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果
案情简介
工程已经做完,工程量也有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到了结算阶段,对方公司却提出:
合同虽然盖了公司公章,但项目实际由个人负责;
前期谈价、现场施工和部分付款均由项目负责人安排;
公司与项目负责人内部约定,相关债权债务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因此,供应商应当找个人要钱,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这种情况在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材料供应和项目承包中并不少见。
很多企业长期只与项目负责人对接,这时候工程款拖欠怎么办?
01 案件经过:60余万元栏杆安装工程,尾款迟迟未付
2023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栏杆安装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某商业项目加工、制作并安装玻璃栏杆。
合同加盖B公司公章,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综合单价;
工程量确认;
付款节点;
质保金;
开票要求。
合同暂估价:569,569元
具体数量以现场最终结算单为准,结算单需由现场项目经理D某签字确认。
合同同时约定:
安装完成验收后支付至总价款的97%;
剩余3%作为质保金;
每次请款付款时,承揽人需提供相应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
履行过程
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完成了栏杆安装及部分增加项目。
现场项目经理D某对工程量统计表进行了签字确认;
项目实际负责人C某与A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记录,反映了报价、施工、增项、安装进度和后续结算过程。
结算情况
最终结算总额:607,676.28元
扣除以下款项后:
使用甲方材料:1,110元;
玻璃尺寸差价:5,044元。
应付承揽款:601,522.28元
B公司已支付:450,000元
剩余未付:151,522.28元
扣除尚未到期的3%质保金后,A公司主张当前应付款为:133,291.99元
02 第一个争点:合同盖了公司章,公司还能说“项目不是我的”吗?
B公司抗辩称:
案涉项目实际由C某施工和管理,合同磋商、现场人员和部分付款均由C某一方安排;B公司与C某还形成内部约谈记录,约定C某以公司名义签署的相关合同,其债权债务和诉讼纠纷由C某承担。
表面上看,这些事实容易让供应商产生疑问:平时一直是个人在对接,合同公司是否只是“借名盖章”?
高瞻律师梳理了四项关键事实
《栏杆安装合同》的甲方明确记载为B公司,并加盖公司公章;
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B公司为购买方;
工程款曾由B公司对公账户支付,银行摘要记载为材料款;
B公司与项目实际负责人的内部约谈记录,反而证明公司明知并允许其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项目。
法院认定
A公司与B公司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
公司内部如何分配项目收益、成本和责任,只约束公司与项目负责人之间,不能据此对抗外部合同相对人的付款请求。
律师提醒
判断谁承担付款责任,不能只看:
日常是谁在微信里对接;
是谁在现场管理;
谁曾用个人账户付款。
而应综合审查:
合同抬头;
公章;
发票购买方;
对公付款主体;
授权关系。
03 第二个争点:工程做了多少、应该结算多少钱,如何证明?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工程已经完成”只是第一步。
真正影响法院支持金额的,通常是:
工程量由谁确认;
单价依据是什么;
增加项目是否有证据;
结算材料能否与履行过程相互印证。
本案证据准备
合同事先约定,最终工程量需由现场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诉讼中,A公司提交了现场项目经理D某签字的工程量统计表,表中列明:
各区域栏杆长度;
防火玻璃位置;
焊接固定板及玻璃门等项目。
并注明:
“本工程量已核实完毕,价格依照合同执行。”
微信记录还对应了以下履行事实
前期栏杆规格、材料和报价的反复磋商;
防火玻璃、地下室玻璃门等增加项目的询价和安排;
项目负责人多次催促施工、补货和安装进度;
结算材料发送后,对接人员未在合理时间内对结算金额提出具体异议。
法院认定
工程量统计表由合同约定的现场项目经理签字,且与微信沟通、施工过程和决算表相互印证,因此确认应付承揽款为601,522.28元。
B公司仅表示“不知情”“部分项目不属于合同范围”,却没有提供具体反证,法院未采纳其抗辩。
04 裁判结果:B公司承担13.3万元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
B公司在收到A公司开具的金额为133,291.99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承揽款133,291.99元;
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4,152元,由B公司承担。
本案启示
诉讼并不是简单判断“原告赢了还是输了”:
合同主体和主要承揽款请求获得支持;
但因开票条件尚未完成,逾期利息未获支持;
因个人未直接向债权人作出债务加入承诺,个人连带责任也未获支持。
05 高瞻律师意见:企业应当从本案补齐哪些证据缺陷?
本案对承揽、安装、装修、材料供应企业的价值,不只是说明“公司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合同”,更重要的是提醒企业:
合同、工程量、增项、结算、开票和责任主体,必须在履行过程中同步固定,不能等到欠款发生后再补材料。
一、合同主体:不要只看项目负责人,要锁定真正付款主体
合同应写明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名称及付款账户,并加盖与合同主体一致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项目负责人代公司磋商、签收或确认工程量的,要求公司出具授权文件,或在合同中直接列明其姓名、职务和权限。
尽量通过公司账户收付款。确需个人代付时,应要求对方书面说明代付主体、对应合同和款项性质,避免后期被解释为个人交易。
发票抬头、合同主体、付款主体和对账主体尽量保持一致,避免同一项目出现多个法律关系。
二、工程量和增项:先确定谁有权签字,再确认做了多少
合同中明确有权确认工程量、签证、增项和验收的人员名单及权限。
每个施工阶段形成工程量确认单,不要只在项目结束后制作一张总表。
增加项目、材料替换和单价调整,应在施工前形成书面签证或微信确认,至少写明项目内容、数量、单价和付款方式。
三、结算证据:不能只有自己制作的决算表
结算表应逐项对应合同单价、工程量确认单、增项签证及扣款项目。
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由合同指定人员签字;通过微信确认的,要保存账号身份、完整上下文和原始电子文件。
对方对部分金额有异议时,要求其明确指出具体项目和金额,不要接受笼统的“还要核算”“公司不认可”。
四、开票与付款条件:起诉前必须完成一遍“付款到期检查”
检查合同是否约定先开票、先验收、先结算或先提交请款资料。
需要开票的,应及时开具并保存邮寄签收、电子发票发送及对方接收记录。
如对方拒绝提供开票信息或拒收发票,应通过函件、邮件或微信固定经过,避免对方以未开票抗辩。
五、个人责任:想让项目负责人共同还款,必须取得直接承诺
公司内部承包协议、项目责任书或约谈纪要,通常只约束公司与项目负责人,不能当然让个人对外承担责任。
需要个人保证或加入债务的,应由个人直接向债权人签署保证书、债务加入协议或还款协议。
文件应明确债权金额、承担方式、责任范围和履行期限,避免只写“项目由本人负责”“相关责任由本人承担”等模糊表述。
个人通过微信承诺还款时,应明确其是以个人身份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而不是仅代表公司沟通。
06 结语:工程款纠纷,输赢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决定
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合同盖了章、工程确实做完,后续付款就不会有问题。
但真正进入诉讼后,法院还要审查:
合同主体;
授权关系;
工程量;
增项;
结算;
发票;
付款期限;
责任承担方式。
任何一个环节没有固定,都可能影响最终支持金额。
案号:(2025)苏0106民初16280号
案件类型:承揽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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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南京工程款拖欠纠纷、南京安装工程款纠纷、南京合同纠纷或企业应收账款问题,建议结合合同及完整证据材料制定处理方案。
本文案例来源于真实案件,案号为(2025)苏0106民初16280号,内容仅用于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建议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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