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上班途中回复工作微信后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
答案是:不一定。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需要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及抢救情况等法定条件,综合判断。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团队结合一则法院判决,分析企业应当注意的工伤认定风险。
一、员工还没到公司,回复工作微信后猝死,法院怎么看?
法院要求调查员工当时的工作情况,但并没有直接认定员工属于工伤。
2024年7月17日早上,史某在前往单位途中收到领导微信,询问当天的工作安排。史某回复后,又与科室工作人员沟通当天的工作行程。随后,史某在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2024年10月10日,辽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家属提起行政诉讼后,一审法院认为,人社局没有详细调查史某平时下班后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情况,主要证据不足,因此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关键不是“回复工作微信就算工伤”,而是认定机关必须查清员工发病时的工作情况,不能在主要事实调查不足时直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案例来源:劳动法库微信公众号
二、员工上班途中猝死,工伤认定要核查哪3个问题?
企业不能只凭打卡记录判断工伤风险,应重点核查以下3个问题。
1. 员工当时是否正在履行工作职责?需要核查领导是否安排工作、员工是否实际处理工作、相关任务是否属于其岗位职责,以及发病前后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2. 员工是否长期在非工作时间处理工作?如果员工经常在下班后通过微信、电话或邮件处理工作,相关记录可能成为调查其实际工作方式的重要证据。但偶尔回复一条微信,并不能单独证明员工已经处于工作岗位。
3. 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不能因为员工在上班途中回复过工作消息,就直接认定符合视同工伤条件;也不能因为员工尚未到公司,就直接排除工伤认定。
三、公司应该保存哪些证据?
企业应保存能够还原工作安排、履职情况及事发经过的原始材料,而不是事后拼凑有利证据。
工作沟通记录:领导指令、微信聊天、工作群消息、邮件及任务通知,尽量保留完整上下文和原始载体。
考勤与岗位材料:考勤表、排班表、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出差安排及相关工作记录。
事发与医疗材料:企业掌握的事发时间、地点、情况说明、急救及就医材料。医疗材料应依法获取和使用,不得擅自泄露员工及家属的个人信息。
这些材料可以帮助还原事实,但最终是否认定工伤,仍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律和证据判断。
四、公司发现员工突发疾病或死亡,应该马上做什么?
企业应及时固定证据、核查申报期限,并依法配合工伤调查。
第一,保存现有工作记录,不删除、不篡改相关微信、考勤和工作安排。
第二,整理事故经过、岗位职责及相关材料,客观记录已知事实,不要为了规避责任而补造记录。
第三,及时核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不要因为公司认为员工不属于工伤,就忽略法定申报期限。
五、高瞻律师提醒:不要只凭“没打卡”判断是否属于工伤
员工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必须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和法定条件判断。工作微信是重要线索,但不是认定工伤的唯一依据。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团队建议企业平时规范工作安排、保存真实记录。发生员工突发疾病、工伤认定争议时,应及时核查证据及申报期限,避免因处理不当增加后续争议。
法律依据
以下仅列本篇直接涉及的主要条款,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证据、合同文本和裁审口径判断。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一条针对的是符合规定的交通事故等伤害,不能直接作为普通疾病死亡属于工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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