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

【高瞻案例】没签完整劳务合同,只有微信聊天和付款记录,10万余元劳务费还能追回吗?

审理法院:
判决时间:未公开

案件结果

案情简介

做工程安装、施工配套、设备安装的企业,经常会有这样一种合作方式。

双方合作时间比较长,前期靠熟人关系接活,没有每个项目都重新签一份正式合同。项目做完以后,把付款申请发到微信群里,对方财务再陆续付款,最后留一点尾款、质保金。

合作顺利的时候,大家一般不会觉得这里面有什么问题。

真正到了欠款阶段,对方的说法可能就变了:

“我们跟你没有签合同。”

“这些项目是不是我们公司的,我不认可。”

“微信群里发的申请表,是你们自己做的。”

“前几年的项目都已经过诉讼时效了。”

那问题就来了:

没有一份完整的书面劳务合同,几十个项目又分散在几年的微信聊天、付款申请和转账记录里,这笔钱还能不能要?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潘奕律师、孙悦悦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遇到的就是这个问题。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判决对方支付101779元劳务费及相应利息

一、合作了几年,对方突然说:你证明不了我们之间有劳务关系

某暖通安装公司与江苏某冷暖工程公司存在多年合作。

冷暖工程公司承接空调项目,暖通安装公司负责多个商业门店的空调风管、内外机电源线等安装施工,部分项目还是包工包料。

不是一个项目,而是连续合作了几年。

双方平时的结算方式也比较固定:

项目做完以后,暖通公司制作付款申请,里面写项目总价、已经支付多少、还剩多少尾款或者质保金,再发到双方业务微信群里。

有些项目只差两三千块钱,有些项目主要剩的是质保金,后期几个项目累计下来,金额就比较大了。

到起诉时,暖通公司主张对方还欠劳务费108266元。

但案件真正进入法院以后,对方并不认可。

对方提出:

双方没有劳务合同关系;

付款记录不能证明是其公司付款;

项目总金额没有经过确认;

部分2021年、2022年的项目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所以,这个案子其实已经不是一句“活干完了,对方不给钱”这么简单。

首先要解决的是:

没有完整合同,怎么证明双方之间真的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二、高瞻律师没有一直纠结“合同去哪了”,而是把几年合作记录重新串起来

这类案件有一个很容易出现的误区。

发现没有正式合同以后,就一直想办法找合同、补合同。

但到了诉讼阶段,真正要解决的不是“现在还能不能补一份合同”,而是能不能把过去几年真实发生的交易还原出来。

从本案裁判文书记载的证据来看,高瞻律师一方提交的材料包括:

付款申请表、银行转账记录、业务微信群聊天、项目付款沟通、发票以及后期催款材料。

这些证据如果单独拆开看,确实都存在问题。

一张付款申请,只能说明你自己申请过;

一笔转账,也不一定能看出来到底付的是哪个项目;

一张发票,也不能单独证明对方还欠多少钱。

但把这些证据放到一起,交易过程就慢慢清楚了。

比如:

暖通公司在群里发某项目付款申请;

对方工作人员回复“我跟财务核对一下”“帮你申请”;

后面又发送转账截图,并注明是哪一个项目的钱;

暖通公司再回复“收到”。

之后新的项目继续按照同样的方式走。

这种长期、重复发生的交易模式,本身就是证明双方合作关系的重要材料。

三、微信群聊天,为什么最后成了本案的关键证据?

这个案子最值得企业关注的,其实就是微信群记录。

从2022年、2023年,一直到2025年,双方一直在同一个业务微信群里处理项目付款、尾款和质保金。

暖通公司发付款申请。

对方工作人员回复:

“和财务核对一下。”

“帮你申请。”

“年后吧。”

有时则直接把转账截图发到群里,并说明是哪一个项目的款项。

这些聊天里面,没有人很正式地写一句:

“我公司确认与你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

但真实商业交易本来就很少这样聊天。

法院最终结合微信群聊天、付款申请以及实际履行情况,认定某暖通安装公司与某冷暖工程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手机短信、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通信信息属于电子数据。

所以,微信聊天当然可以作为证据。

但这里有一句话一定要说清楚:

微信可以当证据,不等于随便截几张聊天记录就一定能证明欠款。

本案里的微信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聊天里的项目名称、申请金额、工作人员回复、实际付款和发票能够互相对应。

这才叫证据链。

四、为什么起诉108266元,法院最后支持的是101779元?

这一部分我反而建议企业负责人认真看。

因为这才是真实的诉讼。

不是企业自己列一张欠款表,写着“对方欠我108266元”,法院就一定按这个数字判。

本案中,对于微信群里能够对应上的项目,法院结合付款申请、聊天记录和既往付款情况,认可了相应欠款。

但部分比较早的项目,没有在微信群记录中形成完整对应关系。

而且双方早期合作时,还存在过以个人名义合作、后期再以公司名义合作的情况。

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进一步证明双方对这一部分金额已经达成一致,所以暂未支持。

还有一个细节。

其中一组门店质保金,原告主张19720元,但申请表上写的是19710元。

就差10块钱。

由于没有证据说明这10元从哪里来的,法院最终按照19710元认定。

看起来只是10块钱,其实背后的逻辑很清楚:

法院认的是证据,不是债权人自己最后汇总出来的数字。

所以企业做应收账款,不能只让财务记一句:

“某公司还欠我们十几万。”

真正发生纠纷以后,法院会继续往下问:

哪个项目?

总价多少?

已经付多少?

还剩多少?

是尾款还是质保金?

什么时候到期?

对方确认过没有?

每一笔钱,都要尽量能够找到出处。

五、对方说前几年的项目已经过诉讼时效,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

本案还有一个比较典型的抗辩,就是诉讼时效。

部分项目发生在2021年、2022年,对方认为已经过去几年,不应该再支持。

但法院没有采纳。

法院结合后续微信记录和付款情况认为,相关项目在2022年11月以后仍然存在陆续付款,而原告在2025年11月已经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因此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一百九十五条同时规定,在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等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发生中断,并重新计算。

所以,判断一笔三四年前的欠款还能不能起诉,不能只看“这个项目是哪一年做的”。

还要继续看:

后面有没有催款;

对方有没有承诺付款;

有没有部分付款;

有没有重新对账。

这些都可能影响诉讼时效的判断。

六、法院最终怎么判?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事实劳务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某冷暖工程公司支付劳务费101779元;

并以101779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利息。

案号:(2025)苏0113民初14490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高瞻承办律师:潘奕律师、孙悦悦律师

本文对涉案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地等信息均作脱敏处理。

七、高瞻建筑工程律师团队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最终支持了大部分劳务费,但仍有部分款项因为证据不完整没有得到支持。

对于暖通、消防、机电、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其他工程劳务企业来说,这个结果其实很有参考价值。

第一,长期合作也不要完全依赖信任。

哪怕不做到每个项目重新签一份完整合同,至少可以有一份框架协议,把合作主体、报价方式、结算方式、质保金和付款时间写清楚。

第二,每个项目做完以后,最好单独形成一份结算材料。

项目名称、总金额、已经付款、尾款、质保金,尽量一次写清。

第三,付款和项目最好能够对应。

如果对方转账时能够备注“某项目进度款”“某项目尾款”“某项目质保金”,几年以后再发生争议,会少很多解释成本。

第四,项目群、结算群、财务群不要随意删除。

一旦已经出现欠款,最好及时保存完整聊天记录,而不是只截几张对自己有利的截图。

第五,欠款不要一拖几年。

对方说“下个月付”“年底一起结”,不代表企业可以一直等下去。出现持续拖欠后,应当及时整理材料,同时判断诉讼时效有没有风险。

写在最后

这个案子比较典型的地方,并不是想告诉大家:

“没有合同也能把钱要回来。”

恰恰相反。

没有正式合同以后,对其他证据的要求反而更高。

项目做过,对方以前付过钱,这些只是第一步。

真正进入诉讼以后,还要把合作主体、项目金额、已付款、尾款、质保金、付款时间以及诉讼时效一项项说清楚。

本案中,高瞻律师代理一方最终获得法院对101779元劳务费及利息的支持,关键就在于把分散在多个项目、多个年份里的付款申请、微信群沟通、历史付款和发票重新对应起来。

同时,部分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也提醒企业:

账上记着多少钱,不等于法院最后就一定认多少钱。

有类似问题?

我们的专业团队将为您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立即咨询

我们将在 15 分钟内与您联系

免责声明

个案结果因具体情况而异,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

关于高瞻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自 2010 年起为南京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以诉讼思维做顾问,以调解思维办诉讼,累计办案 12600+ 件, 服务常年法律顾问企业 500+ 家。

联系方式

  • 400-800-9310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 17 号华博智慧园 201 室
  • 周一至周日 8:30-18:00

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二维码

微信扫码联系客服

© 2026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412496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