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

【高瞻案例】分包合同无效,超付劳务费能追回吗?

审理法院:
判决时间:未公开

案件结果

案情简介

摘要

南京一项精装修工程中,劳务班组中途退场,双方对按户结算还是按500元/工日结算产生争议。江苏高瞻建设工程律师团队代理付款方,围绕分包合同效力、实际施工产值、付款流向和结算方式展开举证。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但结算条款可以参照,最终判令班组负责人返还超付劳务费92,280元。


导语

工程劳务款已经发到班组成员账户,后来发现实际完成的产值可能没有那么多,钱还能不能追回?

这是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律师团队真实经办的一起案件。

高瞻律所位于南京雨花台区,建设工程法律服务覆盖南京市全域,可处理南京全市范围内的工程款、分包合同及班组退场结算争议。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项目位于南京市建邺区,系某地块项目精装修工程。

总承包单位将项目交由下游单位实施后,A施工负责人从某建设公司承接木工劳务,又将其中部分楼层交给B班组负责人施工。

2024年11月29日,A与B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合同》。

合同约定木工劳务价为每层31,000元,最终以实际套数计量结算;施工内容包括吊顶、窗帘盒、石膏线、墙面基层板等项目;进场后按实名制人员支付生活费,完工和交工后分阶段支付。

合同还约定,班组中途撤离的,按已完成工作量的60%支付,半成品或不合格工作量不予结算。

B带领班组于2024年12月1日进场,考勤记录截至2025年1月11日。

春节前,相关单位分别向B及其班组工人支付82,800元和268,950元,共计351,750元。

春节后,B班组没有返场。A随后另行安排人员完成剩余工程。

纠纷发生后,A认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户数、实际施工比例以及中途退场条款核算。

A起诉时陈述已支付劳务费337,950元,主张B班组应结劳务费为155,682元,因此请求返还182,268元,并主张相应资金占用费。

法院结合全部付款凭证,最终查明案涉实际付款合计351,750元。

这里的182,268元是诉讼请求金额,并非法院最终认定的超付差额。

B则提出三项主要抗辩:

第一,现场施工条件不足,双方已经在微信中把结算方式变更为每人每天500元;

第二,351,750元系按照班组人员考勤据实发放,不存在超付;

第三,款项大部分直接进入各工人账户,B个人没有收取全部劳务费,不应由其返还。

案件的真正难点由此集中在三处:

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无效后应按什么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款;

款项虽分散支付给班组人员,能否在A与B之间统一核算。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代理立场: 原告(付款方)

代理律所: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 陆珊律师、孙悦悦律师


✅ 高瞻律师代理办案策略

1. 先把三层合同关系拆开,不把"总产值"直接当成B班组产值

接手案件后,我们先按合同主体和施工范围拆分材料:总承包单位与下游单位的项目关系、A与某建设公司的承接关系、A与B班组之间的分包关系。

A上游合同的单价、范围和付款比例,并不当然等于B班组的结算结果;真正需要证明的是B负责哪些楼层、多少户,以及这些户完成到什么程度。

我们把A与上游单位的合同、增补协议,A与B的劳务合同,以及同期、后续班组合同放在同一时间线上比对,验证"按层、按户结算"是否贯穿项目始终,并检验B所称"改按工日结算"是否符合实际履行情况。


2. 围绕已完产值建立计算路径,避免只争论谁先退场

本案最容易陷入的争论,是春节后究竟谁不愿继续施工、现场条件是否造成误工。

但返还请求能否成立,最终仍取决于两个数字:已经完成多少产值,已经支付多少钱。

我们重点整理2025年1月20日A与上游人员核对形成的工作量材料,逐项区分窗帘箱制作、吊顶龙骨、木基层封板等已完成内容,以及灯槽、门窗套基层、踢脚线基层等未完成内容。

再结合B负责31户这一范围,把上游确认的每户完成价值和施工比例落到B班组。

该计算链能够被合同、施工范围和现场核对材料相互验证,而不是由一方在诉讼中单独估算。

对于任务要求中常见的施工签证问题,我们也进行了针对性核查:在案材料能否证明新增施工、变更工作量或者另行计价。

判决书反映的增补协议发生在A与上游单位之间,且约定总合同不变;本案材料没有显示A与B另行形成了足以改变结算方式的签证或结算文件。

因此,不能把上游增补安排直接等同于A、B之间已变更计价规则。


3. 将付款凭证按收款人、时间和性质逐笔归集

351,750元并非一次性转入B个人账户,而是由相关单位向B及22名工人分两批支付。

我们把付款日期、付款主体、收款人员和合计金额逐笔归集,再与B提供的考勤表、双方微信沟通对应。

这一步既用于证明付款均对应案涉班组劳务费,也用于回应"B只收到本人劳务费"的抗辩。

B以班组负责人身份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分散付款不意味着班组结算被拆成23个无关法律关系。

起诉方案因此仍以合同相对方B为被告,主张返还班组应结金额与已付金额的差额。


4. 对"500元/工日"抗辩做交叉验证,不只解释单句微信

B主要依据考勤和聊天记录主张双方变更了计价方式。

我们没有只围绕一句"500元"作字面争论,而是从四个方向核验:

原合同是否明确按层、按套计量;

双方是否形成变更结算方式的书面确认;

上游、同期班组和后续班组是否均采用按层或按户结算;

实际付款金额能否反推出双方已完成最终工日结算。

微信中出现按500元/天计算已付款的内容,可以说明春节前资金发放时采用过工日数据,但"付款测算方式"与"最终工程结算标准"并不当然相同。

高瞻建设工程律师团队在庭审中把聊天记录放回合同履行全过程解释,这也是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处理分包合同争议时需要特别区分的问题。


5. 预判合同无效风险,设置不依赖"60%条款"的返还方案

案涉劳务存在连续分包情形,合同效力是诉讼前必须预判的风险。

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A主张按照"中途退场仅付完成工作量60%"计算,就可能失去合同依据。

因此,我们没有只押在60%条款上,而是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实际完成产值的材料,请求法院至少按照可参照的结算条款确认B已完成工程对应价款,再用已付款减去应结价款。

这个方案区分了合同效力条款和结算参照条款:即使法院不采用60%的扣减比例,超出实际完成产值的付款仍有独立核算基础。


6. 对诉请金额和附带请求分别评估,不回避部分不被支持的可能

A最初按完成产值的60%计算,主张返还182,268元。

我们同时评估到,法院可能认定合同及60%条款无效,并直接按照实际完成产值结算;资金占用费也需要单独的请求权基础。

庭审中因此把本金差额的证据作为重点,利息请求则与本金返还分开论证。

这样的安排能够使案件即使在计价规则上出现不同裁判判断,核心返还请求仍有事实基础。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该条对建设工程发包、总承包、分包及禁止转包、违法分包作出规定。

法院结合本案承接和再次分包的关系,认定某建设公司将精装修劳务工程分包给A,A又分包给B,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合同》依法无效。

对南京工程企业而言,合同名称写成"劳务合同",并不能取代对承包主体、资质和分包链条的实质审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该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本案中,法院没有继续适用无效合同中的"中途撤场按60%支付"条款,但将"每层31,000元、最终按实际套数计量"作为结算条款予以参考,并结合已完工作量确认B班组产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该条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B主张双方已将计价方式改为500元/工日,就应提交足以证明合同变更的证据。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完成了结算方式变更,并结合上游、同期及后续合同的结算做法,对该抗辩未予采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判决书同时援引上述程序性条款,涉及一审审判组织和案件审理程序。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实体争议仍取决于合同效力、结算标准、完成产值及付款金额。


5. 现行规则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该司法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第六条规定了违法分包情形下折价补偿的请求路径;第十条明确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在缺少约定且协商不成时,可以按照比例法确定价款;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内容。

本案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早于该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判决书没有援引上述条款。

本文列明这一现行规则,仅用于提示南京企业今后处理类似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时应关注的法律变化,不能将其表述为本案法院的裁判依据。

法院据此形成的核心判断可以概括为:

合同因违法分包无效;

60%支付条款随之不能适用;

按层、按户计价的结算约定可以作为核算参考;

B班组完成产值为259,470元,A已支付351,750元,差额92,280元应予返还;

A主张的资金占用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高瞻律师团队·企业风险提示

  1. 南京企业安排工程分包前,应核验承包主体、施工资质和再分包权限,并将资质文件、审批记录与合同一并归档;向南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所咨询时,应同时提供上下游合同和资质材料,合同名称写成"劳务合同"不能当然排除违法分包风险。

  2. 南京各类工程企业在班组中途退场时,应立即制作现场工作量确认单,分别记录已完、未完及存在质量问题的施工内容,并由项目人员和班组负责人签字;只保留考勤表,通常不足以确定最终工程价款。

  3. 工程款或劳务费分散支付给班组成员时,应在付款申请、银行备注和收款清单中写明项目名称、对应期间、款项性质及代收依据,并由班组负责人确认;南京工程款律师处理此类争议时,首先要核对付款与合同债务能否逐笔对应。

  4.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计价方式发生变化时,南京企业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原单价是否废止、工日如何确认以及已付款如何冲抵;聊天中提到"按天发钱",不等于双方必然完成了最终结算方式变更。

  5.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不等于已完成工程无需结算,也不等于合同所有条款均可继续适用;南京企业应分别审查合同效力、实际施工、质量验收、结算约定和违约扣款依据,不能直接套用合同中的退场比例。


案件处理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A与B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中途退场按完成工作量60%支付条款亦不发生效力,但按层数、实际套数计量的结算约定可以作为核算已完工程价款的参考。

法院根据2025年1月20日形成的已完工作量确认材料,认定B班组完成产值为259,470元;扣除A已支付的351,750元后,判令B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劳务费92,280元,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A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未获支持。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双方按照判决确定的比例负担。

本案结果说明,无效分包合同下的款项争议,不能简单按"合同无效就不用结算"或"钱已发给工人就不能追回"处理。

南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师处理此类争议时,仍要重点核对实际施工范围、工程质量、计价条款和付款凭证。

南京建设工程律所面对的不同项目,在合同效力、验收状态和证据结构上可能存在明显差异,不能直接套用本案结论。

南京企业遇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争议、班组中途退场、工程量无法确认、工程款或劳务费超付、拖欠,或者已经收到律师函、法院传票,建议尽早整理合同、施工记录、签证资料、结算文件、付款凭证及往来沟通,先核清实际施工范围和款项性质,再确定处理方案。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律师团队,为南京企业提供建设工程合同审查、工程款结算与催收、违法转包分包争议、班组退场结算及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律所位于南京雨花台区,建设工程法律服务覆盖南京全市。如需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南京工程款律师提供支持,可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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