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果
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劳动者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工资130070元。
案情简介
公司连续几个月不发工资,很多劳动者第一反应都是:“工资没发,去仲裁应该很简单。”
但真正进入劳动仲裁程序以后,问题往往没有这么简单。
公司欠了几个月工资,要先证明;每个月工资到底是多少,要证明;员工在欠薪期间有没有正常上班,也可能成为争议;如果公司替员工缴过部分社保,最终应付工资金额还要重新核算。哪一个环节没有对应证据,都可能影响仲裁请求。
我们办理的这起案件就是比较典型的一例。
一、案件基本事实
劳动者于2023年6月1日入职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从事机械设计工作。
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约定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
入职后的前两个月,公司正常发放了工资。
银行流水显示,2023年6月实际到账11321.67元,7月实际到账11321.68元;与此同时,公司为劳动者申报的2023年6月、7月个人所得税收入金额均为12000元。
但从2023年8月开始,公司不再正常发放工资。
劳动者继续工作至2024年6月30日离职。公司此前为其缴纳了2023年6月至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劳动者个人每月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为482.5元。
离职后,劳动者仍在继续催要欠薪。
2025年3月19日,公司向劳动者出具了一份《工资欠账说明》,其中明确写明:因公司财务困难,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累计欠发11个月工资。
这份材料很关键。
因为到这个阶段,公司已经不是简单说“以后再解决”,而是通过书面材料明确确认了欠薪期间。
多次催要仍未解决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
最初,劳动者主张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工资132000元。仲裁庭审过程中,根据已经核实的社保缴费情况,我们将工资请求调整为130070元。
二、高瞻律师代理办案策略
接到这个案件以后,我们没有先急着算“11个月一共欠多少钱”。
因为欠薪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不是一个乘法题。
我们先把案件拆成了四个必须证明的问题:
第一,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劳动者月工资标准到底是不是12000元;
第三,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期间,劳动者是否一直正常提供劳动;
第四,公司在这11个月中究竟还应支付多少工资。
只有这几个问题分别有证据对应,最后的工资请求才站得住。
1. 先核工资标准,不直接拿银行卡到账金额计算
劳动者说自己的工资是每月12000元。
劳动合同上也确实写了12000元。
但从银行流水看,2023年6月只到账11321.67元,7月到账11321.68元。
如果只看流水,就会出现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到底按12000元算,还是按实际到账的11300余元算?
所以,我们没有单独依赖某一份材料,而是把几组证据放在一起核对。
第一组是劳动合同。
双方书面约定月工资标准12000元。
第二组是银行流水。
能够证明公司确实向劳动者发放过工资,但到账金额低于12000元。
第三组是个税申报记录。
公司为劳动者申报的2023年6月和7月收入均为12000元。
第四组是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结合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可以解释为什么银行卡实发金额会低于合同约定的12000元。
这样一来,本案的工资标准就不是只靠劳动者一句话证明,也不是单看一张工资流水。
劳动合同、银行流水、个税申报、社保记录放到一起以后,12000元的工资标准能够相互印证。
这也是欠薪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步。
如果工资基数本身都没有核清,后面欠薪金额算得再详细,也可能从基础上就出现问题。
2. 把公司自己出具的《工资欠账说明》作为欠薪期间的核心证据
这起案件里,比较有分量的一份材料是《工资欠账说明》。
公司明确写明,因为财务困难,从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累计欠发11个月工资。
拿到这份材料以后,我们重点看的不是“公司承认欠钱了”这么简单。
而是进一步核对三个问题:公司确认的欠薪月份是否明确;这11个月是否与劳动者实际工作期间一致;《工资欠账说明》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最终,本案能够相互对应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银行流水、个税申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离职证明》《工资欠账说明》以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
仲裁裁决书也明确载明,上述相关证据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所以从办案角度看,这个案件并不是“公司写了一张欠条,所以就解决了”。
真正起作用的是: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约定,银行流水和个税记录证明工资标准,《工资欠账说明》锁定欠薪期间,离职证明和其他材料再补足工作时间。
证据之间能够接得上,案件事实才比较完整。
3. 提前处理“员工这11个月到底有没有上班”的问题
很多劳动者处理欠薪时,只关注一件事:“银行卡里有没有收到工资。”
但在劳动仲裁中,公司完全可能提出另一种抗辩:员工虽然没有收到工资,但他也没有正常上班。
比如公司可能主张:员工已经长期旷工;员工中途已经离开公司;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某几个月不存在实际出勤。
一旦出现这些争议,案件重点就不只是“工资有没有发”,还要进一步判断:
劳动者在这11个月里有没有实际提供劳动。
因此,在准备这个案件时,我们没有只提交工资方面的材料,而是同步梳理劳动合同存续情况、离职时间、社保缴纳记录以及能够反映劳动者持续工作状态的证据。
本案劳动者主张,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一直正常出勤。
而完整考勤记录通常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的。
如果公司认为劳动者存在旷工、缺勤或者没有提供劳动,最直接的反证就是提交考勤记录。
本案中,公司经依法通知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考勤资料。
仲裁委在裁决中明确指出,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不提供,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最终,仲裁委采信了劳动者关于这一期间正常出勤的陈述。
但这个案件不能简单总结成一句:“考勤在公司那里,员工不用举证。”
我们办理这类案件时的思路仍然是:劳动者自己能够保存的证据先尽可能固定;确实由公司掌握的完整考勤、工资表等证据,再结合劳动争议举证规则处理。
这两步不能颠倒。
4. 为什么最初主张132000元,开庭时调整为130070元
这个细节,是本案比较值得劳动者注意的地方。
最初申请劳动仲裁时,按照月工资12000元、欠薪11个月计算:12000元×11个月=132000元。
这个计算方式看起来没有问题。
但我们进一步核对社保缴费记录以后发现:公司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劳动者个人每月应承担社会保险费482.5元。也就是说,这4个月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部分,需要从应付工资中相应扣除。
计算为:
482.5元×4个月=1930元。
因此:
132000元-1930元=130070元。
所以在庭审过程中,我们根据已经核实的证据,将原来的工资请求从132000元调整为130070元。
最终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工资金额也是130070元。
这个调整看起来只相差1930元,但在办案中很重要。
劳动仲裁并不是主张越多越好。
尤其是欠薪、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涉及具体计算的请求,最好能够回答三个问题:
怎么算出来的?
每一项有没有证据?
这个数字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等材料能不能对应?
如果发现最初的计算口径和现有证据不完全一致,及时调整,比继续坚持一个无法解释的金额更稳妥。
5. 公司没有到庭,也不能把案件建立在“缺席就会输”上
本案公司经依法通知后没有参加仲裁庭审。
很多劳动者看到这种情况,会觉得:“对方不来,那应该就没有什么问题了。”
这其实是一个常见误区。
公司缺席,并不等于劳动者提出的所有请求自动成立。
即使被申请人不到庭,仲裁委仍然要审查申请人的证据。
所以,我们还是按照正常开庭的标准准备了整个案件。
劳动合同,对应劳动关系和工资约定;
银行流水、个税记录,对应工资标准;
《工资欠账说明》,对应具体欠薪期间;
离职证明,对应劳动者离开公司的时间;
社保记录,用于校准最终工资金额;
考勤问题,则结合双方证据掌握情况和举证规则处理。
从江苏高瞻律所劳动律师团队复盘这个案件来看,真正值得参考的并不是“公司没来开庭”。
更重要的是,即使对方完全不提交证据,劳动者一方也要能够把下面几个问题说清楚:
为什么存在欠薪?
工资为什么按照12000元计算?
为什么认定拖欠11个月?
为什么最后不是132000元,而是130070元?
这些问题都能找到对应证据,仲裁请求才有比较完整的事实基础。
三、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本案是劳动仲裁案件,并不是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对应的是仲裁委员会的事实认定和裁决说理。
以下法律规则根据本案裁决书实际引用和采用的内容整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该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本案裁决书明确引用了该条规定。
结合本案理解
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以后,用人单位负有按约、按时支付工资的义务。
本案中,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和个税申报等材料能够相互印证12000元的月工资标准。
同时,劳动者主张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期间正常工作,而公司不能证明已经支付对应工资,因此应承担相应的工资支付责任。
对于劳动者而言,发生欠薪以后不能只证明“钱没有到账”。
还要尽可能同步证明:
自己的工资标准是多少,以及这一期间确实在正常提供劳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该条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举证规则: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如果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关于考勤记录的处理,采用的正是这一规则。
劳动者主张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正常出勤,而完整考勤记录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
公司没有提交相应考勤记录反驳,因此仲裁委依法确定相应举证后果,并采信劳动者关于正常出勤的陈述。
结合本案理解
劳动争议不是所有证据都必须由劳动者自己拿出来。
但劳动者也不能因此什么都不准备。
比较稳妥的做法是:
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聊天记录、个人打卡截图、工作邮件等自己能够取得的材料先保存好。
至于完整后台考勤记录、工资表等主要由公司控制的材料,如果发生争议,再按照相应举证规则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根据该条规定,对不属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不服,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期限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裁决书也明确告知了相应的起诉期限。
结合本案理解
拿到劳动仲裁裁决,并不代表后续程序一定已经结束。
还要继续关注:
裁决书什么时候送达;
裁决属于什么性质;
对方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如果裁决已经依法生效,而公司仍然不履行,再根据具体情况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等后续程序。
四、案件处理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采信了劳动者关于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正常出勤的陈述。
在确认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并扣除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4个月社会保险费用后,仲裁委员会认定应付工资为:
12000元×11个月-482.5元×4个月=130070元。
最终裁决:
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劳动者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工资130070元。
审理机构: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律所: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陆珊律师
五、高瞻律所劳动法律服务部劳动争议风险提示
1. 公司拖欠工资,没有欠条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个税收入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聊天、工资确认信息等,都可能用于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标准和欠薪事实,并不是必须拿到公司出具的欠条才能维权。
2. 没有公司的完整考勤记录,不等于不能证明自己正常上班。劳动者可以先保存打卡截图、工作群聊天、工作邮件、审批记录、项目资料、工作成果等自己能够取得的证据;完整考勤如果由单位掌握,单位拒不提供时,可能依法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3. 公司不参加劳动仲裁,劳动者也不能因此放松举证。即使公司缺席,申请人仍然要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标准、欠薪月份和具体金额,被申请人不到庭并不意味着所有仲裁请求都会自动获得支持。
4. 公司承认欠薪的微信、邮件、《工资欠账说明》等材料,应当尽量保存完整。不要只截取一句“工资以后会发”,最好同时保留发送主体、时间、前后聊天内容和原始载体,使材料能够反映公司究竟确认了哪些月份、什么性质的欠款。
5. 欠薪金额不要简单按照“月工资×欠薪月份”机械计算。**已经实际支付的工资、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以及其他能够从证据中确认的项目,都可能影响最终金额。本案就是在庭审过程中将132000元重新核算为130070元。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扎根南京的本地精品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及工伤维权案件。律所在欠薪、未签劳动合同、违法辞退、调岗降薪、经济补偿金、工伤认定及劳动关系确认等常见劳动纠纷中积累了较多实务经验。
高瞻律所注重案件处理效果、律师响应效率和维权方案的实际落地,建立了标准化办案及质量管理机制。对于正在寻找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仲裁律师或南京劳动仲裁律所的劳动者,高瞻律所在保证专业服务的同时保持合理收费,更注重整体服务的性价比,以及能否真正帮助劳动者解决问题。
如果遇到公司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突然辞退、强制调岗降薪、不给经济补偿,或者已经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并制定对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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