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个法律风险 + 7步处理流程,辞退员工前一定要核对
员工绩效不达标,公司可以直接辞退吗?答案通常是不可以。
企业认为员工“能力不行”“业绩太差”“考核排名最后”,并不意味着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企业不能把“绩效不达标”和“可以直接辞退”画等号。
对于南京企业老板和HR来说,真正需要关注的不是“员工到底差不差”,而是:企业能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有没有给过培训或者调岗机会?再次考核是否仍然不能胜任?解除程序有没有走完整?这几个环节,往往决定了仲裁时企业能不能站得住。
一、第一条铁律:先证明“不能胜任”,不能只拿一张绩效表
企业首先要证明的,是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而不是单纯证明员工考核排名靠后。
例如,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完成100万元销售额,但员工连续几个月只完成40万元。这时候,企业需要进一步证明:100万元的考核标准是什么;这个标准是否已经提前告知员工;标准是否合理、明确;员工实际完成情况如何;企业是否留存了绩效记录、客户数据、工作成果等材料。如果只是拿出一张“C级”“D级”或者“末位淘汰”的考核表,证明力可能并不够。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就明确指出:劳动者在单位考核中处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该案中,法院最终认定企业仅凭绩效考核结果不足以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判决企业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所以,南京企业做绩效管理,不能只设计“考核结果”,还要设计“考核标准+过程记录+结果反馈”。
二、第二条铁律:一次绩效不达标,通常不能直接辞退
“这次考核没过”与“长期不能胜任工作”不是一回事。
员工一次业绩没有完成,可能受到市场变化、客户流失、岗位调整、业务安排等因素影响。如果企业准备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先把“不能胜任”的事实固定下来,再进入后续培训或者调岗程序。《劳动法》第26条同样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和HR在处理这类员工时,最好不要简单写成:“因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表述本身就容易留下争议。更重要的是,要把考核标准、考核结果、沟通记录、改进要求完整留存。
三、第三条铁律: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
这是“不能胜任工作”解除与普通绩效淘汰之间最重要的一道门槛。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也将“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列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企业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后,不能直接跳到“解除合同”这一步。比较稳妥的处理路径是:第一次考核不达标 → 沟通反馈 → 培训或者合理调岗 → 给员工改进机会 → 再次考核 → 仍不能胜任 → 再评估解除。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企业必须给员工30天、60天或者90天的改进期。具体期限应结合岗位性质、考核周期、工作内容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和HR不要机械套用所谓“30天必须解除”的模板。
四、第四条铁律:第二次考核仍不合格,证据链必须完整
真正决定企业能否解除的,往往不是第二次考核结果,而是前面的证据链。
建议企业至少保留以下材料:岗位说明书;绩效考核制度;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员工签收或知悉记录;第一次考核结果;与员工沟通、反馈记录;培训记录或者调岗文件;培训后的工作表现;第二次考核结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及送达凭证。这些材料能够形成一条完整逻辑:为什么认为不能胜任 → 企业有没有给机会改进 → 企业采取了什么措施 → 员工是否仍然不能胜任 → 为什么最终解除。如果中间缺了一两个关键环节,企业到了劳动仲裁阶段,可能就很被动。
五、第五条铁律:解除时别忘了经济补偿和程序
即使企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解除条件,也不是“直接让员工走人”这么简单。
企业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照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还涉及经济补偿问题。如果企业违法解除,员工可能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等情况下,企业还可能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
因此,HR在发解除通知前,至少应当再检查一次:解除依据是什么?证据够不够?培训或调岗做没做?第二次考核有没有完成?解除通知怎么写?经济补偿怎么算?工会程序是否涉及?这些问题最好在解除之前一次性核对。
企业辞退不能胜任员工,建议按照这7步操作
如果企业确实准备按照“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按照下面7个步骤推进:
第一步:明确岗位标准
先把岗位职责、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固定下来。
第二步:完成第一次考核
按照已经确定并向员工明确的标准进行考核,形成书面结果。
第三步:向员工反馈
告诉员工具体哪些指标没有达到,以及企业希望员工改进什么。
第四步:培训或者合理调岗
根据岗位特点选择培训或者调岗,并留下书面记录。
第五步:给予合理改进机会
改进期限没有全国统一固定天数,应当根据岗位性质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六步:再次考核
培训或者调岗后再次进行考核,并固定第二次考核结果。
第七步:解除前做一次法律风险审查
确认“不能胜任+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解除程序+经济补偿”等环节没有明显漏洞,再决定是否解除。
一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企业HR值得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中,某企业员工多次绩效考核为C2,公司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但法院认为,考核处于末位,并不当然等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没有充分证明员工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能胜任工作”,最终被认定存在违法解除情形,并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
判决日期:2011年12月6日
赔偿金额:36596.28元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
这个案例对企业最大的提醒是:绩效管理可以成为企业处理低绩效员工的重要依据,但绩效管理本身不等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说的“不能胜任工作”。
南京企业辞退员工,真正需要防范的是“证据链断裂”
从企业用工实务来看,很多劳动争议并不是因为员工真的没有能力,而是企业在处理过程中没有留下完整证据。比如:
员工确实长期业绩不达标,但公司没有明确考核标准;
公司认为员工不能胜任,但没有经过培训或者调岗;
公司安排了培训,但没有留下培训记录;
第二次考核仍然不合格,却没有向员工反馈;
最后解除劳动合同时,解除通知上的理由又和之前的处理过程对不上。
到了劳动仲裁阶段,企业很容易出现一个问题:事实可能是真的,但证据证明不了。
所以,企业处理“不能胜任工作”员工,最重要的不是把辞退通知写得多漂亮,而是从第一次考核开始,就把整个过程做完整。如果企业位于南京,涉及员工绩效不达标、辞退员工、劳动仲裁或者用工合规问题,建议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先进行一次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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