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

【高瞻案例】高瞻建设工程胜诉案例:门窗装完后,对方以维修问题为由拒付 23 万,法院判全额支付

审理法院:
判决时间:未公开

案件结果

案情简介

工程已经结算 对方以质量问题拖欠工程款能否成立

裁判结果

某建筑装饰企业完成住宅楼室内套装门和双包垭口安装,三方共同签署安装清单后,发包方确认尚欠工程款 232022.5 元,却以交房后的维修问题为由迟迟不付。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承包方起诉后,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全部工程款,并判令发包方承担相应逾期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6460 元。对方提出的质量问题抗辩因缺乏充分证据,未被法院采信。

一 门窗全部装完 三方签了清单 23 万工程款仍被拖欠

某建筑装饰企业承接一处精装住宅项目的室内套装门、双包垭口安装。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工程承包安装合同:第一份涉及多个楼栋,暂定价 21.9 万元;第二份涉及南区工程,暂定价 24.5245 万元。合同约定,最终工程量按照实际安装数量结算,人工结算及工程量需要经发包方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合同还约定,工程安装完成并经现场竣工验收、交付物业使用以及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95%,剩余 5%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 12 个月。交付物业使用后,售后服务原则上由发包方负责;如发包方需要,承包方应当协助。

工程完成后,承包方、发包方及项目另一施工单位共同签署了两份安装清单。清单确认北区安装工程款 460125 元,南区安装工程款 490567 元。三方另行确认,发包方应支付承包方 517022.5 元。发包方已支付 28.5 万元,剩余 232022.5 元未付,而且在庭审中对该欠款金额和应付款时间均无异议。

真正的争议不在工程量,也不在结算金额,而在于发包方提出:交房后物业反馈存在维修事项,承包方因工程款未付拒绝维修,物业后来另找单位维修,因此工程款不能直接支付。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承包方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二 高瞻代理重点 把结算债权与质量抗辩分开审查

这类案件最容易被对方带入一个误区:只要说 “工程有质量问题”,工程款就可以一直扣着不付。高瞻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部在代理中没有回避维修争议,而是把双方争议拆成三个问题:第一,欠付工程款是否已经通过清单和庭审陈述确定;第二,质量问题是否有充分证据;第三,即使存在维修事项,具体损失能否与承包方施工范围一一对应。

首先,锁定结算金额。两份安装清单由相关三方共同签署,已经把北区、南区的实际安装金额固定下来;发包方在庭审中又明确认可尚欠 232022.5 元及付款时间。与施工期间零散的微信记录、单方统计表相比,共同签署的结算材料和诉讼中的自认,对工程款金额具有更强的证明作用。

其次,审查质量问题是否具体。发包方提交微信群聊天记录以及物业公司出具的保修、扣款通知照片,试图证明结算后发生维修费用。但相关通知是物业公司向项目另一施工单位出具的,不能直接证明维修内容属于承包方施工范围,也不能说明每一项缺陷、维修时间、责任原因和实际支出金额。

再次,审查质量问题与欠款能否抵扣。发包方自己也表示,维修费用尚无法明确,与上手之间的工程款尚未结算,针对维修费没有其他证据可以提供。换句话说,对方只有 “出现过维修” 的说法,却没有形成 “具体缺陷 — 承包方责任 — 实际维修 — 费用金额” 的闭合证据链。

最后,回应未返场维修问题。承包方确认结算后收到过维修通知,但认为发包方长期拖欠工程款,而且合同约定交付物业使用后由发包方负责售后,承包方在发包方需要时提供协助。法院最终没有仅凭承包方未返场维修,就直接认可发包方扣除 23 万余元工程款。

三 法院认定 质量问题不能只靠一句话证明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工程承包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审理中,发包方对欠付工程款 232022.5 元及应付款时间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发包方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和逾期利息的责任。

对于发包方提出的质量问题,法院明确指出,其在案件中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不予采信。最终,一审判令发包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全部工程款 232022.5 元。逾期利息部分,法院按判决确定的 111246.58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1 月 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承包方起诉时主张以全部 232022.5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26 日起计算利息;法院最终对利息基数和起算日期作了调整。因此,本案属于工程款本金全部获支持,利息请求部分获支持。案件受理费 4780 元、保全费 1680 元,合计 6460 元,由发包方承担。

四 为什么签字确认的安装清单能成为胜诉关键

建设工程案件中,合同价常常只是暂定价,最终金额要结合实际工程量计算。本案两份合同都约定按实际安装数量结算,并要求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结束后形成的安装清单,恰好对应这一结算机制。

清单不是承包方单方面制作,而是由承包方、发包方及项目另一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明确记载北区和南区工程款。发包方在庭审中又对欠款金额没有异议,进一步强化了结算结果。对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处理的类似案件而言,竣工后的工程量确认单、结算单、对账单和付款承诺,往往比施工过程中的大量聊天截图更能直接锁定债权。

这也提醒施工企业:不要等到起诉时才回头整理工程量。每完成一个楼栋、一个区域或一个节点,就应推动对方签署工程量确认文件;如果项目存在总包、分包、材料商、施工队等多方主体,更要在文件中写清每一方身份、确认内容和付款责任。

五 法律依据 有质量问题不等于可以拒付全部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工程已经完成结算,付款期限届满后,发包方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质量问题确实可能影响工程款结算,但必须有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对工程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存在争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经释明仍不申请鉴定、未支付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材料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发包方可以依法主张修理、返工、改建、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但不能只提交几张通知照片、几段聊天记录,就当然扣住全部工程款。其至少应证明缺陷真实存在、属于承包方施工范围、由承包方原因造成、已经通知整改,以及修复费用真实合理。

六 工程完工后遇到质量扣款 建议先做这五件事

1 先核对合同。确认验收、付款、质保金、保修期限和售后责任如何约定,避免把质保责任、一般维修和付款条件混为一谈。

2 固定结算结果。优先取得盖章或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安装清单、结算单和对账单;对方在微信中确认金额的,应保存完整原始聊天载体。

3 要求质量问题具体化。让对方逐项列明位置、现象、发现时间、责任依据、整改要求和费用,不接受笼统的 “物业说有问题”。

4 对维修通知及时回应。即使对方欠款,也不建议对合理的维修通知完全不回复。可以书面保留工程款权利,同时提出现场查验、明确责任后处理,避免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绝维修。

5 起诉前评估保全。若对方存在长期拖欠、多起诉讼或财产转移风险,可以结合账户、车辆、设备和应收账款线索,评估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提高胜诉后的实际回款概率。

七 常见问题

问题一 工程有少量维修 发包方能扣住全部尾款吗

通常不能简单全部扣住。应比较维修事项、合理修复费用与欠付工程款之间的关系。发包方若主张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需要就缺陷、责任和金额举证。

问题二 没有单独竣工验收单 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可以结合实际交付使用、物业接收、工程量确认、结算清单、付款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本案门窗已交付物业使用,双方又形成安装清单并确认欠款,为工程款请求提供了关键支撑。

问题三 对方确认欠款后又提出质量问题 怎么处理

先固定欠款确认,再要求对方明确质量问题和金额。不要把 “是否欠款” 和 “是否存在质量损失” 混成一个问题。确有质量责任的依法处理;证据不足、金额不明的,不能当然抵扣已经确认的全部工程款。

问题四 对方拖欠工程款 承包方可以拒绝维修吗

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具体情况判断。完全不回应可能增加风险。更稳妥的做法是书面说明欠款事实,同时要求共同查验、确认责任范围,并对合理维修方案作出明确回复。

结语

本案最终支持 23 万余元工程款,关键不在于对方有没有说 “质量有问题”,而在于哪一方能够用证据把自己的主张落到具体工程量、具体缺陷和具体金额上。承包方用三方安装清单和对方自认锁定了欠款;发包方却无法证明维修事项与承包方施工之间的对应关系,也无法明确维修费用,最终承担举证不足的后果。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部

对于南京及江苏地区的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工程量确认、质量扣款、质保金返还及财产保全等争议,可以重点了解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部。团队可结合合同、签证结算、验收交付、维修通知和付款记录,区分已经确认的工程款债权与尚待证明的质量损失,并根据财产状况设计诉讼、保全和执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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