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私了协议签了字、赔偿款也付了,员工仍可能依法请求撤销协议并主张工伤待遇。
如果签协议时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赔偿金额又明显偏低,公司不能仅凭“员工自愿放弃后续费用”的约定,就认定所有赔偿风险已经解除。
对于南京企业来说,工伤赔偿不仅要考虑支付多少钱,还要核实协议效力、责任主体和后续争议风险。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团队结合真实裁判案例,分析企业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工伤私了后,员工还能要求公司补赔吗?
可以提出补赔请求,但能否获得支持,要看协议是否存在法定撤销事由,以及员工是否依法行使撤销权。
员工发生工伤后,公司可能与员工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支付一笔钱,员工承诺不再主张其他费用。这类协议并非一律无效。依法、自愿达成的协议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员工依法请求撤销并获得支持,公司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企业处理工伤私了,不能只看员工有没有签字,还要看签约时的实际情况、赔偿金额和协商过程。
二、真实案例:支付5万元,为什么还要补赔67980元?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签订协议时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协议内容与客观情况存在明显矛盾。
2023年2月10日,向某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其他费用共计50000元。向某自愿放弃不足部分,并承诺不再要求其他费用。协议签订后,50000元已支付。
2025年4月3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向某为伤残八级。2025年7月1日,向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伤待遇。
一审法院判决,扣除已经获得的50000元后,相关公司还应支付67980元。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2026年6月30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协议显失公平,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签订协议时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向某无法准确知晓自身伤残等级和法定工伤待遇。
第二,协议写明向某已经了解自身伤残情况,但与当时尚未鉴定的客观情况不符。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相关公司已经尽到符合实际情况的告知说明义务。
第三,法院认定,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未达到应赔偿金额的50%,严重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成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协议。
关于撤销权期限,二审法院结合鉴定时间、协议内容和具体情况,认定向某在2025年4月取得鉴定结论后才应当知道协议显失公平。其于2025年7月1日申请仲裁,并在仲裁及诉讼中提出撤销协议的抗辩,未超过法定期限。
因此,原协议不能成为免除相关公司法定工伤赔偿责任的依据。
来源:劳动法库微信公众号
三、公司签工伤私了协议,必须做好哪4件事?
企业应当先核算工伤待遇,再协商赔偿金额,并留存完整的协商和付款证据。
1. 核实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员工伤情尚未稳定、伤残等级尚未明确时,不要急于用一笔固定金额要求员工放弃全部后续待遇。应结合治疗情况、鉴定进度和可能涉及的待遇项目评估风险。
2. 制作《工伤待遇核算清单》。
逐项核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符合条件时涉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清单应写明待遇项目、计算依据、支付主体、已付款金额和待支付金额,避免把所有项目简单打包后就认定全部结清。
3. 保存协商和付款证据。
保存工伤认定材料、医疗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待遇核算表、协议文本、协商记录和银行付款凭证。
协议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不要要求员工确认尚未发生或尚未查明的事实。
4. 核实责任主体和协议内容。
工伤待遇并非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企业应区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与用人单位支付项目。涉及总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多个主体时,还应核实各方的具体法律责任。
四、员工反悔的期限,从签协议之日开始计算吗?
不能一概而论,撤销权期限需要结合当事人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因显失公平等情形主张撤销的,通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撤销权消灭情形。
本案中,法院结合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协议内容和赔偿情况,认定员工在取得鉴定结论后才应当知道协议显失公平。但这不意味着所有工伤私了协议都从鉴定之日起计算一年。具体起算时间,需要结合签约背景、伤情认知、协商过程和相关证据判断。
对企业来说,不能把“员工签字了”或者“已经过去一段时间”当作当然免责的理由。
五、法律依据
以下仅列本篇直接涉及的主要条款,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证据、合同文本和裁审口径判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这两条分别规定了因工伤发生的相关费用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主要项目。企业应结合具体工伤情况、待遇项目和责任主体核算应付金额。
高瞻律师提醒
如果贵公司正在协商工伤一次性赔偿,或者已经签订工伤私了协议,建议在付款或确认全部结清前,先评估协议效力、待遇差额和撤销权风险。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团队面向南京企业提供劳动用工合规、工伤赔偿风险评估、劳动仲裁应诉等法律服务。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提前梳理证据、核对待遇项目并制定争议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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