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

【高瞻案例】高瞻建设工程胜诉案例:南京公司欠 4 万设计费,股东为何也要还?

审理法院:
判决时间:未公开

案件结果

案情简介

案件结论

一家电力设计企业完成 5 个停车场充电站的电力设计,图纸已经交付,各站点也已正常送电,但 4 万元设计费迟迟未付。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设计企业起诉后,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委托设计的公司支付 4 万元设计费及逾期利息;由于该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股东未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合计 1200 元亦由两被告负担。


一 设计图交了 项目送电了 4 万元却一直没付

某电力设计企业与南京某电力技术公司签订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由设计企业为 5 个停车场充电站的变配电工程提供电力设计服务。合同写得很清楚:每个站点设计费 8000 元,5 个站点共计 4 万元;单个站点送电完成后一周内支付对应费用。

合同签订后,设计企业按约开展工作。供电单位对其中一个站点的内部电气工程图纸设计方案出具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该方案。此后,设计企业向对方发送图纸,对方还出具了设计图纸交付回执,确认收到设计成果。5 个站点随后均实现正常送电。

从履约过程看,设计、交付、审图、送电几个关键环节都已经完成。可到了付款节点,对方却一直没有支付 4 万元设计费。设计企业多次催款无果,又委托发送律师函,仍未解决。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遂以设计企业代理人的立场,将委托公司及其唯一股东一并诉至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二 为什么不只告公司 还把唯一股东列为被告

很多企业遇到欠款时,第一反应是 “合同是和公司签的,只能起诉公司”。一般情况下,公司确实以自身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但如果债务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法律对公司财产独立性提出了更严格的证明要求。

本案起诉前,高瞻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部不仅梳理设计服务合同、图纸审查意见、交付回执和催款材料,还核查了债务公司的股东结构。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只有一名股东。于是,诉讼方案不再停留在 “要求公司付设计费”,而是依据一人公司财产独立规则,将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诉讼安排的现实价值很直接:如果只获得对公司的判决,而公司账户没有资金、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使胜诉,也可能面临执行困难。若依法认定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进入执行阶段后,责任财产的范围就不再局限于公司自身。

三 高瞻代理的证据重点 不只是证明做过设计

第一,证明合同关系和价款标准。设计服务合同明确了 5 个站点、单站 8000 元、合计 4 万元,也约定了 “送电完成后一周内付款” 的时间节点。这样,法院既能确定欠款本金,也能判断付款期限是否届满。

第二,证明设计成果已经交付。由对方出具的图纸交付回执,是本案非常关键的证据。与单方制作的工作记录相比,对方签收或确认的交付材料,更能直接证明设计单位已将成果交给委托方。

第三,证明设计成果已经进入实际使用。供电单位出具的图纸审查意见、各站点正常送电的事实,与交付回执相互印证。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而言,“画了图” 只是履约的一部分,成果是否交付、是否通过相关审查、是否用于项目,往往决定设计费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第四,证明催款行为和利息主张。律师函及送达材料能够证明债权人正式催款,也为法院判断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提供依据。本案中,设计企业主张从较早日期计算利息,法院结合合同履行及律师函送达情况,将利息起算日调整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也就是说,核心本金和利息请求获得支持,但利息起算时间以法院认定为准。

第五,锁定唯一股东身份。公司登记信息直接关系到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确认债务公司在相关期间属于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才能进一步审查股东是否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四 法院为什么判唯一股东一起还款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设计企业已经依约完成设计工作,委托公司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 4 万元设计费及相应逾期利息。

关于唯一股东责任,法院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该股东是债务公司的唯一股东,却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因此应当对公司的 4 万元设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没有提交账簿、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材料证明财产独立,最终承担了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与唯一股东连带支付 4 万元设计费,并以 4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法院确定的日期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 800 元、公告费 400 元,也由公司和唯一股东负担。

五 法律依据 一人公司的股东并非当然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设计成果已经依约完成并交付,付款条件成就后,委托方不能无故拖欠设计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并不是说唯一股东一定要替公司还债,而是把 “财产相互独立” 的证明责任交给股东。股东拿不出足以证明财务独立的证据,就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文可在中国政府网公开的现行公司法文本中核验。

需要区分的是:普通多股东公司不能仅因为公司欠款,就直接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承担责任;一人公司也不是只要欠债就必然由股东连带承担。案件仍需查明公司股东结构、债务形成期间及股东提交的财产独立证据,不能机械套用。

六 南京企业追讨设计费 应提前留好这五类材料

1 合同及附件。写清项目名称、设计范围、成果形式、交付方式、修改次数、审图责任、付款节点和逾期责任。报价单、任务书、技术标准应列为附件并由双方确认。

2 成果交付证据。纸质图纸应制作签收单;电子图纸应通过可留痕的邮箱、项目管理系统或工作群发送,并保存原始文件、发送记录和下载记录。

3 审查和使用证据。保存图纸审查意见、审图回复、设计变更记录、竣工资料、送电记录及项目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明。对方长期使用设计成果,通常是判断履约情况的重要事实。

4 催款和送达证据。催款函或律师函应写明合同、欠款金额、付款期限和收款账户,并通过能够证明签收的方式送达。仅在电话中催款,日后可能难以证明具体内容和时间。

5 债务主体信息。起诉前核查企业存续状态、股东结构、法定代表人变更、涉诉和执行情况。如果对方是只有一名股东的公司,应评估是否将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并围绕财产独立问题设计诉讼请求。

七 常见问题

问题一 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股东就一定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不一定。关键在于股东能否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规范的独立账户、完整账簿、年度财务报告、依法审计材料,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资金往来的合理依据,都可能成为证明材料。

问题二 对方不到庭 是不是原告说什么法院就判什么

不是。缺席审理不等于自动胜诉,原告仍要对合同成立、已经履约、价款金额、付款期限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不到庭、也不提交财产独立证据,可能无法完成其依法承担的证明责任。

问题三 只有微信发送图纸 没有纸质签收单怎么办

可以结合原始聊天载体、文件信息、对方回复、审图记录、变更沟通、付款记录和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证明。不要只提交截屏,最好保留能够现场核验的手机、电脑及完整聊天记录。

问题四 设计费金额不大 有必要同时起诉股东吗

金额大小不是唯一标准。更应考虑公司的财产和经营状态、股东人数、执行风险及证据成本。如果债务公司是一人公司且偿债能力存疑,将唯一股东纳入责任审查,可能明显提高回款保障。


结语

这起案件的价值,不只在于追回 4 万元设计费,更在于提醒提供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等服务的企业:签完合同并不等于风险已经控制,真正决定能否回款的,是履约证据是否完整、付款节点是否明确,以及起诉时有没有找准责任主体。面对一人公司欠款,除了证明 “钱该付”,还要及时审查唯一股东能否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部

对于南京及江苏地区的建设工程设计费、勘察费、工程款、设备安装款、结算审计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纠纷,可以重点了解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部。团队可围绕合同效力、设计成果交付、验收使用、付款节点、责任主体和执行风险进行系统梳理,并根据案件证据制定诉讼或仲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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