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高瞻案例】公司拖欠工资,仲裁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审理法院:
判决时间:未公开

案件结果

案情简介

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发出被迫解除通知后,公司又把工资补上了,经济补偿还能不能要?

在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这起南京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支持了劳动者。

劳动者因工资长期存在迟延发放问题,向相关单位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后,公司才补发相关工资。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最终判决: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90,514.41元未休年休假工资7,831.42元,实际用工单位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只要曾经拖欠过工资,劳动者就一定能拿经济补偿”。

本案能够获得法院支持,与欠薪事实、解除原因、解除时间、通知送达以及公司补发工资的时间都有直接关系。

一、工作十多年,工资多次迟延发放

劳动者A先生自2015年10月起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此后被派遣至某大型建筑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劳动合同。

A先生的工资支付方式是:

实际用工单位先向人力资源公司付款,再由人力资源公司向A先生发放工资。

实际履行过程中,因为用工单位付款迟延,A先生的工资也出现多次迟延发放。

到2026年1月,相关工资问题仍未解决。

A先生遂以单位拖欠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院查明,A先生先后向相关单位邮寄解除通知,并于2026年1月28日完成离职工作交接。

直到1月30日,人力资源公司才补发2025年12月及以前工资;2026年1月工资则到4月27日才支付。

随后,A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

二、核心争议:工资后来补了,还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这是本案最值得劳动者关注的问题。

公司一方提出,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相关工资后来已经补发,因此不应再支付经济补偿。

但法院没有仅因为“后来补发了工资”,就否定此前已经发生的工资支付问题。

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A先生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则对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计算标准以及“月工资”的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

公司补发工资后,是不是一定还要付经济补偿?

不能简单得出这个结论。

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都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例如:

1. 公司为什么没有按时发工资;

2. 拖欠或迟延持续了多久;

3. 劳动者解除时工资是否仍处于欠付状态;

4. 劳动者在解除通知中写的是什么理由;

5. 解除通知什么时候送达;

6. 公司又是什么时候补发工资。

本案能够确认的是:在本案具体事实和证据条件下,劳动者已经以欠薪为由提出解除,此后公司才补发相关工资,法院最终仍然支持了经济补偿。

所以,这类案件不能只看一句:

“后来工资补没补?”

真正重要的是把整个时间线还原清楚。

三、高瞻律师代理重点:这个案件为什么能获得法院支持?

从判决书反映出的诉讼请求、证据结构和争议焦点来看,本案处理的关键,不只是证明“公司欠过工资”,而是把几个可能直接影响结果的问题逐一固定下来。

1.固定“欠薪—解除—补发”的完整时间线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中,时间点非常重要。

需要把几个事实对应起来:

工资什么时候应当支付 → 实际什么时候支付 → 劳动者什么时候提出解除 → 单位什么时候收到 → 公司什么时候补发。

本案中,法院确认的证据包括:

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离岗工作交接单、银行流水、工资明细、考勤表及仲裁材料等。

这些材料共同解决的,就是劳动者为什么解除、什么时候解除以及当时工资是否存在支付问题。

对于劳动者而言,这一点非常重要:

被迫解除不是简单发一张通知书,解除之前的欠薪证据和解除之后的送达证据同样重要。

2.没有简单按照劳动合同上的2740元计算补偿

本案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工资基数

劳动合同中书面约定的工资为2740元/月。

但A先生实际每月收入明显高于这个数字。

工资明细显示,其工资由基本工资、综合补贴、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部分组成。

法院最终根据工资明细等材料核算,将相应月平均工资认定为8620.42元,经济补偿计算月数按10.5个月计算,最终支持:

经济补偿90,514.41元。

这也是高瞻律师在处理类似南京劳动争议案件时非常关注的问题:

劳动合同上写的“基本工资”,不当然等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工资流水、工资表、固定津贴、绩效收入等材料,都可能影响最终经济补偿金额。

3.没有只追劳务派遣公司,还进一步分析实际用工单位责任

A先生属于劳务派遣员工。

劳动合同是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但实际长期在另一家建筑企业工作。

发生劳动争议以后,一个现实问题就是:

是不是只能找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公司?

本案法院认定:

人力资源公司属于用人单位;

建筑企业属于实际用工单位。

法院进一步认为,实际用工单位在工资迟延支付、年休假安排等问题上对本案争议产生存在过错,因此判令其对相关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实际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承担的相关义务;

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劳务派遣劳动者遇到劳动争议时,不能只看:

“劳动合同到底跟谁签的?”

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实际用工单位在工资支付、劳动管理以及争议发生过程中承担了什么责任。

四、法院最终支持经济补偿90,514.41元

法院根据工资明细核算,相应月平均工资为:8620.42元

经济补偿计算月数:10.5个月

最终经济补偿为:8620.42元×10.5=90,514.41元。

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对于准备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来说,这里有两个问题一定要提前算清楚:

第一,自己到底工作了多久;

第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到底是多少。

因为这两个数字,会直接影响经济补偿金额。

五、另一个证据教训:主张15天年休假,工龄要有证据

本案中,A先生还主张了未休年休假工资。

他认为自己的累计工作年限已经满20年,因此2025年度应当享受15天年休假。

但由于没有提交充分材料证明此前部分工作经历,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只认定其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因此按照10天年休假计算。

最终,法院支持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831.42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还对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年休假的折算规则作出了规定。

主张年休假时,以前单位的社保记录、劳动合同、离职证明、人事档案等,都可能成为证明累计工龄的重要材料。

六、法院一审最终怎么判?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90,514.41元;

2.支付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831.42元;

3.实际用工单位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劳动者其他诉讼请求。

两项获得支持的金额合计:98,345.83元。

七、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劳动争议
高瞻代理立场: 原告劳动者一方
代理律所: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 孙悦悦律师、陆珊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信息及涉案企业名称等均作脱敏处理。

八、南京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中,劳动者常问的3个问题

1.公司拖欠一次工资,就一定可以被迫解除并拿经济补偿吗?

不一定。

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结合工资迟延的原因、时间、程度、解除时的具体状态以及证据情况综合判断,不能只凭一次工资晚发就直接套用本案结论。

2.公司在申请劳动仲裁前把工资补了,经济补偿就一定拿不到了吗?

也不能一概而论。

本案中,劳动者已经以欠薪为由提出解除,公司之后才补发相关工资,法院最终仍支持经济补偿。

所以真正需要分析的是:欠薪、解除、送达、补发分别发生在什么时间。

3.准备被迫解除,是先辞职还是先准备证据?

一般应当先梳理事实、固定证据,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解除方式。

如果已经准备申请南京劳动仲裁,尤其应当提前核对解除理由、工资流水、工作年限和经济补偿金额,避免因为解除方式或证据问题影响后续维权。

九、高瞻律所劳动法律服务部提醒:准备被迫解除,这5件事不要做错

1.先固定证据,再决定怎么离职

如果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等问题,准备被迫解除前,应尽量保存:

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资明细、考勤记录、社保记录以及相关沟通记录。

不要解除以后才开始找证据。

2.解除通知不要随便写“个人原因辞职”

如果确实是因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真实情况把解除原因写清楚。

如果劳动者自己写成“个人原因离职”“自愿辞职”等内容,之后再主张经济补偿,可能增加争议。

3.解除通知一定要证明已经送达

自己保存一份通知书,并不能证明单位已经收到。

邮寄凭证、物流记录、签收材料等证据应当妥善保存。

4.公司后来补工资,不代表案件一定结束

至少要先核对:工资应发时间、解除时间、通知送达时间、实际补发时间。

本案中,公司事后补发工资,法院仍然支持经济补偿,但其他案件能否获得同样结果,仍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5.劳动仲裁前,把请求和金额算清楚

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请求的计算规则并不一样。

工作年限、工资基数、解除理由以及证据是否完整,都可能影响结果。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扎根南京的本地精品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及工伤维权案件。律所在欠薪、未签劳动合同、违法辞退、调岗降薪、经济补偿金、工伤认定及劳动关系确认等常见劳动纠纷中积累了较多实务经验。

高瞻律所注重案件处理效果、律师响应效率和维权方案的实际落地,建立了标准化办案及质量管理机制。对于正在寻找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争议律师、南京劳动仲裁律师或南京劳动仲裁律所的劳动者,高瞻律所在保证专业服务的同时保持合理收费,更注重整体服务的性价比,以及能否真正帮助劳动者解决问题。

如果遇到公司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突然辞退、强制调岗降薪、不给经济补偿,或者已经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并制定对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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