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

【高瞻案例】离婚协议写明“房归她、贷归她”,八年后前夫还能追回代偿款吗?

审理法院:
判决时间:未公开

案件结果

案情简介

南京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改判:本金获支持,资金占用损失从起诉之日起算

说明:本文据生效裁判文书改写。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未成年子女姓名等均已作匿名化处理;律师姓名及案号依法保留。

电话里,王先生问的其实只有一句话

“离婚协议明明写了贷款由她还,可银行这些年一直从我的账户扣,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这是很多离婚后财产纠纷真正棘手的地方:夫妻之间写了协议,银行却只认贷款合同上的借款人。房子可以约定归一方,贷款账户却未必同步变更。时间一长,谁实际还了多少、哪一笔是谁转的、利息从什么时候算,都会变成争议。

王先生找到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时,房贷扣款已经持续多年。案子不缺故事,缺的是一条能让法院看清的证据链。

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王先生与施女士2016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南京市鼓楼区一套房屋归施女士所有,剩余贷款由施女士承担,王先生配合办理产权变更。因为贷款尚未结清,组合贷仍从王先生名下账户扣款。

双方对商业贷款部分后来基本能够核清;真正争议集中在公积金贷款。王先生主张,自2016年2月至2024年7月,自己持续代还。施女士则认为,部分扣款资金本来就是她转给王先生的,并在诉讼中提到产权变更、抚养费和医疗费等问题。

一审法院根据离婚协议、贷款合同和银行流水,确认王先生实际偿还公积金贷款62,108元,判令施女士返还本金,并支持相应资金占用损失。施女士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瞻律师没有把案子做成一笔“糊涂账”

鲁爱蓉律师、陈彩萍律师接手后,先把情绪和账目分开。这个案子的关键,不是证明双方关系已经破裂——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早已说明问题——而是回答三个具体问题:谁承担贷款、谁实际付款、对方何时应当承担资金成本。

策略一:用离婚协议锁定内部责任

贷款合同约束借款人与银行;离婚协议解决前夫妻之间最终由谁负担。高瞻律师把两层关系拆开:对银行而言,王先生仍可能是还款义务人;但在双方内部,既然协议明确“房屋归施女士、贷款由施女士承担”,王先生代偿后就有权向施女士追偿。这样处理,避免把案件误导成银行贷款合同纠纷。

策略二:按贷款品种和流水逐笔切割

组合贷中既有公积金贷款,也有商业贷款。高瞻律师没有笼统主张“这些年都是我还的”,而是把银行扣款、对方转账、贷款种类和时间逐项对应。对已经由施女士支付的商业贷款部分不再争执,把诉讼焦点收束到有流水支撑的公积金贷款。法院最终确认的62,108元,正是核账后的结果。

策略三:挡住无关争议,守住本案审理边界

施女士提出产权过户、抚养费、医疗费等问题。这些事项可能另有处理路径,但不能当然抵销本案中已经查明的代偿款。高瞻律师始终围绕离婚协议履行和房贷资金流举证,避免一个单纯的追偿案件被拖进多项家庭矛盾。

策略四:二审不回避利息起算问题

二审法院认可本金应返还,但认为离婚协议并未明确约定代偿款利息或资金占用损失,且房贷是逐月归还,一审直接以代垫总额从2016年2月16日起整体计息不当。最终,二审把资金占用损失调整为自王先生起诉之日即2024年10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这一调整不是“本金输了”,而是法院重新划定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点。对代理律师来说,能让二审继续确认62,108元本金,并保留从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损失,才是判决真正落地的部分。

二审结果:本金维持,利息起算点改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施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先生支付62,10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自2024年10月25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驳回王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对正在搜索“南京婚姻律师”“南京离婚律师”或“南京婚姻律所”的当事人来说,这个案例给出的答案很直接:离婚协议中的房贷承担条款并非一句空话,但想把代偿款追回来,必须把协议、贷款合同和逐笔流水接起来。

法院具体用了哪些法律规定

以下为判决书援引或与裁判逻辑直接相关的现行规定。为便于大家核对,保留法条名称与条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本案二审据此调整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需要提醒的是:一审判决援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八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二审判决的直接程序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个案是否还涉及离婚协议效力、诉讼时效、抵销或不当得利,应结合诉讼请求和证据另行判断,不能只凭一个法条下结论。

高瞻婚姻律师团队风险提示

本案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争议集中在离婚协议约定的房贷承担义务是否履行,以及一方代偿后如何追偿。结合本案裁判思路,高瞻婚姻律师团队提醒准备协议离婚或已经离婚的当事人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 离婚协议不能只写“房屋归一方、贷款由一方偿还”。建议进一步写明贷款余额、每月还款方式、扣款账户、实际还款人、提前还贷如何处理,以及未按期偿还时的追偿责任和资金占用损失。约定越具体,日后越不容易为同一笔钱反复核账。

· 房贷在夫妻内部由谁承担,与银行依据贷款合同向谁扣款,是两层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离婚协议约定贷款由取得房屋的一方承担,在银行同意变更借款人之前,原借款人仍可能继续被扣款或承担对外还款责任。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同步向贷款银行了解能否变更借款人、扣款账户或办理转贷。

· 由一方名下账户继续扣款的,应当保留完整银行流水、贷款还款明细和对方转账记录,并按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分别对账。仅凭聊天记录或零散截图,很难说明每一期贷款最终由谁实际负担。

· 发现自己持续代偿后,不宜多年不作处理。应及时通过短信、微信、律师函等可留痕方式要求对方返还,并写清代偿期间、金额和付款期限。书面催告不仅有助于固定对方的履行态度,也可能影响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时间。

· 要求返还代偿款时,不能简单把多年累计总额从第一次扣款之日起整体计算利息。本案二审认为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利息,且房贷逐月归还,因此将资金占用损失调整为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协议中若要约定违约金或利息,应明确计算基数、起算时间和标准。

· 房贷代偿、产权过户、抚养费和医疗费虽然都可能发生在离婚之后,但法律关系和证据要求并不相同。不能当然认为一方拖欠抚养费,就可以直接抵销另一方主张的房贷代偿款。是否能够在同一案件中处理,应结合诉讼请求、抵销条件和证据具体判断。

· 房屋归属已经约定但产权仍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尽早落实过户条件和办理时间。若因贷款未清、银行不同意变更等原因暂时不能过户,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增加协助义务、材料交付、税费承担和违约责任,避免房贷纠纷与产权纠纷相互叠加。

这类案件,起诉前先做四件事

· 找出完整离婚协议,确认房屋归属、贷款承担、过户配合及违约责任是否写明。

· 调取贷款合同、还款计划和扣款账户流水,按月份制作对账表,不要只提交零散截图。

· 把对方转账与每期扣款逐笔对应,区分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和其他款项。

· 在起诉前通过书面催告明确要求返还,固定对方拒绝履行的时间和内容;利息起算点往往就藏在这里。

结语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部,为个人客户提供婚姻法律咨询、离婚方案分析、协议起草、财产调查及诉讼代理等服务。如需南京婚姻律师、南京离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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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

(2024)苏0106民初15195号

二审案号

(2025)苏01民终11370号

承办律师

鲁爱蓉律师、陈彩萍律师|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案件类型

离婚后财产纠纷|房贷代偿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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