真正值得参考的并不是“公司没来开庭”。更重要的是,即使对方完全不提交证据,劳动者一方也要能够把下面几个问题说清楚:为什么存在欠薪?工资为什么按照12000元计算?为什么认定拖欠11个月?为什么最后不是132000元,而是130070元?这些问题都能找到对应证据,仲裁请求才有比较完整的事实基础。三、本案适用法律依据本案是劳动仲裁案件,并不是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对应的是仲裁委员会的事实认定和裁决说理。以下法律规则根据本案裁决书实际引用和采用的内容整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该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裁决书明确引用了该条规定。结合本案理解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以后,用人单位负有按约、按时支付工资的义务。本案中,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和个税申报等材料能够相互印证12000元的月工资标准。同时,劳动者主张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期间正常工作,而公司不能证明已经支付对应工资,因此应承担相应的工资支付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发生欠薪以后不能只证明“钱没有到账”。还要尽可能同步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是多少,以及这一期间确实在正常提供劳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该条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举证规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如果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关于考勤记录的处理,采用的正是这一规则。劳动者主张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正常出勤,而完整考勤记录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公司没有提交相应考勤记录反驳,因此仲裁委依法确定相应举证后果,并采信劳动者关于正常出勤的陈述。结合本案理解劳动争议不是所有证据都必须由劳动者自己拿出来。但劳动者也不能因此什么都不准备。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聊天记录、个人打卡截图、工作邮件等自己能够取得的材料先保存好。至于完整后台考勤记录、工资表等主要由公司控制的材料,如果发生争议,再按照相应举证规则处理。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根据该条规定,对不属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不服,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期限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裁决书也明确告知了相应的起诉期限。结合本案理解拿到劳动仲裁裁决,并不代表后续程序一定已经结束。还要继续关注:裁决书什么时候送达;裁决属于什么性质;对方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如果裁决已经依法生效,而公司仍然不履行,再根据具体情况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等后续程序。四、案件处理结果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采信了劳动者关于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正常出勤的陈述。在确认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并扣除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4个月社会保险费用后,仲裁委员会认定应付工资为:12000元×11个月-482.5元×4个月=130070元。最终裁决: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劳动者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工资130070元。审理机构: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律所: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陆珊律师五、高瞻律所劳动法律服务部劳动争议风险提示1. 公司拖欠工资,没有欠条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个税收入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聊天、工资确认信息等,都可能用于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标准和欠薪事实,并不是必须拿到公司出具的欠条才能维权。2. 没有公司的完整考勤记录,不等于不能证明自己正常上班。劳动者可以先保存打卡截图、工作群聊天、工作邮件、审批记录、项目资料、工作成果等自己能够取得的证据;完整考勤如果由单位掌握,单位拒不提供时,可能依法承担相应不利后果。3. 公司不参加劳动仲裁,劳动者也不能因此放松举证。即使公司缺席,申请人仍然要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标准、欠薪月份和具体金额,被申请人不到庭并不意味着所有仲裁请求都会自动获得支持。4. 公司承认欠薪的微信、邮件、《工资欠账说明》等材料,应当尽量保存完整。不要只截取一句“工资以后会发”,最好同时保留发送主体、时间、前后聊天内容和原始载体,使材料能够反映公司究竟确认了哪些月份、什么性质的欠款。5. 欠薪金额不要简单按照“月工资×欠薪月份”机械计算。**已经实际支付的工资、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以及其他能够从证据中确认的项目,都可能影响最终金额。本案就是在庭审过程中将132000元重新核算为130070元。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扎根南京的本地精品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及工伤维权案件。律所在欠薪、未签劳动合同、违法辞退、调岗降薪、经济补偿金、工伤认定及劳动关系确认等常见劳动纠纷中积累了较多实务经验。高瞻律所注重案件处理效果、律师响应效率和维权方案的实际落地,建立了标准化办案及质量管理机制。对于正在寻找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仲裁律师或南京劳动仲裁律所的劳动者,高瞻律所在保证专业服务的同时保持合理收费,更注重整体服务的性价比,以及能否真正帮助劳动者解决问题。如果遇到公司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突然辞退、强制调岗降薪、不给经济补偿,或者已经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并制定对应方案。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劳动者了解劳动维权法律知识。
【高瞻案例】:主播起诉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285万,法院驳回
2026年8月南京劳动律师团队案例复盘摘要主播与传媒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合同》,公司提供培训、运营支持,还对直播时长提出要求。双方发生争议后,主播能否主张双方实际上存在劳动关系?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团队代理某文化传媒公司处理的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主播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并据此提出约285万元赔偿请求。高瞻律师没有简单依赖“合作协议”进行抗辩,而是围绕实际管理方式、主播自主权、收益来源及双方真实合作模式展开答辩。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签了“主播合作协议”,为什么还会被起诉确认劳动关系?直播公司、MCN机构、文化传媒企业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公司明明和主播签的是《合作协议》,为什么主播离开以后,还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原因在于,劳动关系并不是只看合同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合同写的是“合作”“经纪”“承揽”,并不意味着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以后,法院仍然会看双方实际上是怎么合作、怎么管理、怎么结算的。本案中的情况就比较典型。一名主播先后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合同》《合作协议》。公司为主播提供业务培训、包装、推广、直播渠道等支持,主播通过第三方平台直播,直播产生收益后再按照双方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但问题在于,双方合同里同时存在一些容易引起劳动关系争议的条款。例如,公司可以对直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安排一定的平台活动;合同还曾约定直播时长和直播天数。双方日常沟通中,也存在请假、预支款项以及沟通直播事项的记录。所以,这个案子真正难处理的地方并不是:“合同上有没有写合作关系?”而是:这些管理和约束,到底属于商业合作中的正常履约要求,还是已经达到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管理?这也成为高瞻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判断的问题。二、主播为什么提出近285万元赔偿?这个案件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主播此前还与第三方直播平台签有独家合作协议。后来主播转至其他平台进行直播,第三方据此申请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生效裁决,要求主播承担279万元违约金以及律师费、仲裁费用。此后,主播起诉某文化传媒公司。其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约285万元赔偿。对某文化传媒公司来说,这意味着案件的第一道防线非常重要:原告主张赔偿的基础之一,是其认为自己和某文化传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关系这一前提不能成立,其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相关请求,也就失去了继续成立的重要基础。因此,高瞻劳动律师团队没有一开始就陷入“279万元违约金到底应不应该由公司承担”的金额争论,而是先解决双方之间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三、高瞻律师策略一:没有把希望押在“合作协议”四个字上这类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企业一个比较常见的误区是:“我们签的是合作协议,所以肯定不是员工。”这恰恰是本案代理中需要避免的。因为从案件现有材料来看,对某文化传媒公司并不是完全没有不利因素。双方合同中出现过:直播时间;监督、管理;服从安排;直播天数和时长等内容。双方实际沟通中还出现过请假、预支款项等情况。如果完全回避这些事实,只拿着合同名称强调“双方属于合作”,说服力并不强。所以,高瞻律师的处理思路是:承认双方存在一定业务管理,再进一步区分这种管理究竟是合作关系下的履约管理,还是劳动关系下的支配性管理。换句话说,本案并不是证明:公司一点都不管主播。而是证明:公司虽然对合作事项存在要求,但主播并没有被真正纳入公司普通员工的劳动管理体系。这个区别,后来和法院的裁判逻辑形成了明显呼应。四、高瞻律师策略二:从主播实际工作方式入手,判断有没有“支配性劳动管理”确认劳动关系,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劳动者到底有多少自主权?普通劳动关系中,员工通常需要接受单位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考勤、请假、绩效等方面的持续管理。本案中,高瞻律师结合实际履行情况重点梳理了:主播具体直播内容由谁决定;直播时间能不能自行调整;直播地点是否固定;是否按照普通员工方式进行考勤;公司对主播日常直播过程的实际控制程度。法院最终明确指出:虽然双方约定了一定直播时间,但具体直播内容、直播时间段、直播地点并无约定,主播可以自行决定直播内容以及变更直播时间。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是本案最核心的裁判理由之一。高瞻律师的答辩重点:公司对主播存在合作要求,但没有形成典型的劳动过程控制。法院最终认定:主播对直播内容、时间等具有较强自主性,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一点比单纯强调“双方签的是合作协议”,重要得多。五、高瞻律师策略三:把“主播收入”还原成完整的平台收益分成第二个重要问题是:某文化传媒公司给主播转的钱,到底是工资还是合作收益?如果只看到银行转账,很容易出现一种理解:公司每个月给主播付款,那是不是就是公司在“发工资”?高瞻律师没有停留在转账本身,而是继续分析资金是怎么产生的。根据案件材料,主播收入主要来自第三方直播平台。粉丝打赏形成平台收益,按照平台规则结算以后,再根据主播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的约定进行分配。而且主播每个月实际取得的收益波动非常明显。有的月份超过十万元,有的月份只有几千元,甚至出现过几百元的月份。所以,本案需要证明的并不是:“公司从来没有给主播转过钱。”而是:公司转给主播的钱,其经济来源和计算方式与普通员工工资存在明显差异。法院对此给出了非常明确的判断。法院认为,主播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收益均来自第三方直播平台,再按照双方约定比例进行分成,并非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高瞻律师的答辩重点:从平台流水、分成规则和实际收益变化证明款项属于商业收益分配。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收益来自第三方直播平台,属于按照约定进行的收益分成,并非典型劳动报酬。对企业来说,这也是本案很有参考价值的一点:劳动仲裁发生后,一张银行流水通常不够。如果企业采取佣金、项目分成、平台收益分成等合作模式,平台后台、结算记录、收益计算方式、双方分成比例,都应该长期留存。六、高瞻律师策略四:先打“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不被285万元索赔金额带着走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很值得企业参考的诉讼思路。原告提出约285万元赔偿请求以后,如果企业一开始就围绕:279万元违约金是不是过高;公司知不知道第三方独家合作协议;主播自己有没有责任;具体损失是多少;不断展开争论,很容易把案件做得越来越复杂。但这些问题之前,还有一个更基础的问题:原告为什么能够基于劳动关系向某文化传媒公司提出这些主张?所以,高瞻律师首先围绕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展开完整答辩。而法院最终也是先对双方法律关系作出判断。法院从合同内容、实际管理方式、收入分配以及业务组成等方面综合分析后,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此未获得支持。诉讼中,有时候最重要的并不是把对方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都回答一遍,而是先判断:哪一个问题决定后面所有问题还有没有继续讨论的必要。这也是本案代理策略中比较关键的一点。七、法院最终为什么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把判决书的“法院认为”压缩下来,本案实际上主要看了四个方面。1. 双方合同体现的是合作模式主播与某文化传媒公司先后签订《主播合作合同》《合作协议》。后续《合作协议》中,主播确认其已经了解双方合作模式、收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确认合同系双方协商、自愿签署。当然,合同名称不是决定劳动关系的唯一因素。但当书面合同与双方实际履行能够互相印证时,合同就具有更强的证明价值。2. 主播具有较大的直播自主权这是法院判断中非常关键的一点。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对直播时间存在一定要求,但具体直播内容、直播时段、直播地点并未被完全固定,主播能够自行决定直播内容并调整直播时间。因此,双方之间没有形成典型的劳动关系管理状态。3. 收入属于第三方平台收益分成法院进一步认为,主播与公司获得的收益均来源于第三方直播平台。平台结算之后,再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这种收入模式与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向员工支付工资存在区别。4. 法院还审查了业务组成判决书还从业务组成角度进行了分析。法院在本案中认定,主播从事网络直播的平台由第三方提供,并结合某文化传媒公司的业务情况,未认定案涉网络直播属于其经营业务组成部分。最终,法院综合上述因素认定:主播与某文化传媒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判决书能够证明高瞻律师代理某文化传媒公司,也能够看到高瞻律师答辩观点与法院最终裁判理由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对应关系,但不宜简单表述成“法院全部采纳了律师意见”。这样的案例复盘,更符合真实案件本身。八、本案涉及哪些劳动关系认定法律规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本案判决直接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该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它解决的是一个基础问题:有没有劳动关系,首先要看有没有形成实际用工关系。所以,《合作协议》《经纪协议》不能天然排除劳动关系;同样,商业合作中存在一定管理要求,也不意味着当然成立劳动关系。最终仍然要看实际履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案法院同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核心规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放到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企业不能只提交一份《合作协议》。真正有价值的往往是:合同;平台结算记录;收益分成记录;聊天记录;直播记录;考勤资料;工作安排;企业规章制度;双方实际履行情况。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作为理解劳动关系认定规则的重要规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主要从三个方面判断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劳动管理和有报酬劳动;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目前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仍将该文件标注为“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判决书没有明确援引该通知,这里将其作为企业理解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补充规则,而不是写成本案法院直接引用的裁判依据。九、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指导性案例:不是“公司管了主播”就一定构成劳动关系这个案件还有一个很有价值的权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同样涉及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判断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审查企业对主播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的控制程度,主播是否需要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以及双方在收益分配等事项上是否具有平等协商、议价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9号最终同样没有认定主播与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观点是:经纪公司依据合作合同对主播提出必要的履约要求,并不当然等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这与本案的裁判思路具有较强的参考对应关系。对于南京的MCN机构、直播公司、文化传媒公司而言,以后判断主播合作关系风险,可以重点问一句:公司是在管理一项合作业务,还是已经在管理一个“员工”?十、企业经常搜索的4个问题1. 主播签了合作协议,还能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吗?可以。协议名称不能决定法律关系性质。即使签的是《合作协议》《经纪合同》,如果实际履行中存在固定考勤、严格请假审批、员工奖惩、固定工资、持续性的劳动过程控制,仍然存在被认定劳动关系的风险。所以企业不能只解决“合同怎么写”,还要检查“实际上怎么管”。2. 公司要求主播每天直播6小时,就一定属于劳动关系吗?不一定。直播时长可能属于合作合同中的履约要求,也可能属于劳动管理的一部分。需要结合公司是否进一步控制主播的具体直播时间、地点、内容、考勤、请假、奖惩以及工作过程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9号已经明确,应重点判断是否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最高人民法院)3. 主播收益分成会不会被法院认定成工资?不能只看转账名称。法院通常还会进一步看钱从哪里来、按照什么规则计算、双方是否承担收益波动。本案中,法院特别关注主播收益来自第三方直播平台,并按照双方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因此没有认定为典型劳动报酬。4. 南京企业被主播申请确认劳动关系,首先应该准备什么?不要只找《合作协议》。建议立即整理:双方合同、招聘沟通、平台后台、收益结算、银行流水、主播工作时间和地点、请假记录、聊天记录、考勤情况、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实际履行证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最后比拼的往往不是合同名称,而是谁能够把真实合作状态证明清楚。十一、案件处理结果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合同和实际履行情况,主播与某文化传媒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主播收益来自第三方直播平台,并按约定比例进行分成。法院最终认定:主播与某文化传媒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十二、案件基本信息案件类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日期:2025年3月28日代理律所: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本文已对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十三、高瞻劳动律师团队对企业的5点提示1. 不要把“合作协议”当成排除劳动关系的保险企业真正需要关注的是实际管理。如果双方签的是合作协议,但公司实际上要求对方固定坐班、上下班打卡、严格请假、接受员工绩效考核、适用公司奖惩制度、领取固定工资,劳动关系风险仍然较高。合同模式和实际履行应当保持一致。2. MCN公司尤其要区分“合作要求”和“劳动管理”公司可以约定直播质量、合作时长、平台活动、品牌要求等商业合作标准。但如果逐渐演变成对主播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劳动过程的全面控制,就需要重新评估双方关系。企业可以定期问自己:我们是在验收合作结果,还是在管理员工每天怎么上班?3. 收益分成一定要保留完整证据链采用平台分成模式的企业,建议保存:平台流水、后台结算、收益计算表、分成比例、结算确认和付款记录。不要等到发生仲裁以后,手里只剩一张“公司每月向主播转账”的银行流水。4. 合作模式发生变化,要及时调整合同和管理方式一些企业一开始确实采取合作模式,但经营一段时间后,为了提高管理效率,逐渐增加坐班、打卡、审批、绩效和处罚。这时候,实际法律关系可能已经与最初合同发生偏离。企业应定期排查主播、顾问、兼职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标准用工人员的实际管理状态。5. 收到劳动仲裁通知后,不要急着只证明“我们签的是合作协议”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应把合同、管理、收入、工作方式等证据放在一起判断。先找到对企业不利的事实,再确定哪些属于正常商业合作管理,哪些可能被解释为劳动管理。先判断风险,再设计答辩逻辑,通常比单纯强调合同名称更有效。如果企业存在未签劳动合同、辞退程序不规范、员工离职风险,或者已经收到仲裁通知、被仲裁、被起诉、收到法院传票,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并制定应对方案。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团队,为南京企业提供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处理、企业用工合规法律服务。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企业负责人了解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高瞻荣誉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曾获南京市律师协会评选的“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 2023年,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荣获“2019-2022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跻身全市30家获奖律所行列
【高瞻案例】:工人在项目受伤,工资又由公司发,企业是否一定承担工伤责任?
2026年8月南京劳动律师团队解读:劳务分包、项目外包中的劳动关系认定风险"工人在我们公司的项目上干活。""工资也是我们公司账户发出去的。""现在工人受伤了,要求确认劳动关系。"遇到这种情况,很多企业负责人第一反应是:既然人是在我的项目上工作,工资又是我发的,是不是就一定会被认定为员工?实际上,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是简单看"谁发工资",也不是只看一份合同名称。法院审理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时,更关注的是:劳动者到底接受谁的管理?谁安排工作?谁承担实际用工责任?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陆珊律师代理的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就涉及建筑项目劳务分包中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本案中,工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受伤,并要求确认与总包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结合人员来源、分包关系、实际管理情况以及工资支付背景,未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件,对于存在工程项目、劳务分包、业务外包的企业,具有较强的风险提示意义。一、工人在企业项目受伤,要求确认与总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胡某龙进入南京市六合区某工程项目从事木工工作。法院查明,案涉工程存在多层劳务分包关系:中某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 安徽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杨某福 → 胡某龙胡某龙并不是由中某公司直接招聘,而是由杨某福招用后进入项目施工。2023年4月25日,胡某龙在工地工作过程中发生受伤,后到医院治疗。受伤后,胡某龙认为:第一,自己是在中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上工作;第二,中某公司曾向自己支付过工资;因此要求确认其与中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中某公司则认为:胡某龙并非公司招聘,公司只是工程总包单位,并没有对其进行日常管理,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案件争议焦点由此产生:工人在企业项目上工作,企业又支付过工资,是否必然形成劳动关系?二、高瞻律师代理思路:不回避"公司发工资",重点解释工资支付背后的真实原因在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企业面对工资流水时容易陷入误区。比如:"工资确实是公司账户打的,那怎么办?"实际上,银行流水只是一个事实,并不能单独决定劳动关系。本案中,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陆珊律师代理安徽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代理过程中,没有简单否认工资支付事实,而是围绕一个核心问题展开:这笔工资为什么由中某公司支付?是中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还是受其他企业委托进行工资代发?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本案中,中某公司提交了:代发工资委托书、承诺书、工资表、银行转账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证据。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中某公司向胡某龙支付工资,是基于安徽众某公司的委托进行代发,并非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向员工支付工资。法院最终也认可了这一事实。三、法院判断劳动关系,不只看工资支付,更看"谁实际管理劳动者"很多企业在劳动争议中存在一个认识误区:认为:"我没有签劳动合同,所以没有劳动关系。"或者:"工资不是我发的,所以一定没有劳动关系。"实际上,这两种理解都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形成实际用工。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在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谁招聘劳动者?谁安排工作?谁进行考勤?谁实施奖惩?谁决定工资标准?谁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这些事实,比单独一笔工资流水更加重要。四、为什么法院没有认定胡某龙与中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中某公司存在向胡某龙发放工资的行为,但该工资支付系受安徽众某公司委托代发。同时:胡某龙进入项目施工,并非由中某公司招用;其日常工作安排并不接受中某公司管理;双方之间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胡某龙要求确认与中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结果说明:企业不是因为支付过工资,就当然成为劳动关系主体。但是反过来:企业也不能仅凭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就当然排除劳动关系风险。真正决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是合同约定与实际管理是否一致。五、企业做劳务分包、业务外包,需要重点防范哪些风险?对于建筑企业、工程企业以及存在项目外包的企业来说,劳务分包并不是签订合同后就万事无忧。实践中,以下情况容易引发劳动关系争议:1. 名义上是劳务分包,实际上企业直接管理人员例如:项目经理每天安排工人工作;企业直接制定考勤制度;工人请假需要向企业审批;企业直接决定工资标准;企业直接进行处罚。这种情况下,即使合同写的是"劳务分包",仍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2. 工资支付方式不规范如果企业帮助其他单位代发工资,应注意明确:谁委托谁代发、工资由谁承担、税费由谁承担、为什么采取代发方式。否则发生争议后,企业很难解释工资支付背景。3. 项目管理资料没有保存很多企业的问题不是没有做管理,而是发生争议时拿不出证据。建议企业提前保存:劳务分包合同、人员进退场记录、工资支付资料、代发工资委托书、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项目管理记录、微信沟通记录等。劳动争议案件中,最终比拼的是证据。六、企业收到劳动仲裁或劳动关系确认请求后,应该先做什么?如果劳动者突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企业不要第一时间只回复:"这个人不是我们的员工。"因为仲裁和诉讼最终看的不是企业的口头解释,而是证据。建议企业先梳理以下问题:第一,谁招用的?劳动者是谁介绍进入项目?谁与其建立联系?第二,谁管理的?谁安排工作?谁负责考勤?谁审批请假?谁进行奖惩?第三,谁支付工资?工资为什么由企业支付?是否存在委托代发关系?第四,谁承担实际用工责任?劳动者到底属于哪一家企业的生产经营体系?只有把这些问题梳理清楚,企业才能有效应对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信息案件名称:胡某龙、中某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代理律师:陆珊律师,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裁判结果: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确认与中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文涉及当事人姓名、住址等信息均作脱敏处理,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以法院判决书为准。)七、高瞻劳动律师团队提醒企业:劳动风险防范,不能等仲裁来了才开始这起案件对于企业最大的启示,不是简单判断"谁赢谁输"。更重要的是:劳动关系风险,往往隐藏在企业日常管理细节中。对于建筑企业、工程企业以及存在劳务外包、项目合作的企业,应提前做好:用工模式审查、劳务分包合同审核、项目人员管理规范、工资支付流程设计、劳动争议证据留存。合同是企业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实际管理方式,是第二道防线。证据保存,是发生争议后的第三道防线。三者必须保持一致。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团队,为南京企业提供劳动合同审核、员工手册制定、劳动仲裁应对、违法解除风险防控、企业用工合规管理等法律服务。企业如遇劳动关系确认、员工工伤、劳动仲裁、员工离职争议等问题,建议及时固定证据并制定应对方案。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企业负责人了解劳动用工法律知识。 高瞻荣誉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曾获南京市律师协会评选的“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2023年,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荣获“2019-2022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跻身全市30家获奖律所行列
【高瞻案例】离职后还是法定代表人、监事怎么办?南京股权律师结合两起真实案例解读
人已经从公司离职了,工商信息上却还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的事情早就不参与了,员工持股平台里却还挂着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公司又一直不配合变更,怎么办?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办理过这样一组案件。同一个当事人,前后涉及两个身份问题:一个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怎么退出,另一个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身份怎么退出。前后打了两场官司。第一场,法院判决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涤除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第二场,法院确认当事人已经退伙,并判决有限合伙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涤除其有限合伙人身份。这两个案子放在一起看,对企业做员工持股、合伙人退出以及离职人员工商登记管理,都有一些比较实际的参考意义。人离职了,但工商登记不会自己消失雷某(化名)原来是南京一家科技公司的技术总监。2023年4月入职以后,因为公司的安排,他后来被登记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但从案件证据来看,雷某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公章、法人章也不由他保管。2023年12月29日,雷某和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人虽然走了,工商登记却没有跟着变。雷某后来通过微信、EMS快递向公司发函,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工商变更。公司没有处理。他也曾尝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这类事情现实中并不少见。员工入职时,公司可能因为经营、融资、项目申报或者内部管理需要,让员工、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真正到了离职的时候,劳动合同倒是解除了,但公司内部没有及时作出人员调整,工商登记更没有同步变更。对已经离职的人来说,这个身份一直挂着,自然不会放心。第一场官司,我们重点不是去争“是不是挂名法人”这类案件当事人经常会说一句话:“我只是挂名的,公司的事情我根本没管。”但真正到了诉讼里,仅仅证明自己“没有实际管公司”,还不够。我们接手以后,更关注几个能够落到证据上的问题:什么时候离职?有没有明确提出辞任?辞任通知有没有送到公司?离职以后是不是还在履行公司职务?公司收到通知以后,有没有重新确定法定代表人?所以第一场诉讼中,除了工商档案,还提交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书面函告、微信记录、EMS寄送记录、用章记录等材料。这些证据放到一起,解决的是同一个问题:雷某与公司的实际任职关系已经结束,而且他已经明确向公司表达了退出的意思。法院在判决中也对这些证据进行了确认。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雷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变更登记手续,涤除雷某的相关登记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工商还没有变”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永远不能辞”。对于公司来说,也不能因为内部股东意见不统一、没有找到接任人员,就长期不处理已经辞任人员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条现行《公司法》第七十条对董事辞任作了规定: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是,如果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以前,原董事仍应依法继续履行职务。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这类案件中一直比较强调:辞职、辞任最好不要只停留在口头。至少要有书面通知,而且最好能够证明公司什么时候收到。微信、EMS、电子邮件、公证送达等证据,真正发生纠纷时都会比一句“我早就和老板说过了”有用得多。法人身份解决以后,还有一个有限合伙人的身份第一场官司处理完,并不意味着雷某和原来的企业关系全部处理完了。此前公司还做过员工持股安排。雷某是南京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这家有限合伙企业又与其原来任职的公司存在持股关系。所以劳动关系结束以后,他还有一个问题:有限合伙人身份怎么退出?2025年2月,雷某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并发送了书面函件,但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处理。这个案子接下来怎么打,关键其实不在工商登记,而在当初那份《合伙协议》。我们重新把合伙协议梳理了一遍。其中有一个约定很重要: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如果已经不再专职服务于相关企业,包括辞职、离岗、自行创业、被辞退、被依法解聘等情况,属于协议约定的退出情形。而雷某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在2023年12月29日解除。这个日期不是口头说的,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前面的法定代表人涤除案件,也已经围绕这一事实作出生效裁判。这样第二场官司的重点就比较明确了。我们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大家现在关系不好了,所以让我退吧。”而是直接回到双方当初签的合伙协议:你们自己约定的退伙条件,现在是不是已经发生了?法院最后认定:退伙时间就是离职当天第二场诉讼中,对方并不同意雷某退伙。案件还涉及投资款到底有没有实际进入合伙企业、企业是否已经具备结算条件等争议。但这些争议,并没有改变一个已经比较明确的事实:双方的合伙协议对退伙条件已经作出了约定。而约定的情形已经发生。法院最后认定,雷某于2023年12月29日退出该有限合伙企业,并判令有限合伙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涤除雷某的有限合伙人登记。有意思的是,这一天也正是雷某和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所以回头看这个案子,真正起作用的其实是一条很简单的证据链:劳动关系解除 →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发生 → 要求退伙 → 对方不配合 → 诉讼确认退伙及办理工商变更。合伙人到底什么时候可以退伙?法律怎么规定这也是很多南京企业、股东或者合伙人发生纠纷以后经常问的问题:“其他合伙人不同意,我是不是就永远退不了?”不能一概而论。首先还是要看合伙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本案最直接对应的,就是第一种情况:双方已经提前在合伙协议里约定了退出条件,而这个条件后来确实发生了。这也是这个案件对企业最有价值的地方之一。合伙协议到底怎么写,在大家合作顺利的时候可能觉得无所谓。真正有人要走的时候,区别就出来了。退伙成功,也不等于过去所有责任全部清零这一点也要单独说清楚。第二场案件最终解决了“能不能退”和“工商身份能不能涤除”,但雷某一开始还提出过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后来这一部分撤回了。所以法院没有在这个案件里继续处理具体的退伙财产结算。确认退伙、工商变更、退伙结算,实际上是几个有关联、但又不能完全画等号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对于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所以企业或者合伙人遇到退出问题,不能简单理解成:“工商一变更,以前的事情就跟我全部没关系了。”是不是已经退伙、什么时候退伙、退出时如何结算、退伙前的债务如何承担,需要分开看。这两个案子办完以后,我们更想提醒企业的是前端很多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我们看下来都有一个类似的问题:“进入机制”写得很细,“退出机制”写得很少。员工什么时候拿到股权、占多少比例、认缴多少、实缴多少,这些通常写得清清楚楚。但一问:员工主动辞职怎么办?公司把员工辞退怎么办?员工离开公司以后,持股平台里的份额谁来接?按照什么价格退?什么时候算正式退出?工商变更谁负责?有人不签字怎么办?协议里可能只有一句:“届时另行协商。”真发生股东纠纷或者合伙人退伙纠纷,“另行协商”往往就是最麻烦的地方。如果企业采用有限合伙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我们更建议在协议里提前把离职、辞退、退休、严重违纪、竞业冲突、死亡等不同退出情形分开写,退伙时间、份额处置方式、结算价格、付款期限、工商变更配合义务也尽量写清楚。还有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问题。人员离职以后,该辞任的及时办理辞任,该形成股东会、董事会文件的及时形成,该变更工商登记的尽快变更。不要等原来的员工已经离职半年、一年以后,双方再因为一个工商登记身份重新打一场官司。在南京发生股权纠纷,第一步不是急着“退股”。我们接触这类咨询时,经常有人开口就是:“律师,我现在想退股,怎么办?”但后面通常还要继续问很多问题:你到底是有限公司股东,还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你直接持股,还是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有没有实际出资?公司章程怎么写?有没有单独签股东协议或者合伙协议?协议里的退出条件是什么?你是不是还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不同答案,对应的解决路径可能完全不一样。股东退出、股权转让、有限合伙人退伙、公司减资、公司解散、法定代表人涤除,本身也不是同一类法律问题。在南京发生股权纠纷、股东纠纷或者合伙纠纷后,与其一开始就只问“能不能退”,不如先把工商档案、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伙协议、出资凭证、离职材料以及双方沟通记录整理出来。很多案件真正的突破口,就藏在当初签过的一份协议里。案例信息案件一:(2024)苏0105民初6958号案件二:(2025)苏0105民初15854号承办律师:何大为律师、何进律师代理律所: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高瞻案例】公司拖欠24万多元货款,能否要求关联公司和股东一起偿还?
案件结论:公司拖欠货款时,债权人不一定只能起诉合同相对方。如果证据能够证明关联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和经营场所等方面长期交叉,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可以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也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双双律师代理供货方追收货款。法院判令合同相对方支付24万多元货款及逾期利息,并认定另一家关联公司和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对另一关联公司的股东,因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法院没有支持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请求。本案关键词:南京货款律师、南京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公司拖欠货款、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责任、企业欠款追收。一、案件经过:货已经供了,对方确认欠款,却以另一份代理争议为由暂停付款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某材料供应公司先后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供应岩棉板、岩棉隔离带等材料。供货方完成交付后,货款没有全部结清。供货方通过企业往来询证函、公证寄送等方式核对账目。此后,甲公司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确认截至2016年底仍欠货款24万多元,并表示曾约定在2017年付清。但甲公司又以双方存在品牌代理合作争议为由暂停付款。供货方起诉时,不仅要求甲公司付款,还将乙公司、甲公司的唯一股东以及乙公司的一名股东一并列为被告。案件因此不只是“货款该不该付”,还涉及两家公司是否混同经营、关联公司和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二、真正的争议不止是欠款金额,而是责任主体怎么锁定本案需要回答四个问题:1. 甲公司已经书面确认欠款,能否再以另一项合作争议为由拒付货款?2. 乙公司并非每份合同的名义买方,为什么可能对甲公司的货款担责?3. 甲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怎样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4. 乙公司的股东认缴期限尚未届满,能否仅因公司欠债就要求其提前担责?对供货方来说,只证明“货款该付了”还不够。如果债务公司没有可执行财产,即便胜诉,回款也可能受阻。因此,刘双双律师在锁定欠款的同时,进一步梳理交易背后的人员、资金和经营关系,为判断责任主体建立证据基础。三、律师办案思路:把零散痕迹整理成四条证据链1. 先用书面确认锁定欠款,再把其他合作争议从本案中剥离甲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尚欠供货方24万多元,并写明原先约定的付款时间。结合购销合同、发货凭证、发票、付款记录和询证函,供货、结算及欠款事实能够相互印证。甲公司提出的品牌代理争议,与购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在没有形成可抵销债权或其他法定抗辩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双方还有别的纠纷”就一直扣住已经确认的货款。法院也采纳了这一处理思路。2. 人员线:谁在签合同,联系方式又指向谁部分以甲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经办人签名或预留手机号码却指向乙公司的股东、原法定代表人。同一号码还出现在其他合同及工商登记信息中。多份、不同时间形成的材料均指向同一经办人,能够证明两家公司存在人员交叉。3. 财务线:谁签合同,与谁付款并不一致发货、开票、收据和银行付款记录显示,乙公司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甲公司名下合同的货款;发给一家公司的对账材料,还曾由另一家公司盖章确认。关联公司偶尔代付款,并不当然等于人格混同。但如果长期交叉付款、共同对账,又无法清楚区分各自债权债务,就会动摇公司财产独立的基础。4. 业务与场所线:经营范围、办公地点和联系信息相互重合工商档案反映,两家公司在保温材料销售、建筑保温施工等业务上存在交叉。多份合同使用相同传真号码,租赁材料、登记地址及现场情况也显示,两家公司实际经营办公场所高度重合。刘双双律师没有把“同一地址”或“同一电话”单独当成结论,而是将人员、业务、资金和场所四条线放在一起。法院最终认定,两家公司已经存在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难以区分。四、法院认为:支持到哪里,边界也要写清楚1. 已确认的到期货款应当支付法院认为,多份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供货方已经履行供货义务,收货方应支付价款。甲公司书面确认欠款,法院据此支持24万多元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2. 两家关联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共同对外承担责任法院从人员、主营业务、财务和实际经营场所四方面审查后认定,两家公司虽然在工商登记上相互独立,但实际边界模糊、财产难以区分,构成人格混同,因此支持两家公司共同偿还涉案货款。需要注意,关联关系本身不等于人格混同。只有混同达到损害公司独立人格和债权人利益的程度,才可能产生共同担责的后果。3. 一人公司股东没有完成财产独立举证,应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按照案件审理时适用的公司法规则,法院判令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另一公司股东认缴期限未到,不因公司欠债当然担责供货方还主张乙公司的一名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该股东的认缴期限尚未届满,法院认为其并未违反出资承诺,因此没有支持这部分请求。这也说明,诉讼中不是被告列得越多越好。关联公司或股东是否担责,都要有对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五、案件结果:24万多元货款获支持,关联公司和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供货方支付24万多元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甲公司的唯一股东及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供货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中,刘双双律师代理原告供货方参加诉讼。本文仅依据裁判文书披露的一审事实和裁判结果整理,不对执行情况或后续程序作未经证实的推断。六、法律依据:判决适用旧法,今天处理同类纠纷还要看现行规则本案裁判作出于2019年,判决依据的是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今天处理同类纠纷,应根据事实发生时间确定法律适用,不能简单用新法倒推旧案。相关规则与争议问题可以这样对应:• 到期货款是否应当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 关联公司混同后是否共同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一人公司股东如何证明财产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何时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1. 买受人应按约支付到期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要求当事人全面履行约定义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一方未支付价款等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价款。2. 关联公司混同与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现行法已有明确条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各公司应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3. 股东出资责任要区分“未履行义务”和“期限尚未届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认缴期限尚未届满,并不当然等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仍需结合公司偿债状态及法律时间效力具体判断。国家官方法律信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国人大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七、高瞻律师团队提醒:遇到关联公司欠款,先画清“合同、钱、人”三张图遇到关联公司欠款,建议先梳理三张图:1. 合同关系图:谁盖章、谁收货、发票开给谁、付款何时到期。2. 资金流向图:谁付款、谁代付、谁确认对账、收据开给谁。3. 人员和经营关系图:经办人、联系方式、办公地点、业务范围是否长期交叉,财务账簿能否独立。真正有用的证据不是一张工商信息截图,而是不同来源的材料能够相互校验。合同、送货单、询证函、银行流水、发票、工商档案和沟通记录,最好在起诉前按主体和时间顺序整理清楚。常见问题1:公司拖欠货款,应该起诉欠款公司、关联公司还是股东?合同相对方通常是首先需要锁定的被告。是否同时起诉关联公司,要看是否存在人员、业务、财务及经营场所混同;是否起诉股东,则要看一人公司财产独立、股东出资或滥用公司人格等具体事实。常见问题2:关联公司替欠款公司付过货款,能直接要求其共同偿还吗?不能只凭一次代付款下结论。法院还会审查是否长期交叉付款、共同对账、人员和场所是否交叉,以及各自财产能否区分。常见问题3:一人有限公司欠货款,唯一股东一定要还吗?不是自动担责。关键在于股东能否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财务账簿、年度审计、独立账户和清晰的资金往来都会影响判断。常见问题4:对方承认欠款,但说双方还有其他合同纠纷,可以拒付吗?要看另一项债权是否成立、到期并符合抵销条件。仅提出“还有别的纠纷”,通常不足以对抗已经到期并书面确认的货款。常见问题5:两家公司使用同一地址和电话,就一定构成人格混同吗?不一定。地址、电话相同只是判断因素之一,还需结合人员、资金、账目、共同对账及财产边界等证据综合判断。常见问题6:没有正式对账单,只有询证函和付款记录,能起诉吗?可以起诉,但要看合同、订单、送货签收、发票、询证函、付款流水和催款记录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常见问题7:股东认缴期限没到,能否要求其提前对公司欠款负责?不能一概而论。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该项请求。现行法下还要审查公司能否清偿到期债务、出资是否符合加速到期条件以及新旧法的时间效力。常见问题8:南京货款律师办理这类案件,通常先看什么材料?通常先看合同、订单、送货签收、发票、付款流水、询证函、催款记录及工商档案。若考虑追究关联公司或股东责任,还要补充共同经办、交叉付款、办公场所及财务混同等证据。常见问题9:起诉前是否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要结合欠款金额、拖欠时间、对方经营和财产状况判断。如存在资产转移或执行风险,应尽早评估诉前或诉讼保全,并准备财产线索和担保方案。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合同与公司法律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买卖合同纠纷、货款催收、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股东责任、财产保全及执行回款等法律服务。如需南京货款律师、南京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南京合同款律师或南京公司债务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与我们联系。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有法律需求的人及时获得帮助。
【高瞻案例】货款被拖欠19.65万元,对方以质量问题反诉32.86万元怎么办?
高瞻律师代理原告追讨货款:法院支持全部本诉请求,并驳回买方质量异议反诉合同总价65.5万元|拖欠货款19.65万元|反诉维修费32.86万元|原告本诉全部获支持直接答案:买方提出材料或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不等于货款就可以无限期不付。尤其是工程已经完成、整体验收并投入使用后,买方如果还想用质量问题对抗付款,甚至反诉索赔维修费,就得把缺陷、原因、责任和损失一项项证明清楚。仅凭漏水照片、维修通知或者第三方报价,通常还不够。本案买方申请质量及修复费用鉴定后未按期缴费,法院最终支持原告全部货款请求,并驳回32.86万元维修费反诉。本案中,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刘双双律师代理原告某防水工程公司追讨剩余货款。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不仅拒绝付款,还以漏水、卷材质量等问题反诉索赔328,600元。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支付196,500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并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对于搜索“南京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南京货款律师”或“南京工程款律师”的企业来说,这个案件回答了一个很常见的问题:对方拿质量问题当拒付款理由,还提出高额反诉,供货施工方该怎么应对?一、案件经过:材料已经供应、施工已经完成,19.65万元尾款仍未支付2018年8月,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防水工程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防水工程公司为哈尔滨某仓库屋面防水保温项目供应TPO卷材、自粘隔汽膜等材料,并负责运输、安装施工和保修。合同总价为655,000元。付款节点约定得比较清楚:签约后支付10%预付款;材料进场并开始施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防水保温工作完成后支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在工程验收满两年后支付。合同还约定,逾期付款按照每日0.05%的标准承担责任。某防水工程公司于2018年10月进场施工,同年12月完成工作。2019年3月形成的完工报告载明,合同范围内工程量基本完成,涉案项目后来也通过整体验收并投入使用。但买方始终没有付清尾款,尚欠196,500元。起诉后,买方认为屋面存在漏水、卷材脱焊等问题,主张付款条件没有成就;同时提起反诉,要求供货施工方赔偿328,600元维修费。案件因此不再只是简单的货款催收,而变成了“到期货款能不能支付”和“质量损失能不能成立”两条证据线同时推进。二、这起买卖合同纠纷真正难在哪里合同既有材料买卖,也有安装施工和保修内容,付款条件应当怎样认定?项目已经完工、整体验收并投入使用,尾款和质保金是否已经到期?现场出现过漏水,能否直接推定为防水材料或施工质量不合格?买方主张32.86万元维修费,是否有实际支出、因果关系和合理依据?买方申请质量及修复费用鉴定后没有按期缴费,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实践中,现场出现问题是一回事,能不能把责任归到某一家供货施工单位,又是另一回事。后续施工破坏、成品保护不到位、其他单位作业或者使用管理,都可能影响屋面状况。律师不能停留在“漏没漏水”的争论里,而要继续追问:问题出在哪里、什么时候发生、谁造成、修了什么、钱有没有真正花出去。三、法律怎么规定:到期货款应当支付,质量反诉也要完成举证1. 合同有效,双方就应当按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本案而言,既要看供货施工方是否完成材料供应和施工,也要看买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付款。法院结合完工报告、整体验收和投入使用等事实,认定剩余价款已经具备支付条件。2. 到期货款未付,债权人可以请求继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等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3. 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是否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是法院审查质量抗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及时通知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缺陷原因和损失金额。4. 质量问题不是一句话,主张赔偿的人要拿出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买方反诉维修费,不仅要证明现场有问题,还要证明问题与供货施工方的履行存在因果关系,维修确有必要,费用已经发生或者具有充分、合理的计算依据。5. 申请鉴定后不缴费,可能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工程质量、缺陷原因和合理修复费用往往具有专业性。本案买方申请对质量和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却没有在法院要求的期限内缴纳鉴定费,鉴定因此终止。缺少鉴定意见,现有证据又不足以证明缺陷原因和损失金额,反诉请求最终没有获得支持。法律条文官方信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一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六十七条)。判决实际援引条文以裁判文书所载为准。四、高瞻律师如何代理原告:追货款和拆解质量反诉同步进行1. 先把每个付款节点落到具体证据上刘双双律师先按照合同约定梳理预付款、进场款、完工款和质保金,再把施工时间、完工报告、整体验收及项目投入使用逐项对应。这样一来,原告不是笼统地说“活干完了”,而是能说明每一笔款为什么已经到期。2. 不回避维修事实,但要求区分现象和责任原告没有把现场维修一概否认,而是结合双方往来、现场处理和其他施工因素,区分漏水现象、缺陷原因及责任主体。做过维修,不等于承认全部问题都由原告造成;现场有漏点,也不当然等于材料本身不合格,更不能直接推出应当整体更换。3. 把32.86万元反诉拆成三个必须回答的问题对方要获得维修费支持,至少应当回答:第一,质量问题是否由原告供应的材料或施工造成;第二,维修项目是否与本案合同范围对应;第三,328,600元是已经发生的损失,还是尚未实施的报价。对方虽然提交了照片、邮件、监理通知及报价等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形成完整闭环。判决书还载明,买方曾委托第三方维修并结算25,325元,但现有材料仍不足以证明该费用全部应由原告承担。已经结算的25,325元与主张的328,600元之间也存在明显差额,第三方报价不能当然等同于买方已经支出同额维修费。4. 抓住鉴定终止这一关键节点质量原因和修复费用需要专业判断时,鉴定往往是关键证据。买方申请鉴定,却没有按期缴费,导致鉴定程序终止。既没有鉴定结论,其他证据又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和损失金额,法院据此认定买方没有完成反诉所需的举证。5. 将逾期责任按本金和时间分段主张原告对工程尾款和质保金分别确定起算时间:以176,8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算;以19,65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计算。分段列明本金、到期日和合同标准,避免利息请求因计算模糊而难以审查。五、案件结果:原告本诉全部获支持,买方32.86万元反诉被驳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建设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防水工程公司支付货款196,500元;并以176,8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照每日0.05%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9,65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按照每日0.05%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驳回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由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刘双双律师代理原告参加诉讼。本文只陈述裁判文书载明的一审结果,不对后续程序作未经证实的推断。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2)黑0113民初229号代理立场:原告(供货施工方)代理律所: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双双律师脱敏说明:本文已删除当事人及企业真实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名称、项目人员、住所、联系方式等可识别信息,仅保留案号和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姓名。六、高瞻律师团队提醒:货款纠纷遇上质量异议,先把两笔账分开一笔是货款账:合同总价是多少、已经付了多少、哪一笔何时到期;另一笔是质量账:缺陷是否存在、由谁造成、修复是否必要、实际损失是多少。对方说有质量问题,并不意味着付款义务自动消失;债权人也不能因为项目已经使用,就当然否认任何质量责任。真正有效的处理方式,是让双方主张都回到证据上。常见问题1:工程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对方还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全部货款吗?不一定能。验收和实际使用是判断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重要事实。如果买方仍主张质量问题,应结合合同、质保期、异议通知、检测鉴定及问题对合同目的的影响来判断。局部维修争议通常不当然等于可以拒付全部到期货款。常见问题2:对方提出质量异议,谁承担举证责任?谁主张质量缺陷及损失,谁就应当对相关事实提供证据。照片和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曾经反映过问题,但要进一步索赔,通常还需要检测或鉴定、维修方案、合同、结算、付款凭证等材料证明原因和金额。常见问题3:对方反诉高额维修费,供货方怎么办?不要只争论“有没有问题”。应当逐项审查问题发生时间、合同范围、其他施工单位、维修通知、缺陷原因、实际支出和报价依据。涉及专业问题时,还要尽早确定是否申请鉴定、鉴定哪些事项以及由谁预缴费用。常见问题4:只有第三方维修报价,没有付款凭证,能要求赔偿吗?报价单可以作为判断修复方案和价格的参考,但它不当然等同于已经发生的损失。法院还会审查维修是否必要、项目是否实施、价格是否合理,以及费用与对方违约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常见问题5:南京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通常先看哪些证据?通常先看合同、订单、送货签收、进场及完工记录、验收材料、发票、对账单、付款流水、催款记录和质量异议通知。如果交易同时包含安装施工,还要补充监理通知、维修记录、现场照片、其他单位施工情况及质保约定。常见问题6:货款被拖欠,对方又以质量问题反诉,是否需要财产保全?要结合欠款金额、拖欠时间、对方经营和财产状况评估。质量反诉可能拉长审理周期,如果发现账户资金不稳定、资产转移或另有执行案件,应尽早与律师讨论诉前或诉讼保全,同时准备相应担保材料。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合同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团队,为南京企业提供买卖合同纠纷、货款催收、工程材料款、产品及施工质量异议、合同反诉、财产保全和执行回款等法律服务。如需南京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南京货款律师、南京合同款律师或南京工程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与我们联系。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有法律需求的人及时获得帮助。
【高瞻案例】离职后公司让我退钱怎么办?报销款被追回、公司要求赔偿,南京劳动仲裁律师案例解析
员工离职后,公司要求退回几万元,劳动者应该怎么办?很多劳动者在离职以后,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已经办理完离职手续,公司突然通知:“你之前报销的费用有问题,需要退回来。”“财务重新审核发现,有几万元报销没有完整凭证。”“如果不退款,公司将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起诉。”还有一些员工遇到:离职后公司扣留最后一个月工资;公司以工作失误为由要求员工赔偿;公司认为员工造成损失,要求员工承担责任;签完离职协议后,公司又反过来追讨费用;收到公司律师函,不知道自己是否真的需要承担责任。面对这些情况,很多劳动者都会产生疑问:公司说要退钱,就一定要退吗?答案并不是。劳动争议处理中,公司提出要求,并不代表要求一定成立。关键要看:公司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公司是否完成了举证责任;员工是否真的存在过错;双方之间的证据如何认定。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近期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某员工离职后,原公司认为其此前领取的部分报销款不符合要求,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员工返还63110.19元。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服务部代理该员工应诉。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驳回公司全部请求。这个案件值得劳动者关注的,不只是最终结果。更重要的是:公司已经审批、已经支付的费用,离职以后还能不能要求员工退回来?这其中涉及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公司规章制度效力、报销审批流程以及“不当得利”的认定问题。注:本文根据高瞻律师代理真实案件及法院判决整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劳动者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已进行脱敏处理。案件事实及裁判观点以法院判决书为准。一、真实案例:员工离职后,被公司要求返还6万多元报销款本案劳动者陶某(化名)于2023年入职南京某公司。入职后,公司向其告知了内部报销流程。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公司工作人员曾通过微信向员工说明:员工提交报销申请后,需要填写费用信息、上传相关材料,经过主管审核、负责人审核后,再由财务核对付款。员工在职期间,公司陆续向其支付报销款共计91489元。2024年9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离职之后,双方围绕报销问题产生争议。公司认为:上述报销款中,有部分费用没有完整的发票、付款记录等材料,不符合公司报销要求。扣除公司认可部分后,还有63110.19元缺少合法依据,应当返还。因此,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员工返还上述款项。员工则认为:这些费用不是自己私自取得,而是按照公司的报销流程申请,公司审核通过后主动支付。公司既然已经完成审批并付款,不能在员工离职以后,再单方面否认此前的审批结果。二、高瞻律师代理思路:公司要求员工退款,不能只说“材料不完整”很多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会陷入一个误区:公司说缺发票,就赶紧找发票;公司说违反制度,就赶紧解释制度。但劳动争议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简单判断“材料有没有”。而是:公司凭什么认定员工取得这笔钱没有依据?针对公司的诉讼请求,高瞻律师代理员工后,主要围绕以下几个关键问题展开。第一,公司说报销违规,需要证明员工违反了什么具体规定公司主张员工报销不符合要求。那么首先需要回答:公司的报销制度是什么?制度有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费用不能报销?必须提交哪些材料?缺少材料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员工是否知道这些要求?不能在诉讼过程中,仅仅根据财务重新审核结果,说:“我们认为以前报销不符合要求。”劳动争议处理中,谁提出主张,谁需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公司虽然主张部分报销材料不符合要求,但没有提交能够证明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劳动者已经知晓,并且对报销材料有明确要求的相关制度。法院因此认为,公司仅以“材料不完整”为由要求员工返还,没有充分依据。这也是本案第一个关键点:公司认为员工违规,与公司能够证明员工违反了什么规则,是两回事。三、公司已经审批付款,为什么离职后还能要求员工退款?这是本案最核心的问题。公司认为:员工拿到的钱,其中部分没有完整材料,因此属于“不当得利”。但高瞻律师代理过程中重点指出:员工取得这笔钱,并不是没有原因。整个过程实际上是:员工提出报销申请 → 公司内部审核 → 公司审批 → 财务付款。员工不是绕过公司流程拿走钱,也不是自行决定报销金额。法院审理后也确认:员工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公司告知的流程提交报销申请,公司经过主管、负责人等内部审核后支付报销款。因此,本案真正需要判断的不是:“现在还能不能找到全部票据?”而是:“员工当时取得这笔钱,是否没有法律依据?”四、公司主张“不当得利”,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简单理解:成立不当得利,需要证明:第一,员工获得了利益;第二,公司受到损失;第三,员工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本案争议焦点,就是第三点。员工获得报销款有没有依据?法院认为:员工按照公司要求提交报销申请,公司经过内部审批后付款。公司如果认为员工取得款项没有依据,就需要进一步证明:员工具体违反了哪项有效制度;哪些报销事项不符合要求;公司为什么当时会审批通过;员工是否利用公司错误审批获取了利益。但公司没有完成上述证明。法院最终认定:员工取得报销款,不属于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公司要求返还63110.19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五、离职协议写了“报销材料不完整”,员工是不是一定要退款?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情况:员工离职时,公司要求签署离职协议。协议中写:“部分报销材料未完善。”“双方费用后续处理。”“员工需要补充相关材料。”很多员工担心:签了以后,是不是以后就不能维权?本案同样涉及这个问题。公司提交的离职协议中,确实提到了:部分报销单据没有提供完整,离职后需要整理报销材料,并提供付款记录、发票等证明。但是法院没有简单按照这一句话认定员工必须退款。原因在于:法院需要审查协议约定针对的具体事项。本案中,法院认为:离职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主要涉及离职后的报销处理以及工作交接,并没有明确约定:员工此前已经审批并取得的报销款,如果材料不足,就必须返还。因此,公司依据离职协议要求员工返还此前报销款,法院没有采纳。这提醒劳动者:离职协议不是简单签字文件。涉及工资、奖金、提成、报销、赔偿责任等内容,都应谨慎确认。六、员工离职后被公司追款,常见的劳动争议场景1. 公司要求员工赔偿损失怎么办?例如:(1) “项目亏损,公司要求你赔偿。”(2) “客户投诉,公司要求你承担责任。”(3) “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要从工资里扣。”这种情况下,需要审查:公司损失是否真实存在;损失是否与员工行为有关;员工是否存在过错;公司是否存在管理责任。不是公司认为员工造成损失,就当然可以要求员工承担全部责任。2. 公司扣工资、扣奖金、扣提成怎么办?常见情况:(1) 最后一个月工资不发;(2) 年终奖取消;(3) 销售提成不结算;(4) 绩效工资被调整。劳动者需要重点保存:工资约定;绩效规则;提成方案;工作完成记录;公司通知文件。3. 被公司违法辞退怎么办?很多员工遇到:(1) 公司口头通知不用来了;(2) 逼迫员工主动辞职;(3) 以“不符合要求”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应及时保存:聊天记录;邮件;录音;解除通知;考勤记录。4. 公司调岗降薪怎么办?如果公司:(1) 降低工资待遇;(2) 调整工作地点;(3) 安排明显不合理岗位;(4) 要求员工被迫离职。劳动者需要及时固定证据,不要轻易签署“本人同意调整”等文件。七、案件结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信息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苏0102民初13885号代理律师:唐琳律师,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裁判结果: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载明法院、案号、代理律师等信息。八、高瞻律所劳动法律服务部对个人劳动者的风险提示1.劳动争议维权,证据比情绪更重要很多劳动者遇到纠纷时,会认为:“公司明显不合理。”但到了劳动仲裁或者法院阶段,最终看的不是谁更委屈,而是谁能够证明事实。劳动争议案件中:欠薪,需要证明欠多少;违法辞退,需要证明解除过程;加班费,需要证明加班事实;公司追款,需要判断对方证据是否充分。所以,发生劳动争议后:第一步不是马上争吵;而是固定证据,分析法律关系。2.收到公司律师函,不代表公司一定有理律师函只是对方提出的主张。劳动者需要判断:公司依据是什么;证据是否完整;是否超过时效;自己有哪些证据。不要因为公司先发函,就认为自己一定承担责任。2. 离职前及时保存劳动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加班记录;绩效材料;调岗通知;解除通知;离职协议;报销审批记录。证据越早保存,维权越主动。3. 不要轻易签署“全部结清”“无任何争议”特别涉及:工资;奖金;报销;经济补偿;赔偿责任。签署前应认真确认。4. 劳动争议不要拖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期间为一年。不同案件类型,时效计算方式可能不同。发现问题后,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影响维权。在南京遇到工伤赔偿、欠薪、未签劳动合同、违法辞退、调岗降薪、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建议尽早咨询律师,及时固定证据,避免错过工伤鉴定、劳动仲裁时效。高瞻律所劳动法律服务部提供法律咨询、案件分析、劳动仲裁及诉讼代理服务。如需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南京劳动争议律师提供帮助,可联系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有法律需求的人及时获得帮助。
【高瞻案例】公司调岗降薪、强制异地调动怎么办?员工拒绝调岗被扣工资,最终获11万余元经济补偿
“公司通知我下个月去外地工作,不去就算旷工。”“原来做技术岗位,公司突然让我转销售,不接受怎么办?”“公司调岗后降低工资,我不同意会被辞退吗?”“拒绝公司调岗,公司能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在南京劳动争议案件中,调岗、降薪、异地调动一直是劳动者咨询比较多的问题。很多员工认为,公司调岗就是违法;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并不是所有调岗行为都会被认定违法。法院通常会综合审查:· 公司是否具有经营调整的实际需要;· 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调岗事项;· 调整后的岗位、地点、薪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是否明显增加劳动者负担;· 公司是否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 员工拒绝后,公司是否采取了扣工资、认定旷工等措施。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服务部近期办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异地调岗引发劳动纠纷案件。本案中,公司将长期在南京工作的员工调整至吉林项目,员工因家庭及生活成本原因拒绝,公司随后按照旷工处理并扣减工资。最终,法院认定:员工拒绝此次调岗具有合理性,公司后续扣减工资、未提供原劳动条件的行为,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最终法院支持劳动者获得:工资差额、加班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约12万元。一、南京员工被调往吉林,不去上班算旷工吗?Y先生于2014年进入某信息技术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双方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Y先生实际岗位为讲师,自2022年起长期在南京某合作项目工作。多年工作地点稳定在南京。2024年7月,公司突然提出:由于Y先生未取得项目要求的教师资格证,公司无法继续安排其在南京项目工作,准备将其调整至吉林项目。从公司角度看,确实提出了一定经营管理理由。双方劳动合同中也约定,在项目调整、机构变化、生产经营需要等情况下,公司可以对岗位进行调整。但问题在于:这一次调整并不是普通岗位变化,而是:从南京长期调整到吉林工作。双方沟通过程中,Y先生并没有直接拒绝。他提出:如果长期前往吉林工作,公司应当考虑住房、交通以及异地生活成本。双方围绕住房补贴、探亲路费、异地补贴进行了多次沟通。沟通记录显示,Y先生曾表示原则上服从公司安排,但希望公司解决异地工作带来的现实困难。案件中还有一个重要背景:2024年7月24日,Y先生女儿出生。公司要求其前往吉林长期工作时,孩子尚未满月。最终双方未能就补贴问题达成一致。2024年8月16日,公司向Y先生发送《工作地点调整通知书》,要求其在8月21日前到吉林项目报到,并明确:逾期不到岗,按照旷工处理。Y先生没有前往吉林,随后,公司按照旷工扣减工资。2024年9月18日,Y先生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认为公司存在:· 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等问题。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高瞻律师代理思路:不是证明“公司不能调岗”,而是证明“此次调岗不具有合理性”很多劳动者遇到调岗问题时,第一个想法是:“公司调我岗位,就是违法。”但劳动案件不能这样简单判断。企业具有一定经营自主权。如果公司因为经营调整、项目变化,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合理调整,法院通常会予以认可。因此,本案代理过程中,高瞻律师并没有简单主张:“公司没有调岗权。”而是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第一,公司这次调岗是否合理?第二,员工拒绝调岗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第三,公司后续按照旷工处理是否合法?这也是法院最终采纳代理意见的重要基础。三、法院观点:公司可以调岗,但调岗必须具有合理边界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适当调整员工工作地点。但本案存在特殊情况。第一,调整距离过远。Y先生原工作地点在南京,而公司要求其长期前往吉林。法院认为,数千公里距离会明显影响劳动者家庭生活,即使公司提供每月探亲安排,也会给劳动者造成较大负担。第二,劳动者家庭情况特殊。Y先生女儿刚出生,公司仍要求其长期异地工作。法院将这一因素纳入调岗合理性的判断。第三,劳动者并非无理由拒绝。Y先生并没有拒绝工作,而是希望公司提高异地补贴,解决长期异地工作的现实问题。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求增加房租及异地补贴,属于合理要求,其拒绝此次调岗具有合理性。因此,本案法院并不是认定:“员工可以拒绝所有调岗。”而是认为:企业调岗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不能脱离劳动者实际利益,简单要求员工接受。四、为什么最后认定员工被迫解除,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本案真正决定结果的,并不是“员工没有去吉林”。而是公司后续采取的措施。公司认为:员工没有按照通知到吉林报到,因此属于旷工。但法院认为:既然员工拒绝此次调岗具有合理理由,公司不能直接将其认定为旷工,并据此扣减工资。公司从8月21日起按照旷工处理,导致:· 员工无法继续原岗位工作;· 工资被扣减。法院认为,这已经属于:拒不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Y先生依据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被迫解除。五、员工被迫解除,为什么支持的是经济补偿,而不是赔偿金?很多劳动者咨询时都会问:“公司违法,我是不是可以拿2N?”实际上,需要区分:违法解除赔偿金:一般适用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本案中,Y先生最初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20684.6元。同时,如果法院认定属于被迫解除,则请求经济补偿115725元。法院最终认定:属于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支持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计算:劳动者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Y先生工作接近10年,法院最终支持经济补偿:115725元。六、公司调岗降薪、异地调岗,员工应该保存哪些证据?很多劳动争议输赢,不在于有没有道理,而在于有没有证据。如果遇到调岗问题,建议劳动者重点保存:1. 调岗通知包括:· 调岗时间;· 新工作地点;· 新岗位;· 工资待遇变化。2. 微信、邮件、企业微信聊天记录特别注意保存:“不同意就算旷工”“不接受安排就自己辞职”“不来上班不给工资”等关键内容。3. 工资变化证据包括:· 工资条;· 银行流水;· 绩效记录。如果调岗同时降薪,这是劳动争议中的重要事实。4. 考勤和工作权限变化例如:· 门禁被取消;· OA无法登录;· 工作系统权限关闭;· 无法正常打卡。这些证据可能直接影响法院对于“是否提供劳动条件”的判断。七、员工拒绝调岗,千万不要简单“不去上班”实践中,很多劳动者犯的最大错误是:公司通知调岗后,自己直接不上班。这样容易被公司反过来主张:旷工。更稳妥的方式是:第一,书面表达异议。说明:为什么不同意;哪些因素影响正常工作;自己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第二,保留沟通记录。不要只进行口头沟通。第三,不要轻易签署“个人原因离职申请”。如果劳动者认为公司存在违法行为,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应当注意解除理由和证据对应。八、案件结果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1. 2024年8月工资差额2574.71元;2. 2024年9月工资差额2574.71元;3. 加班费7102.49元;4.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15725元。对于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案件信息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劳动争议代理律师:何进律师,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整理,涉及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均已脱敏。九、高瞻律所劳动法律服务部对个人劳动者的风险提示公司调岗并不意味着一定违法。但如果遇到以下情况,劳动者需要提高警惕:· 公司强制异地调岗;· 南京调往外地长期工作;· 调岗同时降低工资;· 调整岗位与原工作完全无关;· 拒绝调岗后被认定旷工;· 被取消考勤、门禁或者停止安排工作。遇到上述情况,不建议直接离职或者停止工作。建议:及时固定调岗通知、聊天记录、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明确表达自己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必要时咨询专业劳动律师,判断是否属于违法调岗、是否符合被迫解除条件。在南京遇到工伤待遇纠纷、公司未缴社保、欠薪、未签劳动合同、违法辞退、调岗降薪、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建议尽早咨询律师,及时固定证据,避免错过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相关期限。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服务部提供法律咨询、案件分析、劳动仲裁及诉讼代理服务。如需南京劳动争议律师、南京劳动仲裁律师提供帮助,可联系我们欢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有法律需求的人及时获得帮助。
【高瞻案例】工程款转给第三方后能否再追偿?
这是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律师团队办理的真实案件:施工人否认两笔第三方收款属于工程款,建筑公司则主张结算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律所位于南京雨花台区,建设工程法律服务覆盖南京全市;对南京建设工程拖欠纠纷而言,第三方收款是否构成清偿,不能只看收款账户姓名,更要还原付款指示与款项对应关系。一、案件基本事实A公司从事工程建设、建筑劳务分包等业务,B先生是该公司唯一股东。原告C先生曾为A公司承接的无锡某快速化工程提供打梁、运输拉梁等现场施工。双方没有在判决书中体现一份完整书面施工合同,但在工程完成后形成结算单。2024年4月15日,B先生出具一份抬头为"无锡大成路2023年支撑梁方量运输"的结算单,列明打梁、运输拉梁及木方花费等项目,合计196000元。结算单载有"工程完工全部付清",并有B先生签名捺印。C先生在结算单左下方注明收款50000元并签名,右侧又写明"196000-50000=146000"。同日,B先生向C先生转账50000元。2024年6月13日,B先生又向C先生支付30000元。争议主要发生在2025年1月。A公司先后向某石方工程队转账100000元、向C先生经营的水果店转账16000元,两笔转账用途均备注为"工程款"。A公司主张,这116000元均依照C先生一方的安排支付,用于结清结算单项下工程款。C先生则称,100000元是其兄弟后续施工应得的款项,16000元是水果货款,不能冲抵自己的工程款。诉讼中,C先生最初要求A公司支付146000元及利息,并要求B先生承担连带责任;后将工程款请求减少为116000元。A公司和B先生抗辩,案涉196000元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C先生的兄弟实际参与项目施工、结算和催款,并曾通过项目负责人向公司提供收款信息。公司根据收到的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及付款指示向第三方转账,属于履行工程款付款义务。围绕上述争议,双方提交了结算单、转账凭证、微信记录、证人证言、发票和送货资料等证据。案件需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三方收取的100000元能否视为C先生收款;转入水果店的16000元究竟是工程款还是水果货款;若结算款已经付清,B先生是否仍需承担股东责任。案件信息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代理立场: 被告(施工企业及其唯一股东)代理律所: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 陈彩萍律师、陈晓霞律师脱敏说明: 本文已删除自然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详细住所、企业真实名称、项目人员及第三方收款主体名称等可识别信息,分别以A公司、B先生、C先生等代称,仅保留完整案号、审理法院及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姓名。二、✅高瞻律师代理办案策略接受委托后,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律师团队没有把抗辩停留在"公司已经转账",而是围绕每笔款项是否受C先生安排、是否对应196000元结算债务,建立可以逐项核验的证据链。整理材料时,我们先按合同关系、实际施工、结算确认、付款流向和催收沟通五条线制作时间表,同时核查在案材料中是否存在工程签证、增量施工或者结算后新增工程的依据。判决材料没有体现完整书面施工合同,争议最终要落到196000元结算单及后续付款上。为此,我们把每笔款项的金额、日期、账户、备注、账户提供人和付款后反馈列入同一张清偿明细,避免证据各说一段、彼此接不上。第一,先锁定债务基数和已付款节点。结算单明确总额为196000元,C先生确认收到50000元;其后又收到30000元。双方对结算金额以及前两笔共80000元付款没有实质争议,真正需要解决的是剩余116000元是否已经通过第三方收款方式清偿。第二,按照时间顺序还原付款指示。律师将2025年1月23日至26日期间的清单照片、身份证和银行卡照片、微信语音、转账信息截图、原始单据照片等材料串联起来。付款前有人向项目负责人提供收款账户,项目负责人再将相关信息传递给B先生;付款后,B先生继续询问款项是否到账,项目负责人表示结算凭证在其处并准备寄送。前后行为能够相互印证。第三,回应"100000元属于他人后续工程款"的说法。我们对照C先生及关联施工人员关于施工时间、结算主体、催款主体和收款安排的陈述,区分已经确认的事实与缺少证据的推断;再结合付款前账户信息的传递和付款后的到账确认,说明收款账户虽非C先生本人,但付款并非A公司单方随意决定。第四,回应"16000元属于水果款"的说法。我们把这笔款单独拆解,从转账备注、发票开具时间、送货资料能否对应具体时间地点和数量、交易过程是否有连续凭证等角度进行质证,指出仅有发票和无法准确定位的照片、视频,尚不足以割裂该笔款项与工程结算的联系。第五,将主债务与股东责任分层应诉。原告同时起诉A公司和唯一股东B先生,我们先证明公司工程款是否已经清偿,再处理股东责任请求。这样的诉讼方案避免把举证重点分散到次要问题,也便于法庭先审查原告请求赖以成立的主债务基础。三、本案适用法律依据法院认为,双方对B先生代表A公司出具结算单、截至2024年4月15日结欠C先生工程款196000元,以及当日支付50000元、2024年6月13日再支付30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案件争议焦点是结算单项下剩余116000元付款义务是否已经履行。法院首先认定,A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支付的100000元和16000元,转账用途均备注为工程款。对于16000元,C先生关于水果款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对于100000元,结合C先生与关联施工人员的关系、施工和结算安排、收款账户提供过程及微信沟通,A公司有理由相信相关人员有权代表C先生收款。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结算单出具后另有施工并产生新的工程款,现有证据也表明结算前后的工程款权利主体均为C先生。债务人的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没有作出指定时,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因此,100000元付款应优先清偿2024年4月15日结算单项下已经到期的工程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本案中,即便存在结算单出具后的新增工程款,案涉结算债务已经到期,相关付款依法优先用于清偿该到期债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C先生主张16000元为水果款、100000元为他人另行工程款,需要提交相应证据;法院综合判断后认为其证据不足。四、🔴高瞻律师团队·企业风险提示1.债权人要求把工程款转入第三方账户时,不要只保存账号。付款前应让债权人书面确认收款人、代收金额、对应项目和结算批次。南京工程款律师处理这类争议时,通常首先核对付款指示是否真实、明确,并且形成于转账之前。2.转账备注要能够指向具体债务。与其笼统备注"往来款",不如写明项目名称、结算单日期和"工程款",付款后再把回单发给对方,请其确认到账金额和剩余余额。南京工程款律所在审查付款证据时,也更容易据此还原清偿过程。3.项目负责人只是传递账户信息的,授权过程仍要完整保存。债权人最初发送的身份证、银行卡和付款指示,项目负责人的转发记录,公司付款凭证以及对方确认到账的沟通,最好连续留存;单独一张转账截图,往往解释不了为什么向第三方付款。4.旧结算款和新增工程款同时存在的,付款时要说明本次款项冲抵哪一笔。没有明确指定,发生南京建设工程拖欠纠纷后,法院可能依据债务到期时间等因素确定清偿顺序,付款方未必能按照自己事后的解释进行冲抵。5.最后一笔结算款付清后,不要让原结算单继续处于未结状态。应收回原件、注明作废,或者补签结清确认书,把结算总额、每笔付款、剩余余额和是否还有其他到期工程款写清楚。无论企业位于南京雨花台区还是南京其他区域,这都是工程款结算中成本最低的一道风险控制。五、案件处理结果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认定,A公司就196000元结算单项下的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C先生要求继续支付116000元工程款缺乏依据。法院判决驳回C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2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4490元,由C先生负担。本案是一审判决,裁判文书载明当事人可依法提起上诉。本文仅依据现有判决书陈述一审处理结果,不对后续程序作未经证实的判断。公司遇到应收账款难收、合同履行争议、股东矛盾、股权纠纷,或者已经收到律师函、法院传票,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并制定处理方案。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团队,为南京企业提供合同风险防控、应收账款催收、股权纠纷处理、诉讼代理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如需南京公司法律顾问、南京公司律师提供支持,可联系我们。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企业负责人了解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高瞻案例】老板拖欠工资4.6万元怎么办?只有一张欠条能追回吗?
“律师,我干完活以后老板一直不给钱,没有劳动合同,手里只有一张欠条,这钱还能不能要回来?”这是很多劳动者遇到欠薪问题时最常问的问题。现实中,很多人认为:只要老板欠钱不还,就一定要先申请劳动仲裁。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工资拿不到”的问题,都适用同一种处理方式。如果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拖欠工资、违法辞退、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产生争议,一般属于劳动争议,需要按照劳动仲裁程序处理。但如果双方实际属于劳务关系,或者双方已经通过欠条、结算单等方式确认了欠款金额,具体采取劳动仲裁还是直接向法院起诉,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判断。高瞻律师办理的这起案件,就是一起因拖欠劳动报酬产生的纠纷。一、案件基本信息案号:(2025)苏1081民初783号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审理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二、干完油漆活,对方拖欠4.6万元人工费林某此前为汪某提供油漆工劳务。双方完成部分工作后,对人工费用进行了结算。2023年2月,汪某向林某出具欠条,确认欠付人工费84000元,并约定支付期限。但欠条出具后,对方仅支付了38000元,剩余46000元一直未支付。林某多次催要无果,最终委托高瞻律师代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判决书显示,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动报酬46000元及相应利息。法院查明,欠条载明欠付油漆工人工费84000元,后支付38000元,剩余46000元未支付。三、高瞻律师如何处理本案?很多人看到这个案件,会觉得:“不就是有欠条吗?拿着欠条起诉就行。”但实际办理案件时,关键并不是简单提交一张欠条。高瞻律师代理本案时,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先判断法律关系,确定正确维权路径劳动争议和普通劳务纠纷,在处理程序上并不完全一样。如果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例如:l 公司安排工作;l 公司进行日常管理;l 按月支付工资;存在考勤、社保等管理关系;l 发生工资、辞退、加班费等争议,l 通常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但本案中,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看,双方属于油漆工劳务报酬纠纷,法院最终按照民事案件直接进行了审理。因此,遇到“老板欠钱不给”的情况,第一步不是盲目选择劳动仲裁,而是先判断:双方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2. 固定欠款金额,避免陷入无限争议很多劳动报酬案件,真正困难的地方不是对方不承认干活,而是双方对于金额存在争议:干了多少天?每天多少钱?已经支付多少?还剩多少钱?如果没有固定证据,案件很容易陷入长期拉扯。本案中,双方通过欠条确认了84000元人工费,又有后续38000元付款记录,因此剩余金额能够明确计算。法院也依据欠条及相关证据,认定被告尚欠46000元劳动报酬。欠条最大的价值,不只是证明“对方欠钱”,而是把双方之间的结算结果固定下来。3. 不仅主张本金,同时要求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本案中,欠条已经约定付款期限。但期限届满后,对方仍未支付剩余款项。因此,高瞻律师代理时不仅要求支付46000元本金,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法院最终支持: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这也是很多劳动者追讨工资时容易忽略的问题。拖欠时间越长,除了本金之外,也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利息、损失等请求。四、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劳动报酬46000元。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46000元及相应利息。同时,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承担。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判决支持,并不等同于已经实际收到款项。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需要根据执行情况进一步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涉及哪些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其他金钱债务,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被告未支付剩余人工费,法院据此支持劳动报酬请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依法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所以,欠薪案件不能简单理解为“全部直接起诉”或者“全部先仲裁”,需要结合双方关系判断。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六、拖欠工资,到底应该找劳动仲裁律师,还是直接起诉?这是很多人在搜索“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南京劳动争议律师”时最关心的问题。简单来说:先判断双方是什么关系。如果你是在公司长期工作,公司安排岗位、管理考勤、支付工资,那么出现:l 拖欠工资;l 未签劳动合同;l 违法辞退;l 调岗降薪;l 加班费争议;l 经济补偿金争议;通常属于劳动争议。但如果只是给个人临时提供劳务,例如装修、油漆、安装、施工等工作,则可能属于劳务纠纷。所以律师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先了解:l 谁安排你工作?l 谁支付工资?l 有没有劳动合同?l 有没有社保?l 有没有考勤?l 有没有聊天记录?l 有没有结算单或者欠条?这些问题,决定后续到底选择劳动仲裁还是诉讼。七、高瞻律师观点:劳动者维权,关键不是“有没有理”,而是“有没有证据”很多劳动者咨询时都会说:“律师,这个钱本来就是我的。”但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后,法院关注的不只是事情是否发生,而是:你能不能通过证据证明事情发生。劳动报酬纠纷中,以下材料都非常重要:l 劳动合同;l 工资流水;l 微信聊天记录;l 考勤记录;l 工作安排记录;l 工资表;l 欠条;l 结算单。本案能够支持46000元,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双方已经通过欠条固定了欠款金额。对于劳动者来说,很多时候决定案件结果的,不是最后找律师的那一天,而是几个月甚至几年以前有没有留下关键证据。八、高瞻劳动律师团队对个人劳动者的提醒1. 干活的时候就要留证据不要等工资拿不到了,才开始寻找证据。平时注意保存:劳动合同、聊天记录、工资流水、工作照片、考勤记录、工资表等。没有劳动合同,也不代表一定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关键在于能不能证明:你给谁工作、做了什么、工资如何约定。2. 欠条、结算单一定要写清楚如果对方愿意确认欠款,尽量不要只写:“欠工资4万元。”最好写明:欠款人是谁;因为什么产生;总金额多少;已经支付多少;剩余多少;什么时候支付。内容越明确,后续维权越容易。3. 收到部分工资后,要确认剩余金额很多纠纷都是因为:“老板给了一部分,剩下以后再说。”最后双方对于剩余金额产生争议。收到部分款项后,最好通过微信或者书面方式确认:“已收到多少,目前剩余多少未支付。”4. 不要长期等待,要注意维权时效很多劳动者会一直相信:“老板过几天会给。”但时间拖得越久,证据可能越难固定。特别是对方已经拒绝支付、否认欠款或者长期失联时,应及时咨询律师,判断下一步处理方式。5. 不知道走劳动仲裁还是起诉,可以先咨询判断很多人最大的误区,是认为:“欠工资=一定劳动仲裁。”实际上,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处理方式不同。提前判断法律关系,可以避免走错程序。九、写在最后这起案件金额并不算特别大,但很有代表性。对于劳动者来说,追讨工资、人工费,最重要的是三件事:第一,确认是谁欠你的钱;第二,确认到底欠多少钱;第三,用证据把这笔钱证明出来。遇到劳动争议,不要只想着“对方应该给”。法律最终解决的是:你能不能证明,对方依法应当给。在南京遇到欠薪、未签劳动合同、违法辞退、调岗降薪、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建议尽早咨询律师,及时固定证据,避免错过劳动仲裁时效。高瞻律所个人劳动仲裁团队,为南京劳动者提供劳动法律咨询、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如需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南京劳动争议律师提供帮助,可联系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有法律需求的人及时获得帮助。
【高瞻案例】公司被起诉索要440万元工程款,应该如何应诉?
南京承揽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被告:从合同主体和证据链入手,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索要工程款4,408,279.48元及利息,并要求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保全费合计47,066元由原告负担。先说结论:仅能证明自己参与过项目,通常不足以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主张工程款的一方,还要证明合同主体、工作范围、价款形成和欠款余额。公司收到大额工程款诉状后,也应先核对这些基础事实,而不是一上来只解释每一笔钱。这是一起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承揽合同纠纷。对于正在寻找南京工程款律师、南京承揽合同纠纷律师的企业而言,本案最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参与过项目,是否就能证明双方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本案原告称自己实际供应了苗木、做了种植养护,要求公司支付440余万元工程款,还把唯一股东一起告上法庭。项目往来跨越多年,但双方之间到底有没有原告所称的分包或挂靠关系,才是案件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本案中,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刘双双律师、秦坚实习律师代理某园艺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应诉。高瞻律师没有被“原告参与过项目”这一表象牵着走,而是把采购合同、施工合同、结算文件、聊天记录和转账逐一拆开,说明不同主体分别承担了什么工作。法院审理后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园艺公司之间存在其主张的分包或挂靠关系,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案件经过:同一个绿化项目,存在两份合同、两类工作和多个主体2018年6月,某园艺公司与项目总包单位签订苗木《采购合同》,约定由园艺公司为南京某景观绿化项目三标段供应苗木,合同暂定总价6,653,014.83元。合同写明苗木交付后,由总包单位负责种植养护。后经结算,苗木供应价款为5,368,279.48元。与此同时,原告以某劳务公司的名义与总包单位签订《绿化施工合同》,承接同一标段的花草种植工程,合同暂定总价1,668,251.41元,审定造价为1,339,161.04元。也就是说,从纸面合同看,苗木采购和绿化施工分别落在不同主体名下。原告认为,实际情况并不是合同表面写的那样:苗木供应、种植和养护都由其完成,园艺公司只是名义上的合同主体。因此,他以苗木结算价5,368,279.48元扣除其认可的已付款960,000元,起诉要求园艺公司支付剩余4,408,279.48元及利息,并要求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园艺公司和股东则明确否认双方存在分包关系,指出原告参与的是其名下劳务公司与总包单位之间的绿化施工合同。对于已经发生的转账,被告解释为项目介绍等其他往来,并非支付所谓分包工程款。双方争议由此集中到一点:原告做过项目工作,能不能直接推导出园艺公司欠他440余万元?二、本案的关键,不是项目有没有做,而是谁与谁形成了付款关系· 原告以其他公司名义签署施工合同后,能否再以个人名义向苗木采购合同主体主张全部苗木款?· 结算表中的“合并考核”,能否证明苗木实际由原告采购和供应?· 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原告参与种植养护,是否也能证明双方存在分包或挂靠关系?· 被告曾向原告转账,能否仅凭转账反推双方之间存在工程款债务?· 主债务证据不足时,要求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否还有基础?工程项目参与人员多、合同层级复杂,“做过事”“收过钱”“出现在项目群里”都可能是真的,但这些事实并不会自动拼成原告所主张的合同。谁是合同相对方、具体承接什么工作、价款怎样形成,必须分别证明。三、法律怎么规定:谁主张合同款,谁先证明合同关系和欠款事实1.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裁判文书进一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应当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存在分包或挂靠关系,就需要拿出能够证明双方达成合意、实际履行和价款构成的证据。2. 合同通常约束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跳过主体认定理解本案还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苗木采购合同和绿化施工合同分别由不同主体签署。原告若要突破书面合同所显示的主体关系,就应当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真实交易安排与合同表面不一致。3. 电子记录要与待证事实对应,不能只证明“参与过项目”聊天记录、群聊和现场照片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但要看它们具体证明什么。能够证明原告沟通过苗木种植、施工和养护,并不等于能够证明苗木由原告采购,更不当然证明园艺公司与原告约定了440余万元的分包价款。证据数量多,不代表证明方向就一定准确。法律依据及官方信源: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判决实际援引条文以裁判文书所载为准。四、高瞻律师如何应诉:把“项目参与”与“合同债务”一层层分开1. 先固定两份书面合同对应的主体和工作内容高瞻律师首先抓住苗木《采购合同》和《绿化施工合同》:一份指向园艺公司的苗木供应,一份指向原告借用公司名义承接的种植施工。两份合同主体不同、工作内容不同、结算金额也不同。这个基础关系不厘清,后面的聊天和转账很容易被混在一起解释。2. 对“合并考核”作限缩解释,不让一句话替代完整证据链原告提交的苗木结算表记载“与某劳务公司合并考核”。被告方指出,合并考核最多说明采购与种植养护在结算管理上有关联,不能直接证明苗木由原告采购,更不能证明园艺公司把苗木合同整体分包给原告。法院认为,该表述至多说明采购与种植养护工程一并结算,不足以证明苗木采购由原告完成。3. 区分聊天记录证明的工作范围原告提交了与项目人员及园艺公司股东的聊天、项目群记录和养护照片。高瞻律师没有简单否认原告参与项目,而是追问这些材料究竟指向苗木采购,还是种植养护。法院认为,相关聊天主要反映苗木种植、养护等沟通,无法充分证明双方存在原告所称的分包或挂靠关系。4. 让每一笔转账回到对应法律关系中被告方确认曾向原告转账,并补充说明实际转账总额为1,178,800元,但否认这些款项属于原告主张的分包工程款。转账只能证明资金发生过流动,款项性质仍要结合合同、备注、沟通和结算依据判断。原告未能建立“转账—分包合同—欠款余额”之间的完整对应关系。5. 主债务不能成立,股东连带责任也失去前提原告同时要求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股东责任以公司对原告确有债务为前提。本案中,法院先否定了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债权,针对股东的连带责任请求自然也无法获得支持。五、案件结果: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105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提交的结算材料、聊天记录及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某园艺公司之间存在所称的分包或挂靠关系,对原告要求支付4,408,279.48元工程款、逾期利息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均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066元,由原告负担。高瞻代理人员刘双双律师、秦坚实习律师代表某园艺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参加诉讼。本案经历一审、二审,二审开庭审理后,对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案号:(2024)苏0105民初1995号、(2024)苏01民终13493号代理律所: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刘双双律师、秦坚实习律师本文对涉案企业名称、自然人姓名、项目名称、工作人员姓名、住址及其他可识别身份的信息均作脱敏处理,仅保留案号及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人员姓名。六、高瞻建工律师团队提醒及常见问题对企业来说,面对大额工程款诉讼,第一步不是急着证明“钱已经付过”,而是先核对合同主体、工作范围和结算依据。原告确实参与项目,并不等于其当然有权向本公司主张全部项目款。把合同、订单、现场签证、结算、发票和转账按主体分别归档,往往比事后解释更有效。常见问题1:对方确实在项目现场做过事,公司就一定要付工程款吗?不一定。要看对方是受谁委托、以谁的名义施工、做了哪些工作、价款与谁结算。项目参与事实和特定合同债权不是一回事。南京工程款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先画清合同关系和资金关系,再判断责任主体。常见问题2:没有书面分包合同,仅凭微信聊天能认定分包关系吗?微信可以作为证据,但要看内容是否能够证明分包合意、工程范围、价款和付款安排。如果聊天只反映现场协调或养护事项,通常不足以单独证明另一份金额巨大的分包合同。常见问题3:公司给对方转过钱,会不会被认定为已经承认欠工程款?转账是重要证据,但转账原因可能是工程款、材料款、介绍费、借款或其他往来。应结合备注、发票、对账、聊天和会计凭证说明款项性质。仅有资金流向,未必能证明原告主张的合同关系和欠款余额。常见问题4:一人公司被起诉,唯一股东一定承担连带责任吗?不一定。首先要判断公司是否对原告负有债务;主债务不能成立,股东连带责任就没有基础。若主债务成立,再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责任条件。常见问题5:收到数百万元工程款诉状后,公司应先做什么?先核对起诉材料和举证期限,及时保全合同原件、项目群聊、付款凭证、发票、财务账和人员授权文件,并按时间和交易主体整理。不要随意补签、倒签材料,也不要在沟通中作含糊认账。必要时尽早由南京建设工程律师或南京合同纠纷律师评估诉讼风险和应诉方案。常见问题6:南京承揽合同纠纷律师处理案件时,首先审查什么?通常先审查合同由谁签署、工作由谁安排、价款与谁结算、发票向谁开具、款项由谁支付。即使一方实际参与了项目,如果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分包或挂靠关系,也可能无法向该被告主张工程款。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合同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团队,处理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款、苗木及材料款、项目结算、分包挂靠、企业应收账款和股东责任等争议,可根据案件情况提供证据梳理、诉讼风险评估、财产保全、应诉代
【高瞻案例】南京合同款律师案例:没签书面合同,设备安装款被拖欠怎么办?
高瞻律师团队通过结算单、微信和付款记录锁定欠款,法院判令公司与唯一股东承担责任法院判令支付274,500元及逾期利息;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合计8,107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给工程项目供了设备、做了安装,却一直没有签正式合同;后来虽然对过账、写过结算单,付款又夹杂着转账、代付工资和车辆抵款。等到真正起诉时,对方又说曾经支付过16万余元现金,只认可欠10万余元。遇到这种账目,债权人最担心的就是:没有书面合同还能不能起诉?一张写着“收到现金”的收条,会不会把欠款全部冲掉?本案中,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王位律师代理某设备公司提起承揽合同诉讼。律师把结算单、授权说明、转账、车辆过户、保险垫付和微信对话逐项拼接,最终法院确认尚欠274,500元,并支持逾期利息及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一、案件经过:设备已经供货安装,对账后54万元余款仍未结清2019年,经他人介绍,某设备公司与承接道路改造项目的某交通工程公司达成合作:设备公司向项目供应电子警察、信号灯等设备并负责安装,交通工程公司支付相应价款。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承揽合同。2019年7月至12月,设备公司按照对方指示完成了供货和安装。2022年1月29日,双方对项目价款进行结算。结算材料确认项目总金额817,000元,已付278,500元,尚欠540,000元,并约定在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结算单由项目相关经办人员签字确认。此后,债务人陆续以个人转账、代付工人工资和车辆抵款等方式偿还部分款项。设备公司起诉时认为尚欠280,000元,并要求支付自2022年2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主张交通工程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该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方则提出,除车辆抵款180,000元外,还曾支付160,000余元现金,扣除其他款项后只欠104,500元。由于双方对一张255,500元收条到底包含哪些付款产生争议,案件的重点很快从“有没有欠款”转向“已经还了多少”。二、本案真正难的,是把几种不同的付款方式算成一笔清楚的账· 没有书面合同,能否根据实际供货、安装、结算和聊天记录认定承揽合同关系?· 公司工作人员签署结算单、出具收条,对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 转账、代付工资、车辆抵款、保险垫付和所谓现金支付,应当怎样相互核对?· 对方主张曾支付16万余元现金,但没有收据或资金来源证据,法院是否会采信?· 债务公司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这类承揽款、工程设备款纠纷,往往不是缺少一张关键证据,而是证据散落在不同时间、不同人员和不同支付方式中。律师要做的,是让每个数字都能找到来源,让前后说法能够互相印证。三、法院适用的法律规定:没有书面合同,不等于没有付款义务1. 没有盖章合同,也可能成立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能够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可以视为书面形式。换句话说,法律并没有规定所有承揽交易都必须落在一份盖章合同上。报价、微信、送货安装、结算和付款记录只要能够相互印证,同样可以还原双方的真实约定。2. 工作做完、成果交付,定作人就应按约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第七百八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中,设备已经供应并完成安装,双方又对总价和欠款余额作了结算,付款义务并不会因为缺少一份正式合同而消失。3. 结算后仍不付款,应承担继续履行和逾期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结算材料写明了付款期限,法院据此判令支付剩余价款,并支持自逾期次日起,以确认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4. 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需要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交通工程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财产独立,因此法院判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 被告不到庭,不会阻止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不代表法院当然支持原告全部请求,原告仍然要完成合同关系、欠款金额、利息及股东责任的举证。法律依据及官方信源: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相关裁判文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适用)。四、高瞻律师怎么做:围绕收条的255,500元,重新搭建完整付款链条1. 先确认经办人员的权限,避免结算单和收条被整体否定设备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相关经办人员有权代表公司参与结算、签署结算单和处理合同结算事宜。这样做的目的,不是回避经办人员出具收条的后果,而是先把代理权限和证据效力讲清楚,再讨论收条具体代表哪些付款。2. 把转账、车辆过户和保险垫付逐项对应律师根据银行记录和微信聊天,将255,500元收条解释为:30,000元转账、车辆抵款180,000元、代付工人工资中的48,000元,再扣除经办人员为车辆垫付的2,450元保险费。计算结果与收条只相差50元,可以用凑整或合理计算误差解释。法院认为,这一说法能够把分散证据整合成前后连贯、数字吻合的付款事实。3. 用交易常理反驳“另付16万余元现金”的说法对方称出具收条当天还支付了16万余元现金,却没有收据、取现记录或其他证据。微信中反而反映其当时资金紧张,连车辆强制保险都需要他人垫付。法院认为,在已通过转账和车辆过户等可查询方式偿还大部分债务后,又进行一笔没有任何凭证的大额现金交付,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因此没有采信。4. 对确有证据的1万元付款予以扣减,保持债权计算可信微信和转账材料显示,对方实际代付58,000元,而设备公司在收条构成中只认可48,000元。由于设备公司不能证明另外10,000元属于其他往来,法院将这1万元计入已付款。最终欠款由起诉主张的280,000元调整为274,500元。这个结果也说明,债权人不能因为总体上占理,就忽略对自己不利的付款证据。5. 在诉讼阶段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设备公司申请对公司及唯一股东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于长期拖欠的合同款,判决只是第一步;如果债务人的经营和财产状况不稳定,及时保全往往关系到生效判决能否真正执行。五、案件结果:法院判令支付274,500元本金及利息,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1283民初10715号民事判决:交通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设备公司274,5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22年2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唯一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设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12元、保全费2,095元,合计8,107元,由交通工程公司和唯一股东连带负担。高瞻律师王位到庭参加诉讼。案号:(2025)苏1283民初10715号案由:承揽合同纠纷代理律所: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王位律师本文对涉案企业名称、自然人姓名、住址等信息均作脱敏处理,仅保留案号及承办律师姓名。六、高瞻律师团队提醒及常见问题办完本案,我们最想提醒企业的是:没有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不回款,但后续举证成本通常会明显增加。报价、送货、安装、验收、发票、结算单、微信和付款流水,最好从合作开始就按项目归档。尤其是车辆抵款、代付工资、大额现金等非标准付款方式,一定要写清对应哪笔债务、抵扣多少,不能只留一张含义不明的收条。如果债务人是一人有限公司,还应尽早核查股权结构和财产线索。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可能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欠款时间较长、对方经营状况不稳定时,也要同步考虑财产保全。实践中,能否锁定账户、车辆、不动产或应收账款,往往直接影响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效果。这起案件最终获得法院主要支持,靠的不是某一张所谓“关键证据”,而是让结算单、授权文件、转账、车辆过户、保险垫付和微信对话相互印证。面对对方提出的16万余元现金付款,高瞻律师团队从金额计算、资金状况和交易习惯三个方面逐层拆解。对于正在寻找南京合同款律师、南京承揽合同律师、南京设备安装款律师或南京欠款律师的企业来说,首先要解决的不是“有没有合同”这一个问题,而是现有证据能否形成一条完整、可信的交易和付款链条。常见问题1:没有书面合同,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合同款吗?可以。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没有盖章合同的案件,通常要用报价单、送货单、安装记录、验收材料、发票、微信聊天和付款流水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什么、实际履行了什么以及还欠多少钱。常见问题2:只有结算单,没有欠条,能起诉吗?结算单能够证明双方在特定时间确认的价款和欠款余额,是合同款纠纷中的重要证据。但仍应结合签字人员的身份及权限、结算后的付款记录等材料综合判断,避免对方否认签字效力或主张已经还款。常见问题3:对方说已经用现金或车辆抵款,法院怎么认定?法院会审查收据、转账、取现、车辆过户、聊天记录、金额计算以及交易习惯。主张已经付款的一方,应当对付款事实承担相应举证责任。金额较大的现金付款如果没有收据、取现或交付证据,通常很难仅凭口头陈述获得支持。常见问题4:公司欠合同款,可以要求股东一起偿还吗?一般情况下,公司以自身财产承担债务。但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如果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符合条件,需要结合工商登记、财务账簿、银行流水和审计材料判断。常见问题5:起诉合同款时,要不要申请财产保全?要根据欠款金额、拖欠时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已有财产线索决定。如果发现对方可能转移财产、账户资金不稳定或者存在多起执行案件,应尽早评估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避免取得胜诉判决后仍无法执行。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团队,长期处理承揽合同、设备安装款、项目结算款、企业应收账款及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等争议,可根据案件情况提供证据梳理、律师催收、诉讼保全、诉讼代理和执行回款等法律服务。(本文案例来源于真实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5)苏1283民初10715号。文中当事人姓名、企业名称、项目人员、住所、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联系方式及其他可识别身份的信息均已依法脱敏。本文仅用于法律知识分享,不代表对其他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高瞻案例】离婚协议写明“房归她、贷归她”,八年后前夫还能追回代偿款吗?
南京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改判:本金获支持,资金占用损失从起诉之日起算说明:本文据生效裁判文书改写。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未成年子女姓名等均已作匿名化处理;律师姓名及案号依法保留。电话里,王先生问的其实只有一句话“离婚协议明明写了贷款由她还,可银行这些年一直从我的账户扣,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这是很多离婚后财产纠纷真正棘手的地方:夫妻之间写了协议,银行却只认贷款合同上的借款人。房子可以约定归一方,贷款账户却未必同步变更。时间一长,谁实际还了多少、哪一笔是谁转的、利息从什么时候算,都会变成争议。王先生找到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时,房贷扣款已经持续多年。案子不缺故事,缺的是一条能让法院看清的证据链。事情是怎么发生的王先生与施女士2016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南京市鼓楼区一套房屋归施女士所有,剩余贷款由施女士承担,王先生配合办理产权变更。因为贷款尚未结清,组合贷仍从王先生名下账户扣款。双方对商业贷款部分后来基本能够核清;真正争议集中在公积金贷款。王先生主张,自2016年2月至2024年7月,自己持续代还。施女士则认为,部分扣款资金本来就是她转给王先生的,并在诉讼中提到产权变更、抚养费和医疗费等问题。一审法院根据离婚协议、贷款合同和银行流水,确认王先生实际偿还公积金贷款62,108元,判令施女士返还本金,并支持相应资金占用损失。施女士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瞻律师没有把案子做成一笔“糊涂账”鲁爱蓉律师、陈彩萍律师接手后,先把情绪和账目分开。这个案子的关键,不是证明双方关系已经破裂——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早已说明问题——而是回答三个具体问题:谁承担贷款、谁实际付款、对方何时应当承担资金成本。策略一:用离婚协议锁定内部责任贷款合同约束借款人与银行;离婚协议解决前夫妻之间最终由谁负担。高瞻律师把两层关系拆开:对银行而言,王先生仍可能是还款义务人;但在双方内部,既然协议明确“房屋归施女士、贷款由施女士承担”,王先生代偿后就有权向施女士追偿。这样处理,避免把案件误导成银行贷款合同纠纷。策略二:按贷款品种和流水逐笔切割组合贷中既有公积金贷款,也有商业贷款。高瞻律师没有笼统主张“这些年都是我还的”,而是把银行扣款、对方转账、贷款种类和时间逐项对应。对已经由施女士支付的商业贷款部分不再争执,把诉讼焦点收束到有流水支撑的公积金贷款。法院最终确认的62,108元,正是核账后的结果。策略三:挡住无关争议,守住本案审理边界施女士提出产权过户、抚养费、医疗费等问题。这些事项可能另有处理路径,但不能当然抵销本案中已经查明的代偿款。高瞻律师始终围绕离婚协议履行和房贷资金流举证,避免一个单纯的追偿案件被拖进多项家庭矛盾。策略四:二审不回避利息起算问题二审法院认可本金应返还,但认为离婚协议并未明确约定代偿款利息或资金占用损失,且房贷是逐月归还,一审直接以代垫总额从2016年2月16日起整体计息不当。最终,二审把资金占用损失调整为自王先生起诉之日即2024年10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这一调整不是“本金输了”,而是法院重新划定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点。对代理律师来说,能让二审继续确认62,108元本金,并保留从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损失,才是判决真正落地的部分。二审结果:本金维持,利息起算点改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施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先生支付62,10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自2024年10月25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驳回王先生其他诉讼请求。对正在搜索“南京婚姻律师”“南京离婚律师”或“南京婚姻律所”的当事人来说,这个案例给出的答案很直接:离婚协议中的房贷承担条款并非一句空话,但想把代偿款追回来,必须把协议、贷款合同和逐笔流水接起来。法院具体用了哪些法律规定以下为判决书援引或与裁判逻辑直接相关的现行规定。为便于大家核对,保留法条名称与条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本案二审据此调整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需要提醒的是:一审判决援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八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二审判决的直接程序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个案是否还涉及离婚协议效力、诉讼时效、抵销或不当得利,应结合诉讼请求和证据另行判断,不能只凭一个法条下结论。高瞻婚姻律师团队风险提示本案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争议集中在离婚协议约定的房贷承担义务是否履行,以及一方代偿后如何追偿。结合本案裁判思路,高瞻婚姻律师团队提醒准备协议离婚或已经离婚的当事人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离婚协议不能只写“房屋归一方、贷款由一方偿还”。建议进一步写明贷款余额、每月还款方式、扣款账户、实际还款人、提前还贷如何处理,以及未按期偿还时的追偿责任和资金占用损失。约定越具体,日后越不容易为同一笔钱反复核账。· 房贷在夫妻内部由谁承担,与银行依据贷款合同向谁扣款,是两层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离婚协议约定贷款由取得房屋的一方承担,在银行同意变更借款人之前,原借款人仍可能继续被扣款或承担对外还款责任。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同步向贷款银行了解能否变更借款人、扣款账户或办理转贷。· 由一方名下账户继续扣款的,应当保留完整银行流水、贷款还款明细和对方转账记录,并按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分别对账。仅凭聊天记录或零散截图,很难说明每一期贷款最终由谁实际负担。· 发现自己持续代偿后,不宜多年不作处理。应及时通过短信、微信、律师函等可留痕方式要求对方返还,并写清代偿期间、金额和付款期限。书面催告不仅有助于固定对方的履行态度,也可能影响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时间。· 要求返还代偿款时,不能简单把多年累计总额从第一次扣款之日起整体计算利息。本案二审认为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利息,且房贷逐月归还,因此将资金占用损失调整为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协议中若要约定违约金或利息,应明确计算基数、起算时间和标准。· 房贷代偿、产权过户、抚养费和医疗费虽然都可能发生在离婚之后,但法律关系和证据要求并不相同。不能当然认为一方拖欠抚养费,就可以直接抵销另一方主张的房贷代偿款。是否能够在同一案件中处理,应结合诉讼请求、抵销条件和证据具体判断。· 房屋归属已经约定但产权仍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尽早落实过户条件和办理时间。若因贷款未清、银行不同意变更等原因暂时不能过户,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增加协助义务、材料交付、税费承担和违约责任,避免房贷纠纷与产权纠纷相互叠加。这类案件,起诉前先做四件事· 找出完整离婚协议,确认房屋归属、贷款承担、过户配合及违约责任是否写明。· 调取贷款合同、还款计划和扣款账户流水,按月份制作对账表,不要只提交零散截图。· 把对方转账与每期扣款逐笔对应,区分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和其他款项。· 在起诉前通过书面催告明确要求返还,固定对方拒绝履行的时间和内容;利息起算点往往就藏在这里。结语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部,为个人客户提供婚姻法律咨询、离婚方案分析、协议起草、财产调查及诉讼代理等服务。如需南京婚姻律师、南京离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与我们联系。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有法律需求的人及时获得帮助。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有法律需求的人及时获得帮助。 一审案号(2024)苏0106民初15195号二审案号(2025)苏01民终11370号承办律师鲁爱蓉律师、陈彩萍律师|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案件类型离婚后财产纠纷|房贷代偿追偿
【高瞻案例】工地干活从高处摔伤怎么办?18万余元损失谁来承担?
高瞻律师从安全管理、工人自身过错和赔偿项目三方面展开答辩案号:(2025)苏0114民初3137号|高瞻代理律师:孙悦悦法院认定劳动者与接受劳务公司各承担50%责任;扣除已垫付款后,公司尚需支付51,393.88元。工人在工地受伤怎么办?工人从楼上或者高处摔下来,应当找谁赔偿?这是南京工地受伤律师经常接到的咨询。这类案件看上去是在算医疗费、误工费,真正打起来,争的往往是另外几件事:谁在实际用工,现场安全到底有没有人管,工人自己的操作有没有问题,以及原告列出来的每一笔损失能不能站得住。本案中,一名作业人员从三米多高处坠落,先后三次住院,起诉两家公司共同赔偿189,261.39元。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孙悦悦律师接受其中一家被告公司的委托后,没有简单围绕“赔不赔”作答,而是把劳务关系、事故经过、过错比例和赔偿项目拆开来逐项回应。最终,法院认定劳动者与公司各承担50%责任,并对多项费用作了核减。一、案件经过:登高拉线时坠落,劳动者起诉两家公司索赔2022年2月,劳动者甲某经人介绍进入案涉工地从事网络线牵拉等工作,约定工资标准为210元/天。2022年9月23日,甲某在作业过程中发现网线被挂住,遂利用梯子爬上风管拉拽网线,随后与风管一起掉落并受伤。事故发生后,甲某先后三次住院治疗。接受劳务的乙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22,526.82元,并在首次住院期间聘请护工、支付相应护理费用。双方就后续赔偿未能达成一致,甲某遂将乙公司及另一家参与项目的甲公司共同诉至法院。甲某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及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89,261.39元,并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高瞻律师孙悦悦代理乙公司出庭应诉。二、这类案子,不能只盯着“人是在工地受伤的”我们办理施工现场人身损害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一种说法:人是在你们工地受伤的,那就该由你们赔。这个说法听起来直接,但放到诉讼里并不够。法院还要往下追问:是谁叫他来干活的,平时谁派活、谁考勤、谁发钱;公司做过哪些安全交底;工人当时又是怎么操作的。把这些事实查清楚,责任主体和比例才能落下来。· 甲某究竟向哪家公司提供劳务,谁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并支付报酬?· 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尽到了安全教育、现场管理和风险制止义务?· 甲某明知登高作业需要佩戴安全带,却未佩戴并攀爬不能供人站立的风管,其自身应承担多大责任?· 营养期、护理期和误工期虽有鉴定意见,各项费用标准是否仍需结合实际情况审查?· 公司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用,能否在最终赔偿金额中依法扣除?所以,本案没有必要回避事故已经发生这一事实。代理工作的重点,是把公司的管理责任和劳动者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分开讲清楚,再把原告主张的每一笔费用拿出来核对。三、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先看责任规则,再看费用证据这一类案件不能凭经验随意划分责任,更不能因为事故发生在工地,就当然认定企业承担全部损失。本案判决援引的法律规定,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双方的责任怎样分,以及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怎样认定。1. 劳动者自身有过错,可以依法减轻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过失相抵”。放到本案里,乙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危险操作,存在管理上的过错;甲某没有佩戴安全带,又爬上不能站人的风管,自身也有明显过错。法院据此结合事故经过,将双方责任确定为各50%。2. 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要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对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其中明确,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判决正是依据这一规则,没有简单采取“谁用工谁全赔”的处理方式,而是分别审查乙公司的安全管理义务和甲某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3. 医疗费、误工费等项目,都有各自的法定审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的认定方法。简单来说:医疗费要结合收费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误工费要看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护理费要看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和期限;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凭;营养费则要结合伤情并参照医疗机构意见。因此,司法鉴定意见只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问题的重要依据,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自行提出的每日标准和总金额一定会被法院照单全收。本案中,营养费、护理费和误工费均被重新核算,交通费则因没有证据未获支持。官方信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https://www.spp.gov.cn/spp/ssmfdyflvdtpgz/202008/t20200831_478419.shtml);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57071.html)。四、律师怎么答:先把关系理清,再谈责任和金额1. 还原实际用工和现场管理事实这个项目里出现了两家公司,甲某又是经他人介绍进场,表面上的用工关系并不清楚。庭审中,我们把谁安排日常工作、谁做考勤、工资由谁转、现场由谁管理等情况逐一摆出来。法院最终结合微信转账、工资明细和双方陈述,认定甲某实际向乙公司提供劳务。这部分抗辩没有被法院采纳,我们在案例中也不回避。因为实务中,法院认定劳务关系,通常不会只看合同抬头或者谁把人带进工地,更看重实际管理和付款情况。对施工企业来说,人员混用、考勤混做、工资代发,最后都可能成为认定用工关系的证据。2. 以安全教育记录证明劳动者明知登高作业规范责任比例能不能争下来,关键要看有没有具体证据。乙公司提交的班前会交底记录中明确写着,登高、临边作业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带。甲某自己也承认,出事时戴了安全帽,但没有系安全带。更重要的是,甲某当时为了处理被挂住的网线,爬到了用钢索固定、原本不能站人和行走的风管上。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操作疏忽,而是明显增加了坠落风险。法院据此认定,甲某对事故发生也有明显过错。3. 区分双方过错,将劳动者自身责任纳入比例划分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充分现场管理,对危险操作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因此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甲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法院最终把责任各划了50%:公司没有把现场管理做到位,要承担一半;甲某明知要系安全带,仍然冒险爬上不能站人的风管,也承担一半。这个划分比较符合本案的证据情况——企业的安全责任不能推掉,但工人自身的明显违规也不能忽略。4. 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证据逐项核减责任比例定下来以后,还不能直接拿原告起诉的18万余元乘以50%。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各有各的证明和计算规则,哪些有票据,哪些标准偏高,哪些已经由公司付过,都要单独算。法院最终作出如下认定:· 医疗费72,361.39元:有票据证明,予以确认;· 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予以确认;· 营养费:由主张的9,000元核减为5,400元;· 护理费:考虑乙公司已经承担首次住院期间部分护理费用,由主张的29,800元核减为16,480元;· 误工费:结合鉴定意见、工资标准和平均出勤情况,由主张的73,000元核减为52,200元;· 交通费2,000元:因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法院认定的损失合计为147,841.39元。按50%的责任比例计算,乙公司应承担73,920.70元;再扣除其已经垫付的医疗费22,526.82元,尚需支付51,393.88元。五、判决结果:公司承担一半责任,已垫付款继续扣除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114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某支付51,393.88元,并驳回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乙公司承担。从结果看,这不是一场“公司不用赔”的案件。乙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的意见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公司自身也确实存在现场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但律师提出的另外两层意见——甲某应当为自己的危险操作承担责任,以及赔偿项目必须凭证据、按合理标准计算——得到了法院不同程度的采纳。最终,公司承担50%责任,先前垫付的费用也从赔偿款中扣了出来。六、办完这个案子,我们想提醒施工企业几件事1. 人是谁招的、谁在管、谁发工资,别让事实和合同各说各话· 明确劳务人员由哪一主体招用、管理和支付报酬,避免多个项目主体交叉管理;· 签署书面劳务协议,写明工作内容、计价方式、工作地点、安全义务和保险安排;· 涉及分包、合作施工时,妥善保存真实、完整的合同原件及盖章文件。2. 安全交底要做,更要留下能在法庭上使用的记录· 对登高、临边、用电等高风险作业进行专项培训和班前交底;· 保存签到表、交底记录、培训照片或视频,并确保内容与实际岗位风险相对应;· 建立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领取、检查和更换记录;· 设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违规作业及时制止并形成书面记录。3. 出了事故先救人,但现场和付款证据也要同步留好· 第一时间组织救治、报告事故并保护现场;· 固定作业位置、防护设施、操作过程和在场人员等信息;· 垫付医疗费或护理费时保留付款凭证,并注明款项用途和对应人员;· 避免在事实尚未核清时作出责任不明、金额不明的口头赔偿承诺。4. 真打到法院,别把全部希望押在“他不是我的工人”上很多企业应诉时只强调双方没有签劳动合同、人员是别人介绍来的。但只要日常派活、考勤和发薪事实指向企业,这种抗辩未必有效。更稳妥的做法,是同时检查自己的安全管理有没有漏洞、工人有没有违章操作、伤情与事故是否完全对应,再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逐项核账。即使法院认定公司要担责,责任比例、计算标准和已付款扣除,仍然会直接影响最后要付多少钱。七、南京律师解答:工地受伤案件中客户经常问的几个问题1. 工人从楼上摔下来怎么办?先救治并固定事故证据,包括事故地点、作业内容、现场照片、监控、证人、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工管理情况。之后要判断属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由分包班组、包工头实际组织施工。不同关系对应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主体并不完全相同,不能只凭“在哪个工地受伤”就确定由谁赔偿。2. 工人在工地摔伤,公司一定承担全部责任吗?不一定。南京工人受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同时审查企业是否尽到安全教育和现场管理义务,以及工人是否存在未系安全带、违规攀爬、擅自操作等过错。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法院可以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等规定划分责任比例。3. 没有劳动合同,还能要求工地赔偿吗?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不等于没有权利,但要先通过工资转账、考勤记录、微信聊天、工作安排和工友证言等材料证明实际用工关系。案件究竟走工伤程序还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需要结合用工主体、管理方式和劳动者情况具体判断。4. 找南京工地受伤律师时,应当准备哪些材料?建议带齐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材料、工资和考勤记录、事故现场资料、安全交底文件、劳动或劳务协议、公司及项目主体信息,以及对方已经垫付费用的凭证。材料越完整,越有利于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判断责任主体、赔偿项目和证据缺口。八、结语:该承担的责任要承担,不该多算的钱也要一笔笔说清楚施工现场出了人身事故,企业首先要正视自己的管理责任。没有现场管理、只做形式上的安全交底,很难在诉讼中证明已经尽责。但另一方面,工人明知有安全要求仍然冒险操作,也不等于所有后果都由企业兜底。我们办理这类案件的基本思路很朴素:先把人怎么进场、平时谁在管查清楚;再把事故发生的每一个动作还原出来;最后拿着票据、鉴定意见和付款记录逐项算账。该承担的责任不回避,不该扩大的责任也要用证据讲明白。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工与人身损害法律服务团队,长期处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建筑施工人身损害、工伤与劳务关系区分、安全生产合规、赔偿项目核算及责任比例抗辩等事项,为企业和受伤人员提供证据梳理、风险评估、协商谈判、诉讼代理及执行等法律服务。涉及工人从楼上摔下来怎么办、南京工人受伤律师、南京工地受伤律师、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南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律师,以及工地高处坠落赔偿、未系安全带受伤责任等问题,建议结合用工协议、工资流水、安全交底记录、医疗材料和事故证据进行具体分析。(本文案例来源于真实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5)苏0114民初3137号。文中当事人姓名、企业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其他可识别身份的信息均已依法脱敏。本文仅用于法律知识分享,不代表对其他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高瞻案例】项目负责人签合同,公司不认账,近89万元租金怎么办?
在建设工程项目里,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合同是项目负责人谈的,材料也是他租的,设备实际送进了工地,前面甚至还付过一部分钱。可等到几十万租金迟迟没有结清,公司突然改口:“这个人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他签的合同不能代表公司,这笔钱应该找他要。”遇到这种情况,出租方还能不能找公司追款?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一起脚手架租赁合同纠纷,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最终,一审法院判令承租公司支付拖欠租金 888894.41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对方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真正值得关注的,并不是“租金到底欠了多少”,而是:项目负责人签下的合同,到底能不能算公司的合同?一、项目负责人签了合同,公司事后却不认2019年,因南京某保障房项目施工需要,某脚手架工程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出租轮扣、顶托等建筑施工材料。合同承租方处加盖某劳务公司公章,并由项目负责人陆某签字。签约时,陆某还向出租方提供了盖有该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工程分包合同以及相关授权材料。此后,租赁材料持续进场并实际用于项目施工。到2023年3月,租赁物陆续全部归还,累计产生租金1468894.41元,其中已经支付58万元,尚欠:888894.41元。真正开始追款以后,某劳务公司却否认自己应当承担这笔债务。公司的核心理由是:虽然合同上有公司印章,但合同实际由陆某签订,材料也是陆某使用、对账和付款,公司并没有实际参与。后来,陆某还向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表示相关租赁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如果这一说法成立,出租方以后究竟向公司追款,还是向项目负责人个人追款,结果会完全不同。二、高瞻律师没有只盯着“合同上有没有公章”这类案件,如果只拿着一份租赁合同说:“你们公司盖章了,所以公司就应该还钱。”其实还不够。本案代理中的一个重要思路,是把项目负责人和公司的关系,以及整个项目的实际履行过程重新串起来。案件证据显示:陆某与某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并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负责签订合同、项目现场管理、工程款结算等事项。此前,陆某还曾经以该劳务公司名义,与工程总包方签订脚手架工程分包合同。同时还有多项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工程合同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部分结算资料上有公司公章;项目工程款曾进入该劳务公司银行账户;陆某长期持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材料;本案租赁合同本身也加盖了该劳务公司公章。把这些材料放在一起以后,案件就不再是:“一个没有关系的人拿着公司公章出去签合同。”而变成了:一个长期以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开展项目、持有公司资质和授权材料、此前也曾代表公司签订并履行项目合同的人,再次以公司名义签订了与该项目施工直接相关的租赁合同。这也是本案能够认定公司承担责任的关键。三、公司说“他没有权限”,为什么法院仍然判公司还钱?本案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简单来说,法院判断的并不只是:“公司内部到底给了这个项目负责人多大权限?”还要看:“站在出租方签合同时的角度,有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这个人能够代表公司?”本案中,陆某与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有相关授权,此前已经代表公司参与项目合同签订和履行,同时长期持有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本次租赁合同又加盖了公司公章。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租方有理由相信陆某是在代表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法院认定该劳务公司应当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四、项目负责人自己写了承诺书,公司为什么还是退不出去?这个问题在工程项目中也很常见。陆某后来向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大意是:租赁合同产生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很多企业看到这里,可能会觉得:“既然他自己都答应承担了,公司是不是就没有责任了?”并不是。法院认为,公司与项目负责人之间关于最终由谁承担损失的约定,属于双方之间的内部责任安排。公司可以约定:公司先向外部债权人承担责任,之后再根据内部协议向项目负责人追偿。但是,公司不能拿内部约定直接对抗出租方,说:“我们内部已经说好了由项目负责人个人承担,所以你不能找公司。”这是两层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项目负责人后来出具承诺书,并不会当然免除公司已经对外形成的合同责任。五、近89万元租金为什么最终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这起案件并不是只有一张盖章合同。出租方实际向项目交付了轮扣、顶托等租赁物,设备实际进入项目使用,后续又陆续归还。整个履行过程中,还存在合同、送货、退货、结算、付款等材料相互对应。最终核算:累计产生租金1468894.41元;已经支付58万元;尚欠租金888894.41元。因此,对脚手架、钢管扣件、模板、机械设备等工程租赁企业来说,真正决定以后能不能顺利追款的,往往不是欠款以后临时补一张“欠条”。而是从项目开始,就把:合同、授权、送货、签收、退货、对账、付款这一整套证据保存下来。证据能够前后闭合,债权才更容易固定。六、这个案子还留下两个提醒第一,违约金不是合同写多少,法院就一定支持多少。本案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但法院结合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整,最终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所以,违约责任并不是约得越高越好,明显过高的,进入诉讼后仍然可能被法院调整。第二,项目部盖章,不等于总公司一定承担担保责任。本案租赁合同担保方位置虽然加盖了项目部印章,但出租方没有充分证明项目部印章真实性及相应担保授权,因此要求总包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如果确实需要总包单位、关联公司或者第三方提供担保,保证主体、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以及授权手续,最好单独做清楚。七、二审结果:公司仍需承担付款责任某劳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争议的核心仍然是:陆某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能不能约束某劳务公司。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合作关系、书面授权、此前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公司资质材料以及合同公章等情况,最终认为出租方有理由相信陆某能够代表该劳务公司签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4)苏01民终4227号案由: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瞻承办律师:汪静静律师本文对涉案企业名称、自然人姓名、住址等信息均作脱敏处理,仅保留案号及承办律师姓名。高瞻建筑工程律师团队提醒:工程租赁费难收,问题往往出在前面的证据工程租赁企业做项目时,有几个细节建议提前做好。第一,项目负责人来签合同,先核实身份和权限。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项目任命文件、身份证明等材料,能留存的尽量留存。第二,送货单、退货单不要只有一个无法识别的签名。项目名称、承租单位、经办人、时间、规格、数量,尽量填写完整。第三,长期租赁一定要阶段性对账。设备租了两三年,中间一次账都没有确认,等项目结束再统一结算,很容易出现人员更换、项目撤场、公司否认等问题。第四,出现欠款以后,不要只在微信里反复催。对账单、结算单、催款记录、付款承诺、部分付款记录,都可能成为后续诉讼中的重要证据。第五,需要第三方担保,就把担保手续真正做完整。主债权成立,并不意味着项目部盖了一枚章,总公司就当然承担担保责任。写在最后很多工程租赁合同纠纷,表面上争的是:“到底欠了多少钱?”真正进入诉讼以后,首先要解决的往往是:“到底应该找谁要这笔钱?”本案能够取得主要债权支持,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孤立地看一份租赁合同,而是把项目负责人身份、公司授权、印章资料、项目履行以及实际付款重新串成了一条完整证据链。企业在南京建设工程项目中遇到脚手架、钢管、模板、机械设备等租赁费长期拖欠,对方否认合同、否认项目负责人签字权限,或者以“实际使用人不是公司”为由拒绝付款,建议尽早整理租赁合同、授权材料、送货单、退货单、结算单、付款记录以及项目资料,先把合同主体和欠款金额固定下来。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律师团队办理建设工程、工程设备租赁、工程欠款及企业应收账款纠纷,为企业提供证据梳理、风险分析及诉讼代理服务。如遇南京租赁合同纠纷、脚手架租赁费拖欠、工程设备租赁费或项目欠款问题,可结合具体合同和履行情况判断下一步处理方案。
【高瞻案例】没签完整劳务合同,只有微信聊天和付款记录,10万余元劳务费还能追回吗?
做工程安装、施工配套、设备安装的企业,经常会有这样一种合作方式。双方合作时间比较长,前期靠熟人关系接活,没有每个项目都重新签一份正式合同。项目做完以后,把付款申请发到微信群里,对方财务再陆续付款,最后留一点尾款、质保金。合作顺利的时候,大家一般不会觉得这里面有什么问题。真正到了欠款阶段,对方的说法可能就变了:“我们跟你没有签合同。”“这些项目是不是我们公司的,我不认可。”“微信群里发的申请表,是你们自己做的。”“前几年的项目都已经过诉讼时效了。”那问题就来了:没有一份完整的书面劳务合同,几十个项目又分散在几年的微信聊天、付款申请和转账记录里,这笔钱还能不能要?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潘奕律师、孙悦悦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遇到的就是这个问题。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判决对方支付101779元劳务费及相应利息。一、合作了几年,对方突然说:你证明不了我们之间有劳务关系某暖通安装公司与江苏某冷暖工程公司存在多年合作。冷暖工程公司承接空调项目,暖通安装公司负责多个商业门店的空调风管、内外机电源线等安装施工,部分项目还是包工包料。不是一个项目,而是连续合作了几年。双方平时的结算方式也比较固定:项目做完以后,暖通公司制作付款申请,里面写项目总价、已经支付多少、还剩多少尾款或者质保金,再发到双方业务微信群里。有些项目只差两三千块钱,有些项目主要剩的是质保金,后期几个项目累计下来,金额就比较大了。到起诉时,暖通公司主张对方还欠劳务费108266元。但案件真正进入法院以后,对方并不认可。对方提出:双方没有劳务合同关系;付款记录不能证明是其公司付款;项目总金额没有经过确认;部分2021年、2022年的项目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所以,这个案子其实已经不是一句“活干完了,对方不给钱”这么简单。首先要解决的是:没有完整合同,怎么证明双方之间真的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二、高瞻律师没有一直纠结“合同去哪了”,而是把几年合作记录重新串起来这类案件有一个很容易出现的误区。发现没有正式合同以后,就一直想办法找合同、补合同。但到了诉讼阶段,真正要解决的不是“现在还能不能补一份合同”,而是能不能把过去几年真实发生的交易还原出来。从本案裁判文书记载的证据来看,高瞻律师一方提交的材料包括:付款申请表、银行转账记录、业务微信群聊天、项目付款沟通、发票以及后期催款材料。这些证据如果单独拆开看,确实都存在问题。一张付款申请,只能说明你自己申请过;一笔转账,也不一定能看出来到底付的是哪个项目;一张发票,也不能单独证明对方还欠多少钱。但把这些证据放到一起,交易过程就慢慢清楚了。比如:暖通公司在群里发某项目付款申请;对方工作人员回复“我跟财务核对一下”“帮你申请”;后面又发送转账截图,并注明是哪一个项目的钱;暖通公司再回复“收到”。之后新的项目继续按照同样的方式走。这种长期、重复发生的交易模式,本身就是证明双方合作关系的重要材料。三、微信群聊天,为什么最后成了本案的关键证据?这个案子最值得企业关注的,其实就是微信群记录。从2022年、2023年,一直到2025年,双方一直在同一个业务微信群里处理项目付款、尾款和质保金。暖通公司发付款申请。对方工作人员回复:“和财务核对一下。”“帮你申请。”“年后吧。”有时则直接把转账截图发到群里,并说明是哪一个项目的款项。这些聊天里面,没有人很正式地写一句:“我公司确认与你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但真实商业交易本来就很少这样聊天。法院最终结合微信群聊天、付款申请以及实际履行情况,认定某暖通安装公司与某冷暖工程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手机短信、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通信信息属于电子数据。所以,微信聊天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但这里有一句话一定要说清楚:微信可以当证据,不等于随便截几张聊天记录就一定能证明欠款。本案里的微信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聊天里的项目名称、申请金额、工作人员回复、实际付款和发票能够互相对应。这才叫证据链。四、为什么起诉108266元,法院最后支持的是101779元?这一部分我反而建议企业负责人认真看。因为这才是真实的诉讼。不是企业自己列一张欠款表,写着“对方欠我108266元”,法院就一定按这个数字判。本案中,对于微信群里能够对应上的项目,法院结合付款申请、聊天记录和既往付款情况,认可了相应欠款。但部分比较早的项目,没有在微信群记录中形成完整对应关系。而且双方早期合作时,还存在过以个人名义合作、后期再以公司名义合作的情况。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进一步证明双方对这一部分金额已经达成一致,所以暂未支持。还有一个细节。其中一组门店质保金,原告主张19720元,但申请表上写的是19710元。就差10块钱。由于没有证据说明这10元从哪里来的,法院最终按照19710元认定。看起来只是10块钱,其实背后的逻辑很清楚:法院认的是证据,不是债权人自己最后汇总出来的数字。所以企业做应收账款,不能只让财务记一句:“某公司还欠我们十几万。”真正发生纠纷以后,法院会继续往下问:哪个项目?总价多少?已经付多少?还剩多少?是尾款还是质保金?什么时候到期?对方确认过没有?每一笔钱,都要尽量能够找到出处。五、对方说前几年的项目已经过诉讼时效,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本案还有一个比较典型的抗辩,就是诉讼时效。部分项目发生在2021年、2022年,对方认为已经过去几年,不应该再支持。但法院没有采纳。法院结合后续微信记录和付款情况认为,相关项目在2022年11月以后仍然存在陆续付款,而原告在2025年11月已经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因此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第一百九十五条同时规定,在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等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发生中断,并重新计算。所以,判断一笔三四年前的欠款还能不能起诉,不能只看“这个项目是哪一年做的”。还要继续看:后面有没有催款;对方有没有承诺付款;有没有部分付款;有没有重新对账。这些都可能影响诉讼时效的判断。六、法院最终怎么判?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事实劳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冷暖工程公司支付劳务费101779元;并以101779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利息。案号:(2025)苏0113民初14490号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高瞻承办律师:潘奕律师、孙悦悦律师本文对涉案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地等信息均作脱敏处理。七、高瞻建筑工程律师团队风险提示这个案子最终支持了大部分劳务费,但仍有部分款项因为证据不完整没有得到支持。对于暖通、消防、机电、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其他工程劳务企业来说,这个结果其实很有参考价值。第一,长期合作也不要完全依赖信任。哪怕不做到每个项目重新签一份完整合同,至少可以有一份框架协议,把合作主体、报价方式、结算方式、质保金和付款时间写清楚。第二,每个项目做完以后,最好单独形成一份结算材料。项目名称、总金额、已经付款、尾款、质保金,尽量一次写清。第三,付款和项目最好能够对应。如果对方转账时能够备注“某项目进度款”“某项目尾款”“某项目质保金”,几年以后再发生争议,会少很多解释成本。第四,项目群、结算群、财务群不要随意删除。一旦已经出现欠款,最好及时保存完整聊天记录,而不是只截几张对自己有利的截图。第五,欠款不要一拖几年。对方说“下个月付”“年底一起结”,不代表企业可以一直等下去。出现持续拖欠后,应当及时整理材料,同时判断诉讼时效有没有风险。写在最后这个案子比较典型的地方,并不是想告诉大家:“没有合同也能把钱要回来。”恰恰相反。没有正式合同以后,对其他证据的要求反而更高。项目做过,对方以前付过钱,这些只是第一步。真正进入诉讼以后,还要把合作主体、项目金额、已付款、尾款、质保金、付款时间以及诉讼时效一项项说清楚。本案中,高瞻律师代理一方最终获得法院对101779元劳务费及利息的支持,关键就在于把分散在多个项目、多个年份里的付款申请、微信群沟通、历史付款和发票重新对应起来。同时,部分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也提醒企业:账上记着多少钱,不等于法院最后就一定认多少钱。
【高瞻案例】离婚协议签了还能反悔吗?几年后还能重新分财产吗
南京离婚律师|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部真实案例解读“离婚协议都签了,几年以后还能重新分财产吗?”这是婚姻家事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部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就涉及这个问题。离婚了,却没有真正分开本案双方1996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当时的离婚协议对财产作了明确安排:房屋由女方和女儿共有,车辆赠与女儿,家庭责任田和鱼池由女方、女儿享有收益,共同债权债务由男方享有和清偿。但离婚后,双方并没有马上各自生活。法院查明,两人离婚后继续共同生活至2022年5月。协议中约定赠与女儿的车辆,此后仍由男方实际使用;土地、鱼池也一直由男方管理。后来双方各自再婚,围绕土地、鱼池补偿款、车辆等问题发生争议,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相关财产。高瞻律师抓住的,是“协议背后的真实情况”拿到这样的案件,如果只看离婚协议,确实很容易陷入一个问题:白纸黑字已经写好了,还能怎么分?高瞻律师团队没有把重点只放在协议文字上,而是把双方离婚前后的情况重新梳理了一遍。比较关键的几个事实是:离婚后双方仍然共同生活;协议约定给女儿的车辆没有真正交付;土地、鱼池仍由男方实际管理;双方在庭审中又共同陈述,当初离婚存在特定现实目的。法院结合这些情况,最终认定: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及女儿的财产分割约定,并非男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通谋作假,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但这里有个细节非常重要:法院并没有因此认定当初的离婚本身无效。判决认为,双方的离婚身份关系应当予以确认,但财产分割部分需要单独判断。这也是本案比较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法院最后怎么判?财产重新进入分割程序后,法院没有简单按照“夫妻一人一半”处理所有财产。1. 鱼池补偿款:121103元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女儿。因此,法院认为鱼池补偿款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家庭成员均有分配资格。最终酌定:男方50%:60551.5元;女方30%:36330.9元;女儿20%:24220.6元。2. 土地租金:20956元双方此前签订过土地租赁合同,法院认定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2022年度至2024年2月的土地租金20956元。3. 车辆:女方分得5000元车辆登记并一直由男方实际控制使用。法院最终判定车辆由男方所有,按照双方确认的车辆价值10000元,由男方向女方支付5000元。女方另外主张车辆占有使用费,法院没有支持。4. 最终判决金额最终,法院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69176.15元;男方向女儿支付家庭财产分割款24220.6元;法院为什么这么判?法律依据是什么?本案判决明确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等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什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共同财产怎么分?基本原则是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依法判决。本案中,法院正是在认定原财产分割约定无效后,对涉案财产分别进行了处理。《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离婚后反悔能不能重新分?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如果没有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应当依法驳回。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法院结合具体事实认定,相关财产分割约定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还要注意2025年起的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条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地方。现在夫妻已经登记离婚的,不能仅仅因为当时“双方都不是真想离婚”,就要求法院确认离婚无效。但这和财产分割是两回事。本案中,法院并没有否定双方已经办理的离婚登记,而是继续审查当年的财产分割约定。结合双方离婚后的共同生活情况、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土地和鱼池的管理情况,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法院最终认定,原离婚协议中的部分财产处分并不是男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这部分财产重新进行了处理。这也是本案和普通“离婚后反悔”案件不一样的地方。南京婚姻律师:离婚协议签之前,财产一定要算明白办协议离婚,最容易被忽略的就是财产。房子怎么分,车辆给谁,公司的股权和收益怎么处理,农村土地、鱼池、征收补偿款算谁的,这些事情如果当时没有谈清楚,离婚以后再发生争议,处理起来就麻烦得多。尤其是企业主,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和公司股权、经营收益有交叉,不能只看股权登记在谁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本身就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已经离婚的,如果后来发现财产没有分清,也别急着直接起诉。先把当年的离婚协议、房产和股权资料、银行流水、转账记录,以及离婚以后双方实际生活和财产使用情况整理出来。像本案这样,最后真正起作用的,往往不是一句“当时是假离婚”,而是能够证明当时怎么离的、协议怎么签的、离婚以后又发生了什么。对婚姻家事案件来说,这些细节往往比一句结论更重要。案例来源: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6)苏1183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说明:本文根据裁判文书整理,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等个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本文仅作案例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部,为个人客户提供婚姻法律咨询、离婚方案分析、协议起草、财产调查及诉讼代理等服务。如需南京婚姻律师、南京离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与我们联系。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有法律需求的人及时获得帮助。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有法律需求的人及时获得帮助。
【高瞻案例】南京离婚律师真实案例:离婚官司里,一笔39786元的转账为什么影响了财产分割?
大部分都觉得,打离婚官司无非就两个问题,离不离婚,孩子最后判给谁?一旦真的进入诉讼之后才发现,最耗时间并且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往往是财产。这个案件就是如此。双方对于离婚这件事并没有什么分歧,主要是围绕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的抚养权和是否存在转移共同财产,双方的争议一直很大。从法院查明的情况来看,两人的婚姻里涉及两套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公积金、养老保险、股票等多项财产,资金往来比较复杂。很多人看到这里,会觉得重点应该放在房产,其实不然。高瞻律师团队在办理这个案件时,并没有一开始就围着房子做文章,而是把更多精力放在了资金流水上。大家会好奇为什么先查流水,而不是先算房子?其实在离婚案件里,房产价值通常比较明确,真正容易出现争议的是"钱去了哪里"。律师在整理材料时发现,双方账户里的资金往来比较多,仅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流水就有大量的记录。如果只是把流水打印出来交给法院,意义不大,因为法官没有时间替当事人逐笔核对。所以,高瞻律师团队先做了一件看起来很"笨"、但实际上非常重要的事情,把所有流水按时间重新整理了一遍。每一笔转账,都尽量去对应用途。哪些支出属于家庭日常开销,哪些支出属于春节期间的人情往来,哪些支出属于老人的生活费,哪些支出属于一次性大额支出,分别进行梳理。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把值得法院真正去关注的部分筛选出来。后来庭审过程里,夫妻二人围绕多笔的转账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法院最终没有认定所有争议款项都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其中一笔39786元的大额转账,认为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应当依法纳入分割范围。这里也给很多准备离婚的人提了醒:不是所有转账都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但金额明显异常、用途无法合理说明的资金往来,很可能成为法院重点审查的对象。法律解读:什么情况下才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不少人认为,只要离婚前有大额转账,就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其实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依法少分或者不分。这意味着,法院认定的关键不是"有没有转账",而是这笔钱是否属于恶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高瞻律师团队没有把所有转账都认定为恶意转移,而是围绕资金用途逐项举证、质证。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全部"转移财产"的主张,但认为其中一笔39786元的转账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应依法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律师观点:离婚案件里,证据越精准,比证据越多更重要。把几十页流水全部交给法院,不如把真正存在争议的几笔资金讲清楚、说明白。抚养权,不是谁工资高谁就能赢咨询离婚案件时,经常有人会问:"我工资比对方高,孩子是不是就会判给我?"从这个案件来看,并不是这样。双方都有稳定收入,也都希望孩子跟自己生活。真正影响法院判断的,并不是收入数字本身,而是孩子目前的生活状态是否稳定,由谁长期照顾,以及未来由谁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高瞻律师团队整理证据时,没有只盯着工资流水,而是围绕孩子的实际生活情况准备了相应证据,包括日常照顾情况、成长环境以及双方抚养条件等内容。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孩子年龄、生活现状及双方抚养能力等因素,判决婚生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按月支付5500元抚养费。法律解读:法院判抚养权,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因此,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孩子长期跟谁共同生活;哪一方实际承担更多照顾责任;孩子的成长环境是否稳定;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教育条件;子女已满八周岁的,还会尊重其真实意愿。律师观点:抚养权案件比拼的不是收入,而是谁能够拿出更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抚养方案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家暴案件,不是有病历就一定能认定这个案件还有一个争议的焦点,有一方主张存在家庭暴力,并且提交了报警记录、病历、CT检查等材料,希望法院支持离婚损害赔偿。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这项请求。原因并不是这些材料没有价值,而是结合全案证据后,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达到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明标准,因此没有支持离婚损害赔偿,也没有据此判决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这类案件并不少见。不少当事人认为,报警一次或者保留几张受伤照片就足够了。但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更关注的是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明链条。法律解读:哪些情况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实践中,仅有报警记录或者病历,并不一定足够。法院通常会结合报警记录、伤情诊断、就诊病历、照片、视频、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能够形成完整、连续的证据链。律师观点:家暴案件最怕的不是没有证据,而是证据零散、无法相互印证。发生家暴后,及时报警、规范就医、固定证据,比事后补证更重要。法院最终如何判决?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500元;两套房产分别归双方所有,并按判决办理产权变更;车辆归男方所有;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未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等其他诉讼请求。高瞻婚姻律师团队提醒离婚案件很少是单纯的"感情问题",更多时候是证据问题。尤其涉及了共同财产、股权、股票、公积金、家庭暴力还有子女抚养的问题,越我们建议越早梳理证据,越容易把握诉讼的主动权。很多案件的结果,不是开庭当天才决定的,而是在准备证据、整理流水、固定事实的过程里已经慢慢形成了。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部,为个人客户提供婚姻法律咨询、离婚方案分析、协议起草、财产调查及诉讼代理等服务。如需南京婚姻律师、南京离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与我们联系。案号:(2025)苏0191民初4584号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有法律需求的人及时获得帮助。
【高瞻案例】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南京交通事故律师真实案例:司机逃逸,法院判赔6.4万余元
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伤者首先想到的是:既然肇事车辆买了保险,医疗费、误工费应该都由保险公司赔。但实际处理起来,往往没有这么简单。如果驾驶人撞人后离开现场,商业三者险可能拒赔;伤者辗转多家医院治疗,对方可能质疑存在过度治疗;工资不是每月固定发放,误工费也可能成为双方争议的重点。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潘奕律师、孙悦悦律师办理的这起交通事故案件,就同时遇到了上述问题。法院最终认定伤者各项损失共计65256.60元。扣除车主此前垫付的894.66元后,判令保险公司赔偿45560元,肇事驾驶人赔偿18801.94元。一、站在路边被撞,驾驶人随后离开现场2023年7月23日晚上,李女士在南京某小区附近的道路边停留。郭某驾驶车辆经过时,没有仔细观察道路通行情况,车辆碰撞到李女士的右腿,导致李女士受伤。事故发生后,郭某没有留在现场报警、保护现场,而是乘坐涉事车辆离开。直到第二天下午,郭某才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郭某夜间驾驶车辆时疏于观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并且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最终,郭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女士无责任。李女士受伤后,先后前往多家医院检查和治疗,被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右内踝骨折、右胫骨下端骨折等。由于伤情较重,李女士接受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一年多后,又进行了内固定物取出手术,共产生医疗费34606.60元。二、交通事故发生后,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中,一共涉及三类主体:肇事车辆驾驶人郭某、车辆所有人朱某,以及承保涉事车辆的保险公司。高瞻律师接受委托后,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要求法院对交强险赔偿、商业三者险赔偿、驾驶人责任以及车辆所有人责任一次作出处理。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简单地“多起诉几个人”,而是避免遗漏赔偿责任主体。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根据事故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该条明确了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仍然不足或者商业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侵权人承担。因此,交通事故案件不能只看“车辆有没有保险”,还要进一步审查:l 车辆购买了哪些保险;l 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l 商业保险是否存在免责条款;l 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l 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谁承担。三、驾驶人逃逸,交强险还赔不赔?本案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认为,郭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符合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因此只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同意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驾驶人逃逸,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所有保险责任都可以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该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车辆已经参加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因此,即使驾驶人逃逸,交强险也不能因此拒绝向伤者赔偿。但商业三者险属于商业保险,是否赔偿,需要结合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并对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作出说明。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法院审查了商业保险条款后,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不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形成的赔偿顺序是: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肇事驾驶人郭某本人赔偿。四、车辆不是驾驶人本人的,车主是否也要赔?涉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是朱某,事故发生时实际驾驶人是郭某。李女士一方提出,涉事车辆经检测存在左侧远光灯发光强度不合格的情况,车辆所有人将存在缺陷的车辆交给郭某使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原因,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也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最终认为,虽然车辆灯光检测不合格,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灯光问题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没有判令车辆所有人承担额外赔偿责任。这也说明,车辆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不能只看车辆有没有问题,还要判断车辆问题与交通事故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五、对方质疑治疗过程,律师如何固定医疗费证据?案件审理过程中,车辆所有人提出,李女士在治疗期间曾拆除外固定,可能导致二次损伤,扩大了治疗费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这类抗辩很常见。保险公司或者肇事方可能会提出:l 伤者是否存在过度治疗;l 后续住院、手术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l 是否因为伤者自己的行为导致伤情加重;l 部分医疗费用是否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并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进行认定如果赔偿义务人认为治疗没有必要或者不合理,应当就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办理过程中,高瞻律师围绕治疗经过,提交并梳理了急诊记录、影像检查材料、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复查材料和医疗费票据。这些材料能够完整反映:l 事故发生后伤者第一时间就医;l 骨折诊断与交通事故时间能够衔接;l 住院手术有相应的医学依据;l 后续取出内固定物与前期骨折手术存在关联。法院最终认定李女士医疗费为34606.60元,其中仅扣除了车辆所有人已经垫付的894.66元。六、工资不固定,误工费怎么证明?误工费是本案争议较大的赔偿项目之一。李女士平时在学校食堂从事相关工作,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因为学校存在寒暑假,工资收入并不是每个月都完全相同。事故发生前,李女士还曾在另一家经营部担任营业员,每月工资约4500元,但工资主要通过现金发放。如果只有一份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很难完整证明伤者的实际收入损失。高瞻律师提交了劳动合同、工作证明、银行交易明细以及经营部出具的误工证明,并结合工资发放方式、寒暑假收入变化等情况,对李女士事故发生前的实际收入进行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支出,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主要根据两个因素确定:一是受害人的误工时间;二是受害人的收入状况。有固定收入的,通常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结合近几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相同、相近行业收入标准认定。法院结合李女士的伤情、医疗记录和工资材料,认定误工期为180天,最终支持误工费21000元。虽然没有完全按照李女士主张的27000元计算,但法院认可了180天的误工期限,也认可了李女士确实存在收入损失。七、护理费、营养费和交通费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赔偿不只有医疗费和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主要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认定;第九条主要规定交通费,根据伤者及必要陪护人员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认定;第十条主要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认定;第十一条主要规定营养费,根据伤者伤情并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本案中,法院结合李女士的骨折伤情、住院天数、手术情况以及相关评定规范,最终认定:1. 医疗费34606.60元;2. 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3. 营养费2700元;4. 护理费6260元;5. 误工费21000元;6. 交通费300元。7. 各项损失合计65256.60元。八、法院最终判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114民初8081号民事判决:一、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女士45560元;二、肇事驾驶人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女士18801.94元;三、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加上车辆所有人此前已经垫付的894.66元,李女士在本案中获得支持的损失总额为65256.60元。九、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应当先做什么?结合本案,发生交通事故后,建议伤者先做好以下几件事。第一,及时报警不要因为对方口头承诺赔偿,就放弃报警。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常是后续确定责任、处理保险理赔和提起诉讼的重要证据。第二,保存完整的治疗材料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影像资料、住院记录、手术记录、医疗费票据和用药清单都应当保存。第三,尽早整理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纳税记录、社保记录、单位证明等材料,都会影响误工费的认定。第四,查明车辆保险情况除交强险外,还要查明车辆是否购买商业三者险,是否存在逃逸、酒驾、无证驾驶等可能影响商业保险赔偿的情形。第五,不要过早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在伤情尚未稳定、是否需要二次手术、是否构成伤残还不明确时,不宜轻易签署“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的协议。十、南京交通事故常见问题1.司机逃逸,保险公司是不是就不用赔了?不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即使驾驶人逃逸,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则要结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判断。2.没有做伤残鉴定,可以起诉要求赔偿吗?可以。即使暂时不构成伤残,伤者仍然可以依法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等损失。是否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应当结合伤情恢复情况、医生意见以及案件证据确定。3.工资通过现金发放,还能主张误工费吗?可以,但需要提供更多证据相互印证。除单位误工证明外,还可以提交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聊天记录、工资签收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明事故发生前的工作和收入情况。4.交通事故起诉时,只起诉驾驶人可以吗?不一定。交通事故案件通常需要查明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以及保险公司的情况。如果遗漏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可能增加后续索赔难度。作者: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法律服务团队承办律师:潘奕律师、孙悦悦律师审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案件案号:(2025)苏0114民初8081号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办理南京及江苏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服务内容包括事故责任分析、保险理赔、医疗费及误工费核算、伤残鉴定、赔偿协商和诉讼代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遇到责任划分不清、保险公司拒赔、误工费证据不足或者赔偿金额争议,可以携带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保险材料和收入证明,由律师结合案件证据进行具体分析。
【高瞻案例】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南京交通事故律师代理电动车撞人案,法院判赔7.4万余元
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最担心的往往不是责任认定,而是后面的赔偿问题: l 对方骑的是电动车,没有交强险怎么办?l 驾驶人发生事故时还未成年,应该起诉本人还是起诉父母?l 伤情没有达到伤残等级,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还能不能赔?l 对方拒绝沟通,甚至不出庭,案件还能不能继续处理?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陈晓霞律师代理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就涉及上述多个问题。 法院最终判决事故责任人与其原监护人共同赔偿伤者各项损失74194.54元。 一、电动车撞伤行人,对方却迟迟不赔 2021年8月晚间,彭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因疏忽观察与行人郭某发生碰撞,导致郭某受伤。 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郭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脱位、全身多处软组织伤。此后,她先后接受骨折手术及内固定取出手术,共住院17天。 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48612.04元。事故责任人家属前期支付了20000元,但剩余医疗费以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更麻烦的是,事故发生时,骑车人尚未成年。案件进入诉讼后,三名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郭某遂委托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陈晓霞律师提起诉讼。 二、本案办理的难点,不只是计算赔偿金额 交通事故案件看起来是在“算钱”,实际上首先要解决的是三个问题: 第一,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伤者的每一项损失有没有证据支持; 第三,在收入证明不完整、没有达到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如何尽可能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 围绕上述问题,承办律师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年龄,确定完整的赔偿责任主体 事故发生时,骑车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赔偿。 因此,律师在确定被告时,没有只起诉骑车人本人,而是将其父母一并列为被告,避免即使取得胜诉判决,后续仍因赔偿主体遗漏而增加维权成本。 本案审理时,骑车人已经年满18周岁。法院结合事故发生时的监护关系以及其已经成年的情况,最终判令骑车人与原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也是本案首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不能只看是谁骑车、谁签字,还要审查事故发生时的年龄、监护关系、车辆保险和实际赔付能力。 (二)围绕病历、票据和鉴定意见,形成完整的损失证据链 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不意味着伤者提出多少赔偿,法院就会支持多少。 承办律师对郭某两次住院治疗所形成的证据进行了分类整理,包括: l 门诊病历和出院记录;l 医疗费票据及住院费用清单;l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l 司法鉴定意见书;l 鉴定费票据;l 与误工、护理有关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则分别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的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案中,法院根据病历、医疗费发票、住院记录等材料,确认医疗费48612.04元;根据住院17天的事实,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 (三)及时申请司法鉴定,明确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 郭某的伤情最终没有达到人体损伤伤残等级,但“没有评上伤残”,不等于没有其他赔偿。 承办律师在诉前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结合郭某的伤情和治疗情况,确定: 1. 误工期限为180日;2. 护理期限为90日;3. 营养期限为90日。 法院依法采纳了该鉴定意见,并据此认定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2700元。 对交通事故伤者来说,伤残等级主要影响残疾赔偿金,并不会当然否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赔偿项目。 因此,是否需要做鉴定、什么时候做鉴定、鉴定事项如何确定,不能只看能否评上伤残,还要结合伤情、治疗周期和实际损失综合判断。 (四)收入证据不完整,仍积极争取误工费 本案中,郭某提交的社保缴费记录和银行交易明细时间较早,无法充分证明事故发生前的固定收入,也不能完整证明其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成为案件中的一个争议点。 承办律师没有因为收入材料不足就放弃该项请求,而是结合郭某的伤情、180日误工期限及实际就业情况,继续主张误工损失。 法院最终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参照2023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酌情认定误工费31172.5元。 需要提醒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无法提供工资流水的案件,都可以直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误工费如何认定,仍要结合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纳税记录、工作证明、行业收入以及伤前实际就业情况进行判断。材料准备得越完整,赔偿请求越容易得到支持。 三、三名被告均未出庭,律师仍需完成全部举证 案件开庭时,骑车人及其父母均未到庭。 但对方不出庭,不代表原告可以不提交证据,也不代表法院会直接支持原告提出的全部金额。 承办律师仍然需要对事故责任、受伤情况、治疗经过、费用支出、鉴定结论以及责任主体逐项举证。 法院在审核全部证据后,认定郭某的损失包括: 1. 医疗费48612.04元;2. 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3. 营养费2700元;4. 护理费9000元;5. 误工费31172.5元;6. 交通费500元。 上述损失合计92494.54元。 鉴定费2900元中,法院判令三名被告承担1700元。扣除事故发生后已经支付的20000元,三名被告还应共同赔偿郭某74194.54元。 四、本案法院最终判决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彭某及其原监护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合计74194.54元。 案件受理费由三名被告共同负担。 本案中,事故责任认定比较明确,但案件能够顺利推进,仍离不开责任主体的准确确定、司法鉴定的及时申请以及医疗费、误工费等证据的系统整理。 五、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后,建议先做好以下几件事。 1.及时报警,不要只靠双方口头约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后续协商和诉讼的重要依据。尤其是电动车、自行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时,也应尽量由交警部门处理并固定事故经过。 2.保存完整的就医材料 病历、检查报告、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以及后续治疗医嘱都应妥善保存。医疗费票据与病历、治疗时间不能相互矛盾。 3.核查驾驶人、车辆所有人、监护人和保险情况 不要只起诉事故现场的驾驶人。驾驶人是否未成年、车辆是否投保、车辆是否由他人所有,都可能影响赔偿责任主体。 现行规则下,处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时,还应核查电动自行车是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非机动车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可以将保险人一并列为被告,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 4.不要因为没有评上伤残就放弃索赔 未达到伤残等级,仍可能依法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5.误工证明应当尽早准备 有固定工作的,可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个税记录以及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 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者收入不固定的,也应保存交易流水、经营记录、行业收入材料等证据。 六、交通事故赔偿常见问题 问:电动车撞人,对方没有保险怎么办? 答:没有保险并不意味着伤者不能索赔。应根据事故认定书和侵权责任关系,向实际侵权人以及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主体主张赔偿。 问:骑电动车的人未成年,应该找谁赔? 答:需要审查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的年龄和监护关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涉及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问:对方不接电话、不出庭,案件还能处理吗? 答: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但原告仍需对事故责任、损失金额和责任主体完成举证。 问:交通事故没有达到伤残等级,还能赔多少钱? 答:需要根据实际医疗费、住院天数、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及相关证据分别计算。没有伤残等级,通常只是不能主张残疾赔偿金,并不影响其他合理损失的赔偿。 七、高瞻律师建议 交通事故案件中,责任认定只是第一步。 真正影响赔偿结果的,往往是被告是否列全、鉴定是否及时、误工证据是否充分,以及每一笔费用能否与病历和票据相互对应。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建议在伤情和后续治疗尚未明确时仓促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尤其涉及骨折、二次手术、长期误工或者驾驶人未成年等情况,应先核清责任主体和赔偿项目,再决定协商还是诉讼。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电动车撞人如何赔偿”“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算”等问题,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伤情材料和责任主体进行具体分析。 作者: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陈晓霞律师案号:(2024)苏0113民初3737号审理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本文案例系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真实承办案件。文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个人信息均已脱敏处理。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代表对其他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
【高瞻案例】巨额货款迟迟收不回,开庭当天促成调解,第二天成功回款
合同签了,货也送了,发票也开了,催款时对方回复:“月底安排。”“总部审批。”“下周一定付款。”听起来,是不是有点耳熟?是不是每一句都不像要赖账?但是一拖一个月,甚至半年、一年,你公司账上的现金流越来越紧。但当你意识到问题严重的时候,才发现再去找对方催款已经越来越难了。最近,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本案中,高瞻律师代理供货方提起诉讼,在2026年2月9日线上调解,并成功促成调解,约定2月12日前对方主动履行4513307元付款义务,对方次日即把货款付给我方当事人,客户快速收回货款。一、案件经过:长期合作没有问题,真正的问题出现在付款委托人是一家从事农产品供应的企业。双方签订了长期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持续供货,并根据采购需求向对方多个项目配送产品。在合作过程中,委托人一直按照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双方也陆续完成了对账、结算,并按照约定开具了发票。然而,付款期限早就到了,对方却迟迟没有支付货款。客户并不是没有催。但得到的回复几乎都一样:“再等等。”“总部还没有审批。”“资金马上到账。”可最后,钱还是没有到账。眼看着400多万货款长期挂账,企业现金流压力越来越大,客户最终找到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二、高瞻合同纠纷律师接手案件后,重点关注三个核心问题很多企业老板第一次咨询时还是会担心:“如果直接起诉,跟对方的关系就彻底闹僵了,以后就不可能有合作了。”作为律师,我们非常理解客户的担心,所以当律师接手案件后,我们首先要给委托人理清楚三个核心问题,帮助委托人掌握事件的主动权,至于接下来是坐下来谈,还是上法庭见,就看对方的诚意了。第一个问题:要搞清楚这笔债权有没有争议?很多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于金额、质量、数量是存在争议的。如果这些问题没有提前梳理清楚,即使进入诉讼,对方也可能提出各种抗辩,案件周期会明显拉长。本案中,律师首先对采购合同、送货记录、结算材料、发票、付款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确认双方交易关系真实存在,货物已经完成交付,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由此,可以判断出,问题关键不是对方“认不认账”,而是“什么时候付款”。第二个问题:证据链够不够完整?很多老板觉得:“货是我送的,对方还能赖掉吗?”但法院看的不是感觉,而是证据。高瞻律师没有简单的提交合同,而是凭借多年的诉讼经验,按照打官司需要的逻辑,重新把这些证据串了起来,包括:· 买卖合同;· 送货及履约材料;· 双方结算依据;· 增值税发票;· 历次付款记录;· 催款记录。这些材料彼此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闭环。当完整证据摆在对方面前时,对方已经很难再对欠款事实提出实质性抗辩。第三个问题:怎样才能让客户尽快拿到钱?高瞻律师在制定方案策略时,始终围绕一个目标:尽可能缩短回款周期。如果案件能够通过调解快速解决,就没有必要让客户继续等待几个月甚至一年。三、本案是怎么做到开庭当天调解,对方第二天付款?很多客户看到结果都会问:为什么这么快?实际上,真正决定结果的工作,并不是开庭当天,而是在开庭之前。策略一:提前把所有争议点“做没”律师在诉前已经完成了大量证据整理工作。哪些是已经确认的事实?哪些能够证明证据?哪些问题法院一定会支持?哪些抗辩理由是成立不了的?这些律师都已经提前进行了分析和演练。因此,案件进入法庭后,已经不跟对方讨论“欠不欠”的问题,而是“如何付款”的问题。这也是当天能够顺利调解的重要原因。策略二:让调解协议真正具有执行力很多案件虽然双方达成了调解,但付款时间一拖再拖。原因就在于协议约束力不足。本案调解协议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同时约定了逾期违约责任。如果未按约履行,委托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这种明确、可执行的安排,大幅提高了履行效率。策略三:给对方一个明确的法律预期很多企业拖欠货款,并不是完全没有支付能力,而是在不断比较“继续拖”和“立即付款”的成本。当证据全部弄扎实了,法院也立案了,调解协议里又把违约后果写得清清楚楚,这时候对方要是还想拖着不给钱,那他不仅要赔更多钱,生意上的麻烦也会更大——拖下去对他一点好处都没有。”最终,对方在2026年2月10日主动完成付款,客户迅速实现回款。对于委托人来说,这比拿到一份几年后才能执行的判决,更有价值。四、高瞻律师观察:为什么买卖合同纠纷,大多数都发生在老客户之间?这些年办理大量买卖合同纠纷,我们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真正拖欠货款最多的,很多时候不是第一次合作的新客户。反而是合作很多年的老客户。因为合作久了。老板觉得彼此已经熟悉了。觉得不用每次签补充协议。不用每个月对账。不用催得太紧。于是,应收账款一点一点累积。等发现的时候,金额已经越来越大。很多企业开始萎缩,不是败在业务能力,而是败在应收账款管理。现金流一旦出现问题,再好的利润,也可能只是账面数字。五、高瞻律师建议,企业一定要建立应收账款预警机制当对方逾期付款7天(不要觉得客户只是忘记了)第一时间电话沟通催款,并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保存书面沟通记录。当对方逾期付款30天重新核对账目。固定对账单。确认剩余欠款金额。必要时由律师介入,发送律师函,对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当对方逾期付款180天及时评估诉讼方案,必要时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很多企业最终收不回货款,会认为打官司没用,其实是因为启动维权太晚了。六、当遇到货款拖欠,一定要及早让专业律师介入买卖合同纠纷,看起来只是“欠钱”。但最后如果想要把钱要回来,它背后涉及的合同履行、证据固定、诉讼策略、调解谈判、执行风险等多个环节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南京及周边企业老板来说,如果你正遇到以下情形:· 买卖合同货款长期拖欠;· 应收账款迟迟无法收回;· 客户一直承诺付款却不断拖延;· 欠款金额大;超过100万;· 企业现金流因欠款受到影响;建议尽早咨询高瞻律师团队,越怕撕破脸,越要及早规划。让专业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及时为您制定催收、谈判、诉讼及执行方案。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在买卖合同纠纷、企业货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合同风险防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帮助企业把法律上的胜诉转化为真正的资金回笼。(本文案例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文中已对当事人及企业信息进行脱敏处理。文章仅用于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类似案件办理结果的承诺。
【高瞻案例】对方一直说“下个月付款”怎么办,84万工程款越拖越久!
高瞻建工律师是怎么帮企业把钱要回来的?做工程的人可能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对方也不说不给钱,而是一直跟你说:“这两天安排。”“月底一定付。”“等甲方回款。”“下个月一起结。”刚开始,大家都觉得合作过很多次,不好直接撕破脸,既然没说不给钱,那就再等等吧。可是一个月过去了、两个月过去了、甚至一年过去了,工程都结束了,货也交付了,项目也验收了,钱还是没有到账。很多老板这个时候才开始着急了,但往往已经错过了最佳的催收时机。作为长期办理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企业应收账款案件的律师团队,我们发现,大部分涉及到欠款的案件,最终要通过打官司来拿钱,主要还是因为前期有所顾虑,没有重视这方面的风险。有的老板觉得:"合作这么多年,不好意思催。""对方公司这么大,不至于赖账。""要不再等等,说不定明天对方就付了。"但现实往往是,拖得越久,回款难度就会越大。今天分享一个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办理的真实案件。本案最终没有进入到审判阶段,而是提前达成了调解,我们觉得很值得企业老板参考。因为对于企业来说,真正重要的,从来不是赢一份判决书,而是尽快把钱拿回来。(本文涉及当事人姓名、企业名称等信息均已脱敏处理。)一、案件经过:工程已经全部做完了,但84万多工程款却一直没有到账2025年,高瞻律师接到一家建筑企业负责人的咨询。见面的时候,他带着厚厚一摞材料。合同有。结算资料有。工程也已经结束。双方之间的合作一直都很正常,关系也并没有闹得特别僵。唯一的问题就是:对方迟迟不付款。律师梳理材料后发现,委托人承接了对方的一个项目进行工程施工,对方现在还欠委托人84万余元的工程款一直没有支付。很多人看到这里,第一反应可能是:"那就起诉啊。"实际上,我们接手案件以后,并没有马上讨论诉状怎么写,什么时候去立案,而是先做了另外一件事情。二、高瞻律师接手后的第一件事:先把"账"重新算一遍很多老板会觉得:"欠多少钱不是已经很清楚了吗?"其实并没有。这些年我们办理买卖合同、工程款案件,有一个非常明显的感受。真正进入法院以后,双方争议最大的是:到底欠多少钱。庭审时最常出现的情况是,对方当庭会说:"我之前付过。""还有质量问题。""还有维修费、返工费等等费用没有扣除。"如果在起诉之前,律师自己都没有把账算明白,后面的谈判、调解、诉讼都会非常被动。所以接手这个案件以后,我们没有急着写起诉状,而是把所有材料重新整理了一遍,仔细跟委托人核实每一项细节。包括:· 每一份涉及工程项目的合同;· 每一次的结算记录;· 之前付款的流水;· 剩余欠款是怎么构成的;· 双方对于这个款项的沟通记录。这一遍工作,看起来很基础,却是整个案件最重要的一步。因为只有律师自己先把这些都全部梳理清楚,后面才知道哪些地方可以谈,哪些地方不能退。很多企业老板觉得律师就是上法庭开个庭,证据都是现成的。其实真正花时间的,往往都是开庭之前。三、第二步,没有急着谈调解,而是先把主动权拿回来很多欠款案件,一开始企业都会说:"律师,我们能不能先跟对方谈谈?"当然可以。但是,什么时候谈,很重要。如果什么准备都没有,就去谈。对方一般还是会开一些空头支票:"再等等。""再宽限一点时间。""下个月一定付。"最后,车轱辘话倒来倒去,除了浪费时间,依然没有结果。所以,高瞻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更倾向于先把证据固定下来、完成立案,让对方真正意识到:这跟之前的普通催款不一样,已经进入到司法程序了。很多时候,真正推动谈判发生变化的,并不是一封律师函。而是企业已经做好了靠法律来维权的准备。本案进入法院审理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开始围绕付款方案进行协商。从律师角度来说,这个时候,案件才真正进入了关键阶段。四、真正难的不是起诉,而是把调解谈成"能拿到钱"的方案很多人觉得:调解,就是双方都各让一步呗。其实不尽然。如果律师只是简单让双方签一个:"以后付款。"这样的调解,对企业意义并不大。因为后面对方仍然可能继续拖。现实中最常见的情况就是:今天答应付款;到了付款时间,又说资金紧张;再过一个月,又说甲方没回款;最后又回到了案件刚开始的状态。所以,我们针对企业欠款案件,在跟对方谈判交涉时,更强调以下这几点:第一,付款时间能不能写死?第二,如果继续拖欠,能不能把违约条款增加进去?第三,如果将来不付款,能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合本案的代理情况,我们来细看一下高瞻律师是怎么操作的:第一,把付款时间固定下来,而不是"尽快支付"很多合同里面都喜欢写一句话:双方协商后尽快付款。说实话,这句话就是句“正确的废话”,没有实际意义。因为什么叫"尽快"?三天是尽快。三个月也是尽快。半年以后,对方一样可以说自己一直在积极协调。所以,我们会坚持要求把付款日期写得非常明确。最终,双方约定:工程款844575.2元、律师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1183元,均于2026年2月15日前支付。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不就是写了一个日期吗?"实际上,在律师眼里,这个日期意味着后续执行有了明确依据。一旦超过这个时间仍未付款,后面的法律程序就可以直接启动,而不会再因为付款期限产生新的争议。最后我们也顺利的协助到我们的客户拿回款项。第二,把律师费一起谈进去很多企业老板觉得:请律师的钱只能自己承担。其实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这样。如果案件处理得当,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完全可以围绕律师费承担问题与对方进行协商。本案中,高瞻律师在制定整体调解方案时,并没有只围绕工程款金额谈判,而是同步将律师费纳入解决方案。最终,对方同意支付律师费12000元。很多客户后来都会说一句话:"原来律师费也可以谈。"其实,这就是律师提前设计整体解决方案的重要价值。第三,把已经支出的诉讼成本一起追回来企业打官司,并不仅仅支付律师费。还有:保全费;案件受理费;有的案件还有公告费、鉴定费等。如果这些费用完全由企业承担,即使工程款收回来了,企业依然有不少额外损失。因此,本案调解过程中,高瞻律师坚持把已经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并写入调解协议。最终,双方确认上述费用由对方承担,并约定一并支付。对于企业来说,这不仅仅是追回了一笔费用,更重要的是降低了整个维权成本。第四,加上一条很多企业容易忽略的约定——违约责任这是我认为本案最值得老板们学习的一点。很多调解协议只有一句:"什么时候付款。"但是,如果对方还是不付款怎么办?很多协议没有继续往下写。结果又要重新打官司。又要重新执行。时间又被拖了一轮。所以,本案调解方案里增加了一项非常关键的内容:如果未按期足额付款,对方需按未支付工程款部分的10%承担违约金,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条,看似只有几十个字。但在律师看来,它真正起到的是督促履约的作用。很多时候,对方之所以一直拖,就是因为“拖”是没有任何成本的。但如果“拖”需要承担新的违约责任时,往往会明显提高对方的履约积极性。这几点,比单纯把金额写进去更重要。企业最怕的是这种持久的“拖延战”:每次催款,对方都答应。每次答应,又都不兑现。所以,高瞻专业的律师在与对方沟通付款方案时,一直坚持一个原则:如果调解,不仅要保护委托人当下的利益,还要把以后可能发生的问题都提前考虑进去。只有这样,调解协议才真正有价值,对委托人才真正有用。五、高瞻律师复盘:为什么很多企业的账越来越难收?这些年办理众多此类案件,我们发现了一个共同的规律。很多应收账款,并不是突然变成坏账的。它通常都会经历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对方说:"过几天付。"你信了。第二阶段:对方说:"这个月资金有点紧,下个月肯定付。"你还是信了。第三阶段:开始联系不上负责人了。第四阶段:对方公司经营异常了。第五阶段:你想到要找律师了。很多案件如果到了第五步,已经错过了最佳处理时机。所以,我们经常和企业老板说:如果有应收账款,不是等发生纠纷以后再处理,而是从第一天合作就开始管理。六、高瞻律师建议:建立企业应收账款三色预警机制结合大量办案经验,我们建议企立刻业建立一套自己的应收账款预警制度。�� 黄色预警(逾期7天)此时不要觉得对方只是忘了付款。销售人员应立即电话确认未付款原因,并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留下书面记录。很多案件后面能不能证明催款事实,就从这里开始。�� 橙色预警(逾期30天)这个阶段,建议不要再继续无限期等待。可以让律师提前介入了。重点做四件事:· 梳理合同和付款记录;· 固定欠款金额;· 评估对方履约能力;· 制定催收方案。律师越早介入,可选择的方案就越多,越能掌握主动权。🔴 红色预警(逾期180天以上)如果已经连续两个月没有回款,也没有明确付款计划,就要考虑采取法律措施了。包括:· 是否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 是否要立即提起诉讼;· 是否同步调查对方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很多企业老板担心起诉会不会影响双方以后的合作。但实际上,亲兄弟还要明算账,如果一直拖着不去处理,往往影响的是企业自己的现金流。七、企业常见问题问:客户一直承认欠款,就是不付款,还需要起诉吗?如果一直没有明确付款时间,也没有有效履约措施,仅靠口头承诺,很难真正解决问题。律师通常会结合证据情况,评估是否通过律师函、调解、诉讼等方式推进对方的还款进度。问:工程款、买卖合同欠款,一定要等全部结束才能处理吗?不一定。很多案件在发现明显拖欠迹象时,就可以提前介入处理,往往比最后集中维权效果更好。八、高瞻律师提醒企业最应该担心的,不是发生一笔欠款。真正危险的是,把每一笔欠款都当成"再等等"。从我们办理大量的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经验来看,很多款项本来是可以收回来的,只是因为企业一直希望通过关系解决、沟通解决,错过了最佳维权时间。对于南京及周边企业来说,如果遇到买卖合同欠款、工程款拖欠、长期应收账款无法回收等问题,建议尽早让专业律师介入,提前设计催收和维权方案。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在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货款纠纷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等领域,持续为企业提供从风险预防、催收到诉讼执行的一体化法律服务。(本文案例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文中当事人姓名、企业名称等信息均已脱敏处理,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高瞻案例】工程结束后尾款迟迟收不到怎么办,南京建工律师如何帮客户追回26万元工程款?
工程做完了,钱为什么迟迟拿不到?做工程的老板常说一句话:项目拿下来容易,但真正难的是最后把钱收回来。工程已经施工完成,现场也撤场了,工程量双方也确认了,对方也承诺付款,但是到了约定时间,工程尾款却迟迟不到账。有些老板一开始认为:“对方只是资金周转困难,再等等。”但一拖再拖以后,往往会发现:欠款金额没有减少,催款难度越来越大,甚至最后连对方有没有财产可以执行都无法确定。近期,本所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025)沪 0110 民初 20368 号,就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追回工程款的案例。王位律师通过梳理证据、诉讼保全等方式,成功帮客户追回被拖欠的26万元工程款,同时律师费业一并获得法院的支持。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中,委托高瞻律所的客户承接某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施工内容,并按照约定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内容、施工范围以及费用结算进行了确认。工程完成后,双方进行了工程量核算。2023年,双方进一步签署了欠款确认协议,确认对方尚欠客户劳务费用70万元,并约定在2023年9月1日前支付。协议签订后,对方陆陆续续支付了44万元,剩余26万元一直没有支付。客户多次催要,但对方始终没有按照约定付款。无奈之下,客户找到高瞻律所建工团队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欠款问题。王位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法院查明,双方曾签订施工协议,工程完成后进行了工程量核对,并形成了承诺协议书确认剩余欠款金额。二、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考虑的不是直接“起诉”,而是三个问题很多当事人找到律师很多时候都会问:“律师,对方欠我钱,能不能起诉拿回钱?”但在建设工程案件中,我们办理案件时关注的点非常多:第一,对方到底欠多少钱?有没有具体的结算金额?工程款案件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就是双方对于最终结算金额理解不同。如果没有明确的结算依据,即使进入诉讼,对方也可能提出:“工程没有这么多。”“还有质量问题。”“之前已经支付过。”所以第一步必须把欠款金额固定下来。第二,现有证据能不能证明工程已经结算工程案件不像普通借贷。很多老板认为:“我确实干了工程,对方也知道。”但是法院审理案件,看的是证据。本案中,高瞻律师重点整理了:· 双方施工协议;· 工程量核对材料;· 欠款确认协议;· 催款记录;· 律师函等证据。法院最终也是依据相关材料确认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事实。第三,即使案件胜诉,钱能不能真正回来?有些案件:官司赢了。判决拿到了。但是执行阶段发现:对方账户没有钱,名下没有财产。最后判决变成了一纸空文。所以建设工程欠款案件,律师不仅要考虑“判下来”,还要考虑“执行回来”。这个点不仅客户很关心,我们律所也非常关心。这个核心要考虑对方的财产状况,还有没有被其他人再起诉,有没有案件在执行?有没有上失信被执行人?一定要在对方资质良好的时候提起诉讼。三、高瞻建工律师团队办案策略:先固定债权,再推动回款策略一:把“对方口头承诺付款”,变成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本案办理过程中,一个重要突破点,就是对欠款事实进行固定。很多工程款纠纷,最大的问题不是没有干活,而是:没有留下能够证明欠款金额的材料。比如:施工完成以后,双方有没有进行结算确认;对方虽然承诺了付款,但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而且有的也不是跟老板或者是合同约定的指定对接人。这都会增加后期维权的难度。本案中,好在是双方形成了承诺协议书,对欠款金额、付款时间等也进行了确认。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据此确认了剩余26万元债务。从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经验来看:策略二:申请财产保全,降低执行不到钱的风险很多客户咨询工程款问题时,会问:“如果官司赢了,我是不是就能拿到钱了?”实际上不是。如果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就算打赢了官司,后面可能也执行不到钱。因此,对于存在回款风险的案件,需要提前考虑做财产保全。本案中,通过我方的申请,法院对相关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足额冻结现金从我们角度看:诉讼不是目的,帮助客户拿到钱才是真正目的。所以诉讼保全是要做的。这也是后续拿到钱的重要支撑。策略三:律师函催收,为诉讼做好铺垫很多企业认为律师函只是“提醒对方付款”。实际上,在工程欠款案件中,律师函还有几个作用:一是明确告知对方已经违约;二是固定催收时间;三是为后续诉讼提供证据。本案中,代理律师于2023年11月1日向对方发送律师函,要求尽快支付剩余款项。四、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支付26万元工程款同时支持了律师费最终,法院判决:1. 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6万元;2. 被告支付相应逾期利息;3. 被告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从案件流程来看:· 前期固定欠款事实;· 发送律师函催收;· 提起诉讼;· 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判决支持。最终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债权。五、高瞻律师观察:为什么很多工程企业容易陷入应收账款风险?从大量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来看,很多欠款问题并不是发生在项目结束以后。实际上,风险往往在签合同、施工过程中就已经埋下。问题一:只关注项目利润,没有关注现金流问题随着这两年经济形势的下滑,越来越多的企业从关注当年业绩,到关注当年利润。现金流就是空气,企业一刻都不能停止吸收。建议企业在合作前关注:· 发包方资信情况;· 项目资金来源;· 合同付款节点;· 违约责任设置。问题二:施工过程中,有没有同步保存证据工程款案件中,有一句话:做完工程不代表一定能拿到工程款。企业应该建立施工过程证据管理制度。包括:施工阶段: 保存施工合同,留存工程联系单;做好工程签证;定期确认工程量。结算阶段: 办理书面结算; 明确欠款金额; 确认付款时间;保留对方签字盖章材料。六、高瞻建工团队律师建议:建立企业应收账款三阶段预警机制对于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劳务公司来说,应收账款管理不能等到逾期以后再处理。建议建立三个预警阶段。第一阶段:黄色预警——付款逾期7天企业内部措施:1. 电话沟通确认付款原因;2. 微信或邮件形成书面记录;目的: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第二阶段:橙色预警——逾期3个月1. 律师介入评估风险;主要看一下证据材料是否齐全,这个时候对方还能联系到,补充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时间。2. 发送律师函;3. 重新确认债权金额;第三阶段:红色预警——逾期12个月抓紧查询起来:查询一下对方有没有上失信,有没有在执行的案子。完整的审视一下自己的证据链是否齐全。因为工程欠款如果拖得越久,回款难度就会越高。七、企业遇到工程款拖欠问题,为什么要尽早找专业的建工律师?建设工程纠纷,表面看是“对方欠钱”。但真正处理起来,涉及:· 合同是否有效力;· 工程量是否确认;· 有没有进行结算;· 付款责任的问题;· 保全执行的问题。对于南京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来说,如果出现:· 工程款拖欠;· 项目尾款无法结算;· 分包款无法收回;· 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建设工程律师。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催收、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等领域,为企业提供从合同审查、风险预防到诉讼执行的一体化法律服务。作者: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工法律团队(本文案例来源于真实裁判案例,文中涉及人员及企业信息均已脱敏处理。本文仅用于法律知识分享,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
【高瞻案例】诈骗罪数额巨大,如何争取缓刑?
在诈骗罪案件中,“涉案金额”往往是诈骗罪量刑最关键的要素。很多客户都会问:你们刑事律师,一般能不能把人保出来?本案能不能办取地保候审?或者是最后能不能不判实刑?但其实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根据案子的嫌疑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是否达成当事人的谅解、是否有自首情况去考虑。近期,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王文强律师代理的一起诈骗罪案件,案号为(2026)苏0211刑初28号,被告人诈骗罪涉案金额26万余元,这个案子还是具备典型意义的。如果从法律规则讲的话,有可能会是三年以上,而且是实刑。在王律师的辩护下,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本文通过该案例,分析“诈骗罪数额巨大”案件中争取缓刑的辩护思路。一、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化名)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化名),双方后后续确定恋爱关系。在双方谈恋爱期间,张某某以怀孕、生育孩子以及孩子生活、治疗等理由,多次向李某某提出资金需求,后李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张某某转账。因双方关系变化,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经查,张某某在相关期间收取李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某在取得相关财物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可能会涉嫌诈骗罪。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王文强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张某某辩护人。二、诈骗罪涉案金额达到“数额巨大”该怎么办?刑事案件诈骗罪立案后,要找到专业的匹配的律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依法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在具体量刑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会依法综合考虑,从而影响最终量刑结果。本案中,辩护律师王文强律师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一)争取认定自首情节刑事案件中,自首属于重要的从宽处罚情节。本案中,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联系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相关事实。辩护律师结合案件材料,对被告人的到案经过、供述情况进行梳理,向法院提出应认定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确认,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接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当事人可能构成刑事案件:一定记得1. 第一时间与办案机关沟通投案细节,固定“主动投案”的事实证据;2. 在辩护意见中明确主张自首情节,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采纳结果: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认定“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二)与犯罪嫌疑人沟通达成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失是否得到弥补,是法院量刑时重点关注的因素之一。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积极与委托人沟通,促成退赔工作。被告人在案发后向被害人退赔部分款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一步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法院裁判结果来看,本案的积极退赔和取得谅解,对最终适用缓刑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结合认罪认罚、初犯等因素,提出缓刑辩护意见除自首、退赔外,辩护律师还围绕:· 被告人认罪认罚;· 犯罪后悔罪表现;· 初犯情况;· 社会危险性较低;等方面提交辩护意见。辩护的重点并不是否认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而是在事实基础上,向法院充分说明被告人的从宽处罚因素,争取更加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处理结果。四、法院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同时,法院注意到:· 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自愿认罪认罚;· 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诈骗罪数额巨大案件,争取缓刑需要关注哪些问题?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诈骗罪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并不是简单由涉案金额决定。对于涉嫌诈骗罪的案件,当事人及家属通常需要重点关注:1. 是否存在自首或者坦白情节到案方式、供述时间以及供述内容,都可能影响量刑。2. 是否退赔退赔主要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对被害人来说也是一种补偿。3. 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法院量刑的重要因素。 六、诈骗罪常见问答:问:南京诈骗数额巨大判几年?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江苏执行标准中,“数额巨大”的起点为 10 万元。问:自首有什么用?答: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自首可减少基准刑 40% 以下;犯罪较轻的,可减少基准刑 40% 以上或依法免除处罚。问:需要签认罪认罚吗?答:要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回复。七、本案律师建议:1、退赔要尽早,而且足额退赔,会对量刑建议有非常大的帮助。2、谅解书也是核心要件,如果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本案的判决也是有利影响。3、检察院阶段的认罪认罚,也会从宽处罚。4、遇到刑事犯罪,要尽早跟律师沟通。5、因此,涉嫌诈骗罪后,应当及时由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结合案件证据和具体事实制定辩护方案。高瞻律所刑事辩护团队长期办理诈骗罪、帮信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将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审查以及量刑情节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作者: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承办律师:王文强律师(本文案例来源于真实裁判案例,文中涉及人员信息均已脱敏处理。本文仅用于法律知识分享,不代表对类似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
【高瞻案例】安装工程已经完工,工程款拖欠怎么办?
工程已经做完,工程量也有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到了结算阶段,对方公司却提出:合同虽然盖了公司公章,但项目实际由个人负责;前期谈价、现场施工和部分付款均由项目负责人安排;公司与项目负责人内部约定,相关债权债务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因此,供应商应当找个人要钱,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这种情况在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材料供应和项目承包中并不少见。很多企业长期只与项目负责人对接,这时候工程款拖欠怎么办?01 案件经过:60余万元栏杆安装工程,尾款迟迟未付2023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栏杆安装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某商业项目加工、制作并安装玻璃栏杆。合同加盖B公司公章,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约定:综合单价;工程量确认;付款节点;质保金;开票要求。合同暂估价:569,569元具体数量以现场最终结算单为准,结算单需由现场项目经理D某签字确认。合同同时约定:安装完成验收后支付至总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每次请款付款时,承揽人需提供相应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履行过程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完成了栏杆安装及部分增加项目。现场项目经理D某对工程量统计表进行了签字确认;项目实际负责人C某与A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记录,反映了报价、施工、增项、安装进度和后续结算过程。结算情况最终结算总额:607,676.28元扣除以下款项后:使用甲方材料:1,110元;玻璃尺寸差价:5,044元。应付承揽款:601,522.28元B公司已支付:450,000元剩余未付:151,522.28元扣除尚未到期的3%质保金后,A公司主张当前应付款为:133,291.99元02 第一个争点:合同盖了公司章,公司还能说“项目不是我的”吗?B公司抗辩称:案涉项目实际由C某施工和管理,合同磋商、现场人员和部分付款均由C某一方安排;B公司与C某还形成内部约谈记录,约定C某以公司名义签署的相关合同,其债权债务和诉讼纠纷由C某承担。表面上看,这些事实容易让供应商产生疑问:平时一直是个人在对接,合同公司是否只是“借名盖章”?高瞻律师梳理了四项关键事实《栏杆安装合同》的甲方明确记载为B公司,并加盖公司公章;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B公司为购买方;工程款曾由B公司对公账户支付,银行摘要记载为材料款;B公司与项目实际负责人的内部约谈记录,反而证明公司明知并允许其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项目。法院认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公司内部如何分配项目收益、成本和责任,只约束公司与项目负责人之间,不能据此对抗外部合同相对人的付款请求。律师提醒判断谁承担付款责任,不能只看:日常是谁在微信里对接;是谁在现场管理;谁曾用个人账户付款。而应综合审查:合同抬头;公章;发票购买方;对公付款主体;授权关系。03 第二个争点:工程做了多少、应该结算多少钱,如何证明?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工程已经完成”只是第一步。真正影响法院支持金额的,通常是:工程量由谁确认;单价依据是什么;增加项目是否有证据;结算材料能否与履行过程相互印证。本案证据准备合同事先约定,最终工程量需由现场项目经理签字确认。诉讼中,A公司提交了现场项目经理D某签字的工程量统计表,表中列明:各区域栏杆长度;防火玻璃位置;焊接固定板及玻璃门等项目。并注明:“本工程量已核实完毕,价格依照合同执行。”微信记录还对应了以下履行事实前期栏杆规格、材料和报价的反复磋商;防火玻璃、地下室玻璃门等增加项目的询价和安排;项目负责人多次催促施工、补货和安装进度;结算材料发送后,对接人员未在合理时间内对结算金额提出具体异议。法院认定工程量统计表由合同约定的现场项目经理签字,且与微信沟通、施工过程和决算表相互印证,因此确认应付承揽款为601,522.28元。B公司仅表示“不知情”“部分项目不属于合同范围”,却没有提供具体反证,法院未采纳其抗辩。04 裁判结果:B公司承担13.3万元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B公司在收到A公司开具的金额为133,291.99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承揽款133,291.99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4,152元,由B公司承担。本案启示诉讼并不是简单判断“原告赢了还是输了”:合同主体和主要承揽款请求获得支持;但因开票条件尚未完成,逾期利息未获支持;因个人未直接向债权人作出债务加入承诺,个人连带责任也未获支持。05 高瞻律师意见:企业应当从本案补齐哪些证据缺陷?本案对承揽、安装、装修、材料供应企业的价值,不只是说明“公司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合同”,更重要的是提醒企业:合同、工程量、增项、结算、开票和责任主体,必须在履行过程中同步固定,不能等到欠款发生后再补材料。一、合同主体:不要只看项目负责人,要锁定真正付款主体合同应写明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名称及付款账户,并加盖与合同主体一致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项目负责人代公司磋商、签收或确认工程量的,要求公司出具授权文件,或在合同中直接列明其姓名、职务和权限。尽量通过公司账户收付款。确需个人代付时,应要求对方书面说明代付主体、对应合同和款项性质,避免后期被解释为个人交易。发票抬头、合同主体、付款主体和对账主体尽量保持一致,避免同一项目出现多个法律关系。二、工程量和增项:先确定谁有权签字,再确认做了多少合同中明确有权确认工程量、签证、增项和验收的人员名单及权限。每个施工阶段形成工程量确认单,不要只在项目结束后制作一张总表。增加项目、材料替换和单价调整,应在施工前形成书面签证或微信确认,至少写明项目内容、数量、单价和付款方式。三、结算证据:不能只有自己制作的决算表结算表应逐项对应合同单价、工程量确认单、增项签证及扣款项目。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由合同指定人员签字;通过微信确认的,要保存账号身份、完整上下文和原始电子文件。对方对部分金额有异议时,要求其明确指出具体项目和金额,不要接受笼统的“还要核算”“公司不认可”。四、开票与付款条件:起诉前必须完成一遍“付款到期检查”检查合同是否约定先开票、先验收、先结算或先提交请款资料。需要开票的,应及时开具并保存邮寄签收、电子发票发送及对方接收记录。如对方拒绝提供开票信息或拒收发票,应通过函件、邮件或微信固定经过,避免对方以未开票抗辩。五、个人责任:想让项目负责人共同还款,必须取得直接承诺公司内部承包协议、项目责任书或约谈纪要,通常只约束公司与项目负责人,不能当然让个人对外承担责任。需要个人保证或加入债务的,应由个人直接向债权人签署保证书、债务加入协议或还款协议。文件应明确债权金额、承担方式、责任范围和履行期限,避免只写“项目由本人负责”“相关责任由本人承担”等模糊表述。个人通过微信承诺还款时,应明确其是以个人身份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而不是仅代表公司沟通。06 结语:工程款纠纷,输赢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决定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合同盖了章、工程确实做完,后续付款就不会有问题。但真正进入诉讼后,法院还要审查:合同主体;授权关系;工程量;增项;结算;发票;付款期限;责任承担方式。任何一个环节没有固定,都可能影响最终支持金额。案号:(2025)苏0106民初16280号案件类型:承揽合同纠纷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法律服务团队,可围绕承揽安装合同审核、项目履约证据管理、工程量及结算争议、企业应收账款催收、财产保全和诉讼代理,为企业提供针对性法律服务。涉及南京工程款拖欠纠纷、南京安装工程款纠纷、南京合同纠纷或企业应收账款问题,建议结合合同及完整证据材料制定处理方案。本文案例来源于真实案件,案号为(2025)苏0106民初16280号,内容仅用于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建议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高瞻案例】合作结束后51.8万元分红款迟迟未付怎么办律师如何通过调解实现全部回款
合作期间有收益,退出时也对过账,对方还出具了欠条。看起来,债权已经非常清楚。但真正到了付款期限,对方只支付了一部分,剩余51.8万元一拖再拖。此时,委托人面临的已不只是"有没有证据"的问题,而是怎样把已经确认的债权,尽快转化为可以实际收回的款项。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武慧琳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合作关系、退出结算、欠条内容和实际付款情况重新梳理证据,并在诉讼中推动形成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方案。最终,对方按照约定支付全部款项,案件于2021年12月1日完成回款。一、案件经过:合作已经结束,结算款却没有按约付清2018年8月,委托人与某机电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委托人参与相关业务的经营管理及收益分配。合作期间,委托人按照约定参与项目管理,双方持续履行合作协议。2020年10月,委托人退出合作。此后,双方于2020年11月进行结算,确认截至结算时,对方尚欠委托人116.8万元,并出具欠条,承诺在2021年2月8日前结清。付款期限届满后,对方并未按照承诺全部履行。经过多次催要,对方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518,000元长期未付。对方已经签过欠条、也支付过部分款项,但仍不断拖延。委托人最终决定通过诉讼程序维护权益。二、本案真正需要解决的,不只是"对方承不承认欠款"很多人认为,只要手里有欠条,案件就很简单。事实上,合作退出后的结算款纠纷,往往还需要回答以下问题:• 欠款是基于借款产生,还是基于合作协议、利润分配或者退出结算产生?• 合作协议是否已经终止,双方是否完成最终结算?• 欠条中的金额能否与合作协议、结算材料和付款记录相互对应?• 公司欠款之外,相关个人是否承担保证、共同付款或者连带清偿责任?• 即使对方愿意分期,怎样防止其支付第一期后再次拖延?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处理清楚,欠条可能只证明存在一项付款承诺,却无法完整反映债权形成原因、责任主体和后续履行保障。三、律师代理思路:先固定债权,再设计可执行的回款方案1. 将合作协议、退出结算和欠条串成完整证据链高瞻律师首先对双方的合作协议、退出时间、结算过程、欠条以及已经支付的款项进行逐项核对。本案的证据逻辑并不是简单的"对方写了一张欠条",而是:双方存在真实合作关系;委托人已经退出合作;双方对合作收益和应付款项完成结算;对方以欠条再次确认债务;此后又支付部分款项,剩余518,000元尚未履行。当合同、结算、债务确认和部分履行能够相互印证时,对方再否认债权基础或者欠款金额的空间就会明显缩小。2. 诉讼目标不是只拿到判决,而是尽快拿到钱本案欠款金额和债权基础已经相对明确。如果案件继续围绕责任进行长期对抗,虽然可能取得判决,但也可能增加时间成本,并面临判决后的执行风险。因此,律师在坚持债权本金和责任保障的前提下,推动双方通过法院调解确定具体履行方案。调解并不是简单让步,而是把对方此前模糊的"以后会付",转化为有明确期限、违约后果和强制执行保障的司法文书。3. 分期付款必须同时设置"到期加速"和违约责任法院调解书确定的分期付款节点为:• 2021年9月6日前支付218,000元;• 2021年10月9日前支付100,000元;• 2021年11月6日前支付100,000元;• 剩余100,000元于2021年12月6日前付清。更关键的是,调解方案并没有只写"分四期支付"。调解书同时明确:如果债务人未按任意一期足额付款,委托人可以就全部剩余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主张200,000元违约金。这类条款能够避免债务人只支付少量款项后再次长期拖延。对债权人而言,分期付款可以给对方合理履行空间,但不能因此丧失剩余款项的整体保障。4. 明确责任主体,避免公司无财产时债权落空本案调解书还明确,相关个人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作类纠纷中,欠条、结算单或者还款承诺有时由公司与实际负责人共同作出。如果责任文件中没有明确个人承担何种责任,后续执行时可能只能追究公司,债权回收空间会受到限制。因此,在诉讼和调解阶段,律师不仅要确认"欠多少钱",还要明确"由谁来还、承担何种责任"。四、案件结果:约定期限内全部回款调解书生效后,对方按照约定陆续付款。根据委托人反馈,剩余518,000元于2021年12月1日全部回款,比调解书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提前完成。本案最终实现的,不只是一份法院文书,而是把长期拖欠的合作分红款真正转化为委托人可以支配的现金。五、高瞻律师意见:合作退出时,最重要的是把"算清楚"变成"写清楚"本案能够顺利推进,重要基础在于双方退出合作后已经进行结算,并形成欠条。对于企业股东、项目合伙人、合作经营方而言,关系结束时不能只口头说一句"以后再算",而应当把债权形成过程和付款责任固定下来。1. 合作协议阶段:不要只约定"共同经营、按比例分红"(1)明确各方投入内容,是资金、技术、客户资源,还是经营管理服务。(2)明确收益计算口径、成本扣除范围、核算周期和查账方式。(3)明确退出条件、退出程序,以及退出时尚未完成项目如何核算。(4)明确财务资料、项目合同、银行流水和账册由谁保管,合作方是否享有查阅权。2. 退出结算阶段:结算单应当能够独立证明债权(1)写明合作起止时间、退出日期和结算依据。(2)列明应分配收益、已付款项、扣减项目及最终欠款余额。(3)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由实际负责人或者承担付款责任的个人签字。(4)避免只写"双方账目已结清"或者"以后另行支付",应明确具体金额和付款时间。3. 出具欠条或还款承诺时:必须写清债务性质(1)写明欠款来自哪一份合作协议、哪一次退出结算,避免被解释为不明款项。(2)写明本金金额、付款期限、收款账户和分期安排。(3)明确逾期利息、违约金、到期加速及实现债权费用。(4)存在公司和个人共同责任时,应明确个人承担保证责任、共同付款责任或者连带清偿责任,不能只让个人在文件上签名却不写责任性质。(5)约定有效送达地址和争议解决方式,防止起诉后出现无法送达、管辖争议。4. 同意分期付款时:不要只听付款计划债务人提出分期付款,并不一定意味着没有诚意。但债权人必须同时审查:首期付款比例是否合理、付款周期是否过长、是否有财产或个人责任保障,以及任何一期逾期后能否立即主张全部剩余款项。较为稳妥的分期方案通常应当包含:明确到期日、足额到账标准、到期加速、违约责任、担保或连带责任、诉讼费承担,以及逾期后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5. 已经出现拖欠时:尽快固定催款和付款记录(1)电话催款后,用微信、短信、邮件或函件确认欠款金额和承诺日期。(2)保存对方部分付款的银行流水,并注明对应的是哪一期、哪一笔债务。(3)不要反复接受没有具体日期的"资金到了就付""月底处理"等口头承诺。(4)尽早审查诉讼时效、对方经营状况和可供执行财产,必要时考虑诉讼及财产保全。六、结语:关系可以结束,债权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合作纠纷中,最难处理的往往不是双方完全没有约定,而是协议写得过于原则、退出时没有完整结算、付款承诺缺少违约保障。等到关系破裂后,再去还原多年的经营账目,成本会明显增加。本案说明,在债权基础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律师的价值不仅是提起诉讼,还包括筛选争点、设计付款节点、设置违约保障,并把回款方案落实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中。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团队在合作协议纠纷、企业应收账款、合同款项催收和诉讼调解等领域,为客户提供合同审查、证据梳理、谈判催收、诉讼保全及执行回款等法律服务。涉及南京合同纠纷律师、南京欠款律师、合作款或分红款长期未结算等问题,建议结合协议、结算材料和付款记录进行具体分析。(本文案例来源于真实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21)皖0504民初3373号。文中当事人姓名、企业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均已依法脱敏。本文仅用于法律知识分享,不代表对其他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