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能追回违约金吗?新公司要担责吗?|企业用工避坑指南⑰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6/10/23
阅读时长:分钟
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能追回违约金吗?新公司要担责吗?|企业用工避坑指南⑰

员工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公司能不能追回竞业限制补偿金、要求支付违约金?新公司要不要一起赔钱?

对于南京企业来说,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但要求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还需要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团队结合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例,分析企业追责时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真实案例: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为什么新公司不用赔钱?

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但没有支持原公司要求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谢某于2009年12月11日入职江苏某公司,后来担任区域生产总监。2011年6月22日,双方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2023年7月28日,谢某离职。公司当天向其发送《竞业限制通知书》,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2023年7月28日至2024年1月27日,补偿金为12570元/月。离职后,谢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常州某公司,并参与管理工作群中的业务指导。原公司为维权支付公证费4080元、律师费30000元。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合计75404.02元。

一审法院判令谢某返还补偿金75404.02元、支付违约金721748元,以及公证费4080元、律师费30000元。二审法院于2026年2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对于要求常州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认为,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存在过错,因此不予支持。

来源:劳动法库微信公众号

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公司追责要看哪4个问题?

企业不能只证明员工去了竞争对手,还要证明竞业限制约定有效、员工确实违约,并明确责任依据。

1. 员工属于竞业限制适用人员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未接触相关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可以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限制范围、地域、期限与其接触的相关事项不相适应的,超过合理比例的部分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因此,公司不能不区分岗位,就要求所有离职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 公司能追回补偿金、要求支付违约金吗?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明确,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企业主张的金额不一定会全额获得支持。

本案中,原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为3763237.9元,法院最终判令员工支付721748元。法院结合竞业限制期限、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实发工资、违约情节及公司没有实际损失等因素作出处理。企业追责前,应当核对协议中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持续时间和相关证据,不能认为协议约定多少,法院就一定支持多少。

3. 新公司为什么不一定承担连带责任?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与新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本案中,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新公司存在过错,因此要求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企业不能仅凭员工入职竞争对手,就直接要求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还需要核实新公司的具体行为、相应法律依据及证据。

4. 公司需要保存哪些证据?

企业应当重点保存以下材料:

协议材料:《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通知书》及送达记录。

补偿材料: 银行转账凭证、财务付款明细及补偿金计算记录。

违约材料: 合法取得的招聘信息、公开业务资料、工作记录等。

责任材料: 能够证明员工实际就业、双方业务竞争关系以及相关主体具体行为的证据。

证据应尽可能保留原始载体、来源和形成时间。必要时,可以评估是否需要公证保全。

三、法律依据

以下仅列本篇直接涉及的主要条款,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证据、合同文本和裁审口径判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高瞻律师提醒:企业竞业限制,不能只靠一纸协议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后,公司能否追回补偿金、主张违约金,新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都需要结合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岗位、接触的商业秘密、实际履行情况及现有证据综合判断。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公司劳动合规法律服务部,为企业提供劳动用工合规审查、竞业限制制度设计、员工离职风险防范及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服务,协助企业完善用工管理、固定关键证据,在争议发生前做好风险防范,在争议发生后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如果贵公司发现核心员工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建议在正式提起仲裁或诉讼前,先评估协议效力、证据完整性和请求金额。可以后台私信留言,高瞻律师团队可以帮你梳理竞业限制协议、补偿记录及违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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