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班后顺路买菜、接孩子、买药,是很多上班族每天都会遇到的事情。
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很多劳动者都会担心:
“我没有直接回家,还能算工伤吗?”
“公司说我绕路了,不属于上下班途中,这种说法对吗?”
在南京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工伤认定一直是劳动者咨询较多的问题。
尤其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很多劳动者和企业对于法律规定存在误解。
实际上,法律判断“上下班途中”,并不是简单看劳动者有没有从单位直接回家,而是需要综合考虑:
l 是否仍然以上下班为主要目的;
l 是否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活动;
l 时间是否合理;
l 路线是否合理;
l 交通事故责任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近日,一起“下班买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法院最终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职工下班后购买生活必需品,并未改变回家的基本目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以下是高瞻律所劳动法律服务部9月解读
一、案情简介
孙某乙的母亲李某生前系甲公司职工。李某居住于某县A村,位于甲公司的西南方向。2025年11月,李某从甲公司下班后骑电动车到B村集市(位于甲公司的正东方向,骑行距离约1.5公里,骑行时间约6分钟)采购葱、姜、蔬菜等生活物资。后李某原路返回居住地,途中不幸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25年12月,甲公司向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县人社局于2026年4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未将李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甲公司至李某的居住地A村沿途有三家超市,均没有出售的蔬菜。B村集市每五天开市营业,事发当日恰逢开市。A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孙某甲系李某配偶,孙某甲是精神二级残疾人、偏瘫,生活不能自理,无稳定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一直由李某长期照顾,无其他共同生活人员,儿子孙某乙长期在外地工作。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受到事故伤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认定“上下班途中”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是否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首先,李某前往集市购物行为应属“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其一,李某之夫孙某甲日常饮食起居完全依靠李某照料,李某就近前往B村集市采购生鲜食材,并非普通个人休闲式购物,而是基于法定夫妻扶养义务,为保障无自理能力配偶基本生存饮食需要进行的刚需采购。其二,用人单位甲公司至李某住所地之间沿途三家超市均无蔬菜售卖,事发当日案涉集市恰逢开市,系周边就近能够采购生鲜蔬菜的合理场所,该采购行为是维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正当合理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法定情形。
其次,李某自下班至事故发生时间仅隔25分钟左右,从时间连续性看,案涉行程自下班离岗起即开展采购行为,未有证据显示其在此期间从事无关私事、逗留等偏离下班目的的活动,在下班即时出行的合理时间区间内,满足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要件。
最后,关于李某事发时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从地理区位看,案涉集市坐落于甲公司正东方,李某住所地位于甲公司西南方,事故发生地点处于从集市返回住所地的必经路段,且案涉集市与甲公司之间的骑行距离约1.5公里,骑行时间仅耗时约6分钟,绕行采购的路程短、偏离原直线路线幅度较小。结合本地农村商超配套不完善、集市周期性开市的客观地域特点,李某选择就近到集市采购家庭生活必需品,是农村居民基于家庭生活而作出的正当选择。李某完成采购后原路折返住所,行程根本目的仍为下班返回居住地,短暂绕行采购并未改变下班回家的核心目的,整体行进路线应属“合理路线”的范畴。
至此,本案认定“上下班途中”的要素全部具备。李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三、法官说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根据该定义可知,符合“上下班途中”需要满足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目的要素。职工的行程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或从事与上下班有必然联系的活动,如顺路购买生活必需品、接送子女、照料老人等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行为,且该活动未明显偏离上下班核心路径和时间安排。
第二,时间要素。职工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必须是在“合理时间”。这一要素需综合考量住所与单位的地理距离、日常道路通行状况、是否存在加班、值班等特殊工作安排,以及天气状况、道路交通管制等客观突发因素,不能机械限定于固定的作息时间段。
第三,空间要素。空间要素即“合理路线”,指职工在上下班目的的指引下,选择符合日常习惯、具备逻辑合理性的通行路径。既包括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之间的常规通勤路线,也包括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以及为完成必要生活事务而适度绕行的路线。但明显偏离核心通勤方向的私人行程,如旅游返程、绕道娱乐等,一般不认定为合理路线。
只有同时满足“目的正当、时间合适、路线合理”三个要件,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时,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顺路买菜、购置生活必需品是群众日常生活的合理需求,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延伸,在此种情况下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 ‘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来源:平邑法院、山东高法
作者:王松、葛子童
编辑:石慧
五、劳动者常见问题
1. 下班买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算工伤吗?
不一定。
需要结合:
l 菜是否属于日常生活需要;
l 是否在合理时间内;
l 是否明显偏离路线;
l 交通事故责任情况;
综合判断。
2. 下班接孩子发生事故,可以申请工伤吗?
需要具体分析。
接送子女属于很多家庭的日常生活安排。
如果时间合理、路线合理,没有明显改变上下班目的,也可能属于合理范围。
3. 公司说“你没有直接回家,所以不算工伤”,正确吗?
不一定。
公司意见不是最终认定依据。
是否属于工伤,应由人社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综合判断。
4. 公司不给申请工伤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劳动者本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因此,即使公司不配合,也不代表劳动者无法维权。
5. 没有签劳动合同,发生交通事故还能申请工伤吗?
可以。
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不代表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以通过:
l 工资流水;
l 工作聊天记录;
l 考勤记录;
l 工作安排;
l 同事证言;
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五、南京律所劳动法律服务部提醒:
(一)判断上下班途中工伤,关键看这几点
从南京劳动争议案件办理情况来看,工伤案件最大的争议,往往不是事故有没有发生,而是:
l 劳动关系是否能够证明;
l 事故时间是否合理;
l 行驶路线是否合理;
l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对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案件,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 是否仍然具有上下班目的
以下情况通常属于正常生活需要:
✅ 买菜
✅ 买药
✅ 接孩子
✅ 照顾老人
这些行为一般不会当然改变上下班目的。
但如果:
❌ 长时间娱乐
❌ 聚餐饮酒
❌ 游玩休闲
则可能导致不再属于上下班途中。
2. 是否属于合理路线
合理路线并不等于唯一路线。
短时间、短距离完成必要生活事项后继续回家,实践中仍可能属于合理路线。
3. 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
这是工伤认定的重要条件。
如果交通事故认定:
l 对方承担全部责任;
l 对方承担主要责任;
l 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通常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如果劳动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则一般不能认定工伤。
(二)工伤认定,关键在证据准备
很多劳动者遇到交通事故后,会认为:
“事实已经很清楚了,为什么还需要证明?”
但工伤认定最终看的不是谁讲得更有道理,而是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符合法律条件。
建议劳动者及时保存:
劳动关系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工作记录。
事故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资料;现场照片;交警处理材料。
路线证据:地图路线;购物记录;相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
特别是在公司否认工伤、否认劳动关系或者双方对事故经过存在争议时,提前固定证据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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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公司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突然辞退、强制调岗降薪、不给经济补偿,或者已经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并制定对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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