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果
案情简介
设计合同因没有相应资质被认定无效,设计费还能要吗?
可以主张,但设计单位需要证明设计工作已经完成、成果已经交付,并能够确定相应的设计费金额。
合同无效,不代表发包方可以无偿取得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
本案中,南京某设计公司虽然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但凭借设计成果交付事实和两家公司共同出具的书面结算材料,最终获法院支持设计费本金183335.5元。
共同承诺付款的控股公司,也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由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潘奕律师、孙悦悦律师代理原告设计公司。
一、项目停建后,18万余元设计费一直没有支付
2021年11月,南京某设计公司与徐州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由设计公司为徐州沛县某农贸市场及配套项目提供方案设计。
合同暂定项目总建筑面积为55000平方米,并分别约定商业公建和多层住宅的设计费单价。
合同估算设计费为37万元,最终按照规划核准的建筑面积据实计算。
设计公司接受委托后,完成并交付了约定的方案设计成果。
项目后来因建设单位原因停建,剩余设计费一直没有结清。
2024年7月,项目公司与其控股公司共同向设计公司出具《说明函》,明确确认:
1.设计公司已经配合完成全部方案设计;
2.尚应支付设计费183335.5元;
3.承诺于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
付款期限届满后,两家公司仍未支付。
设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代理立场:原告(设计公司)
代理律所: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潘奕律师、孙悦悦律师
二、本案裁判要点
结合判决结果,本案主要明确了五个问题:
1.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2.合同无效,不代表发包方可以无偿取得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
3.能够证明设计成果已经交付,且双方书面确认设计费金额的,设计单位仍可主张相应费用;
4.关联公司明确承诺共同支付设计费的,可能构成债务加入,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5.合同无效后,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能直接适用,但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三、本案的难点,不只是证明"欠了多少钱"
从表面上看,两家公司已经通过《说明函》确认欠付183335.5元,案件似乎并不复杂。
但承办律师审核材料后发现,本案至少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
1.设计单位没有相应资质,合同效力存在风险
设计公司虽然完成了设计工作,但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
如果设计合同因此被认定无效,设计单位便不能完全按照有效合同主张设计费、违约金及其他合同责任。
因此,本案首先要解决的不是"对方有没有欠款",而是合同无效后,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应当如何结算。
2.项目已经停建,设计成果是否完成需要证明
建设工程设计成果不同于普通商品。
设计方案一旦交付,很难简单返还。
如果只能证明双方签过合同,却不能证明设计工作已经完成、成果已经交付,即使项目方没有付款,设计费请求也可能因履行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支持。
3.控股公司是否需要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控股公司不是原设计合同的签订方,但它与项目公司共同出具了《说明函》。
要让控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只证明它在函件上盖过章,还要证明其作出了加入原有债务、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四、高瞻律师的处理思路:围绕履行、结算和付款主体组织证据
本案两名被告均未到庭,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但对方缺席不代表原告当然胜诉。
法院仍会审查合同效力、设计成果是否交付、欠款金额能否确定,以及控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律师没有将本案简单作为一笔普通欠款处理,而是围绕三个层面组织证据。
策略一:证明设计工作已经完成并交付
设计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设计单位能否取得相应费用,首先取决于是否完成了实际工作。
承办律师将设计合同、项目资料、设计成果交付情况及双方后续往来材料进行对应,用于证明设计单位已经按照项目要求完成方案设计。
其中,《说明函》明确记载设计公司"已配合完成全部方案设计"。
这句话非常关键。
它既是项目方对设计工作完成情况的书面确认,也避免了案件再次陷入设计范围、完成进度和成果交付的争议。
策略二:以书面结算材料锁定设计费本金
案涉合同载明的37万元只是估算设计费,最终仍需根据实际设计面积和合同单价结算。
如果直接按照合同估算金额起诉,双方可能继续围绕规划面积、设计范围和计算标准发生争议。
承办律师没有机械采用37万元的合同暂估金额,而是以两家公司共同出具的《说明函》作为结算依据。
该函件根据已经确认的设计面积和合同单价,明确尚应支付设计费183335.5元,并写明具体付款期限。
由此,本案的设计费本金不再是设计单位单方面计算,而是付款方已经书面确认的结算结果。
策略三:要求控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另一个重要策略,是将共同出具《说明函》的控股公司一并列为被告。
控股公司虽然不是原设计合同当事人,但其与项目公司共同确认欠款,并承诺于确定期限内支付183335.5元。
承办律师据此提出:该内容不是一般性的协调付款、督促付款或者见证行为,而是控股公司主动加入项目公司的设计费债务,依法构成债务加入。
这样处理的实际意义很直接:设计单位不仅可以向原项目公司主张设计费,还可以要求控股公司在承诺范围内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增加债权实现的保障。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办理工程设计费、工程款拖欠案件时,能否从说明函、承诺书、对账单和会议纪要中发现其他责任主体,往往会直接影响后续回款和执行效果。
五、法院认为:合同虽然无效,设计费仍应支付
沛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南京某设计公司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但是,设计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项目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设计公司已经向项目公司交付设计成果,项目公司也通过《说明函》确认设计工作已经完成,并明确尚欠设计费183335.5元。
因此,法院支持设计公司要求项目公司支付183335.5元设计费的诉讼请求。
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没有直接适用
原设计合同约定,发包方每逾期付款一天,应当按照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案涉设计合同无效,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同样无效,不能直接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算。
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他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法院结合逾期付款事实,将违约金计算标准酌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因此,原告主张的一年期LPR四倍没有得到全部支持,超过一年期LPR的1.3倍部分被法院驳回。
六、控股公司的付款承诺为何构成债务加入
《说明函》不仅确认了设计成果和设计费金额,还由项目公司、控股公司共同出具。
法院认为,控股公司在函件中明确承诺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设计费183335.5元。
该承诺具有加入原有债务、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意思,构成债务加入。
因此,法院支持设计公司要求控股公司对设计费及相应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这也是本案区别于普通工程款催收案件的重要之处:承办律师没有只向原合同相对方追款,而是根据后续书面承诺,进一步锁定了控股公司的责任。
七、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1.徐州某置业公司向南京某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183335.5元;
2.以183335.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
3.某控股公司对上述设计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396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367元,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中,设计合同虽然因资质问题被认定无效,但设计费本金183335.5元获得全部支持,控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也得到法院支持。
八、本案涉及哪些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该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本案设计公司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法院据此认定案涉设计合同无效。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七条规定,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因此,设计资质审查并不只是设计单位自身的义务,建设单位在选择设计单位时,同样应当核验其资质类别、等级和许可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该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认为设计单位未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违反建筑行业资质准入的强制性规定,案涉设计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该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成果具有无形性。
设计方案已经完成并交付后,通常难以像普通物品一样返还。
因此,设计合同即使无效,发包方也不能当然无偿取得设计成果。
设计单位仍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情况和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主张相应费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该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本案中,控股公司与项目公司共同出具《说明函》,明确承诺支付具体金额的设计费。
法院据此认定控股公司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该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
设计单位完成相应工作后,发包方应当依法支付相应费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因此,即使对方不出庭,原告仍需就合同关系、实际履行、成果交付、结算金额、付款期限和责任主体提交完整证据。
对方缺席,并不等于原告当然胜诉。
本案判决同时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由于该条直接规范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文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效力的分析,主要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九、企业常见的三个问题
1.设计合同无效,是不是一分钱都拿不到?
不是。
设计单位已经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且成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可以依法主张相应费用。
但设计单位需要证明实际完成的设计范围、成果交付情况和相应价值。
只有一份设计合同,却没有履行和交付证据,仍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2.项目已经停建,还需要支付设计费吗?
项目停建不当然免除付款责任。
如果设计单位已经完成相应阶段的设计工作并交付成果,仍可根据合同、阶段确认文件、结算资料及实际完成情况主张费用。
本案虽然项目停建,但两家公司已经书面确认全部方案设计完成,并明确了应付设计费金额,因此法院支持了设计费请求。
3.母公司承诺帮子公司付款,一定承担连带责任吗?
不一定,需要结合书面文件的具体内容判断。
如果母公司只是表示"协助""协调"或者"督促"子公司付款,通常不能直接认定为债务加入。
如果母公司明确表示愿意支付具体债务,并写明付款金额和期限,则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高瞻建筑工程律师团队提醒
1.承接设计项目前,先核验资质
设计单位应当核对自身资质类别、等级和许可范围。
发包方也应当审查设计单位是否具备与项目相匹配的资质。
不能因为项目已经完成,就认为资质问题不会影响合同效力和设计费结算。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违约金、预期收益等请求都可能受到影响。
2.设计成果交付必须留下记录
仅有设计合同,不能证明设计单位已经完成全部义务。
设计单位应当保存设计文件签收单、电子邮件及网盘发送记录、工作联系单、设计成果汇报材料、修改意见、会议纪要和微信聊天记录。
通过电子方式交付的,还应保留文件名称、发送时间、接收人员及下载记录。
3.项目停建后,及时办理阶段性结算
项目暂停或者终止后,应尽快书面确认:
已完成的设计阶段;
已交付的设计成果;
实际设计面积;
设计费计算方式;
已付款和未付款金额;
最迟付款时间。
本案能够锁定设计费本金183335.5元,关键就在于双方后来形成了书面的结算和付款确认。
4.关联公司出具付款承诺时,要看清法律后果
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希望母公司、控股公司或者其他关联公司共同承担债务,应尽量在书面文件中明确写明共同付款、加入债务或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并注明具体金额和期限。
对于出具说明函的关联公司而言,也应谨慎区分"协调付款"和"承诺付款"。
一旦构成债务加入,即使不是原合同当事人,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5.对方不出庭,也不能降低举证要求
缺席审理不等于原告必然胜诉。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处理设计费、工程款拖欠案件时,仍需围绕合同效力、实际履行、成果交付、结算依据、欠款金额及责任主体逐项举证。
证据不完整,即使对方没有答辩,法院也可能驳回部分诉讼请求。
结语
本案最终能够获得法院支持,关键不只是有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而是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
设计工作已经完成、设计成果已经交付、欠款金额经过书面确认、控股公司作出明确付款承诺。
本案也说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因资质问题被认定无效,并不意味着发包方可以无偿取得设计成果。
项目公司以外的关联企业明确承诺共同付款,也可能构成债务加入并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遇到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款拖欠、工程量及结算争议、项目停建、设计资质和合同效力争议,或者已经收到律师函、法院传票,建议尽早固定合同、设计成果交付记录、签证及结算资料、付款凭证和往来函件,并及时制定处理方案。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律师团队,为南京企业及工程项目参与方提供建设工程合同审查、工程设计费及工程款催收、工程量与结算争议处理、诉讼保全及案件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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