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果
案情简介
在建设工程项目里,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合同是项目负责人谈的,材料也是他租的,设备实际送进了工地,前面甚至还付过一部分钱。可等到几十万租金迟迟没有结清,公司突然改口:
“这个人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他签的合同不能代表公司,这笔钱应该找他要。”
遇到这种情况,出租方还能不能找公司追款?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一起脚手架租赁合同纠纷,就遇到了这个问题。
最终,一审法院判令承租公司支付拖欠租金 888894.41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对方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真正值得关注的,并不是“租金到底欠了多少”,而是:
项目负责人签下的合同,到底能不能算公司的合同?
一、项目负责人签了合同,公司事后却不认
2019年,因南京某保障房项目施工需要,某脚手架工程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出租轮扣、顶托等建筑施工材料。合同承租方处加盖某劳务公司公章,并由项目负责人陆某签字。签约时,陆某还向出租方提供了盖有该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工程分包合同以及相关授权材料。
此后,租赁材料持续进场并实际用于项目施工。到2023年3月,租赁物陆续全部归还,累计产生租金1468894.41元,其中已经支付58万元,尚欠:888894.41元。真正开始追款以后,某劳务公司却否认自己应当承担这笔债务。
公司的核心理由是:虽然合同上有公司印章,但合同实际由陆某签订,材料也是陆某使用、对账和付款,公司并没有实际参与。
后来,陆某还向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表示相关租赁债务由其个人承担。
如果这一说法成立,出租方以后究竟向公司追款,还是向项目负责人个人追款,结果会完全不同。
二、高瞻律师没有只盯着“合同上有没有公章”
这类案件,如果只拿着一份租赁合同说:“你们公司盖章了,所以公司就应该还钱。”其实还不够。本案代理中的一个重要思路,是把项目负责人和公司的关系,以及整个项目的实际履行过程重新串起来。
案件证据显示:陆某与某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并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负责签订合同、项目现场管理、工程款结算等事项。
此前,陆某还曾经以该劳务公司名义,与工程总包方签订脚手架工程分包合同。
同时还有多项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工程合同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部分结算资料上有公司公章;项目工程款曾进入该劳务公司银行账户;陆某长期持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材料;
本案租赁合同本身也加盖了该劳务公司公章。把这些材料放在一起以后,案件就不再是:
“一个没有关系的人拿着公司公章出去签合同。”
而变成了:
一个长期以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开展项目、持有公司资质和授权材料、此前也曾代表公司签订并履行项目合同的人,再次以公司名义签订了与该项目施工直接相关的租赁合同。
这也是本案能够认定公司承担责任的关键。
三、公司说“他没有权限”,为什么法院仍然判公司还钱?
本案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简单来说,法院判断的并不只是:
“公司内部到底给了这个项目负责人多大权限?”还要看:“站在出租方签合同时的角度,有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这个人能够代表公司?”
本案中,陆某与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有相关授权,此前已经代表公司参与项目合同签订和履行,同时长期持有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本次租赁合同又加盖了公司公章。
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租方有理由相信陆某是在代表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最终,法院认定该劳务公司应当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
四、项目负责人自己写了承诺书,公司为什么还是退不出去?
这个问题在工程项目中也很常见。陆某后来向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大意是:租赁合同产生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很多企业看到这里,可能会觉得:
“既然他自己都答应承担了,公司是不是就没有责任了?”并不是。
法院认为,公司与项目负责人之间关于最终由谁承担损失的约定,属于双方之间的内部责任安排。
公司可以约定:公司先向外部债权人承担责任,之后再根据内部协议向项目负责人追偿。但是,公司不能拿内部约定直接对抗出租方,说:“我们内部已经说好了由项目负责人个人承担,所以你不能找公司。”这是两层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所以,项目负责人后来出具承诺书,并不会当然免除公司已经对外形成的合同责任。
五、近89万元租金为什么最终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这起案件并不是只有一张盖章合同。出租方实际向项目交付了轮扣、顶托等租赁物,设备实际进入项目使用,后续又陆续归还。整个履行过程中,还存在合同、送货、退货、结算、付款等材料相互对应。最终核算:
累计产生租金1468894.41元;已经支付58万元;尚欠租金888894.41元。
因此,对脚手架、钢管扣件、模板、机械设备等工程租赁企业来说,真正决定以后能不能顺利追款的,往往不是欠款以后临时补一张“欠条”。
而是从项目开始,就把:合同、授权、送货、签收、退货、对账、付款这一整套证据保存下来。证据能够前后闭合,债权才更容易固定。
六、这个案子还留下两个提醒
第一,违约金不是合同写多少,法院就一定支持多少。
本案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但法院结合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整,最终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所以,违约责任并不是约得越高越好,明显过高的,进入诉讼后仍然可能被法院调整。
第二,项目部盖章,不等于总公司一定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租赁合同担保方位置虽然加盖了项目部印章,但出租方没有充分证明项目部印章真实性及相应担保授权,因此要求总包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如果确实需要总包单位、关联公司或者第三方提供担保,保证主体、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以及授权手续,最好单独做清楚。
七、二审结果:公司仍需承担付款责任
某劳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争议的核心仍然是:
陆某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能不能约束某劳务公司。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合作关系、书面授权、此前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公司资质材料以及合同公章等情况,最终认为出租方有理由相信陆某能够代表该劳务公司签约。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4)苏01民终4227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瞻承办律师:汪静静律师
本文对涉案企业名称、自然人姓名、住址等信息均作脱敏处理,仅保留案号及承办律师姓名。
高瞻建筑工程律师团队提醒:工程租赁费难收,问题往往出在前面的证据
工程租赁企业做项目时,有几个细节建议提前做好。
第一,项目负责人来签合同,先核实身份和权限。
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项目任命文件、身份证明等材料,能留存的尽量留存。
第二,送货单、退货单不要只有一个无法识别的签名。
项目名称、承租单位、经办人、时间、规格、数量,尽量填写完整。
第三,长期租赁一定要阶段性对账。
设备租了两三年,中间一次账都没有确认,等项目结束再统一结算,很容易出现人员更换、项目撤场、公司否认等问题。
第四,出现欠款以后,不要只在微信里反复催。
对账单、结算单、催款记录、付款承诺、部分付款记录,都可能成为后续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第五,需要第三方担保,就把担保手续真正做完整。
主债权成立,并不意味着项目部盖了一枚章,总公司就当然承担担保责任。
写在最后
很多工程租赁合同纠纷,表面上争的是:
“到底欠了多少钱?”
真正进入诉讼以后,首先要解决的往往是:
“到底应该找谁要这笔钱?”
本案能够取得主要债权支持,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孤立地看一份租赁合同,而是把项目负责人身份、公司授权、印章资料、项目履行以及实际付款重新串成了一条完整证据链。
企业在南京建设工程项目中遇到脚手架、钢管、模板、机械设备等租赁费长期拖欠,对方否认合同、否认项目负责人签字权限,或者以“实际使用人不是公司”为由拒绝付款,建议尽早整理租赁合同、授权材料、送货单、退货单、结算单、付款记录以及项目资料,先把合同主体和欠款金额固定下来。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律师团队办理建设工程、工程设备租赁、工程欠款及企业应收账款纠纷,为企业提供证据梳理、风险分析及诉讼代理服务。
如遇南京租赁合同纠纷、脚手架租赁费拖欠、工程设备租赁费或项目欠款问题,可结合具体合同和履行情况判断下一步处理方案。
免责声明
个案结果因具体情况而异,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